時效關鍵!錯過就沒了

遺產繼承時效大解密
不動產專家教你避開法律陷阱

遺產稅6個月、拋棄繼承3個月、大陸繼承3年
錯過任何一個期限,可能讓你的繼承權付諸流水

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
掌握時效 = 掌握財富
發布日期:2025年12月12日
作者:蕭育涵律師(台大法學碩士、知名跨國企業訴訟代理人)
💡

為什麼遺產繼承像「限時優惠」?

想像一下,你突然發現自己中了大樂透,但兌獎期限只有三個月!遺產繼承時效就是這樣一個「限時遊戲」:如果你錯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可能就會像過期的彩券一樣,眼睜睜看著財富從手中溜走。

在台灣,每年都有不少繼承案件因為逾期辦理而產生糾紛,甚至導致繼承權喪失。根據財政部統計,每年約有數萬件遺產稅申報案件,其中不乏因逾期而遭受處罰的案例。今天,就讓我們以輕鬆有趣的方式,帶你深入瞭解遺產繼承時效的規則,並透過真實法院見解,教你如何聰明避開陷阱!

一、什麼是遺產繼承期限?法律上的「倒數計時器」

遺產繼承時效,簡單來說就是法律給繼承人辦理繼承手續的「時間限制」。就像超市的特價商品有截止日期一樣,繼承權的行使也有明確的時效規定。一旦超過期限,可能會面臨權利喪失或罰款等後果。

關鍵法條基礎

  •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發生繼承效力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繼承人需在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 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 土地法第73條:不動產繼承登記應於6個月內辦理

為什麼要有期限規定?

主要是為了避免遺產關係長期不確定,影響經濟秩序和家庭和諧。試想,如果一筆土地幾十年都沒人辦理繼承,可能會造成產權模糊,影響交易安全。

根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將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後甚至可能被標售,由此可見遺產繼承時效的重要性。

二、一般繼承期限的規定:台灣地區繼承人的時效規則

對於大多數台灣地區的繼承人來說,遺產繼承時效主要分為幾個關鍵時間點,每一個都不能輕忽:

1

遺產稅申報期限:6個月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需完成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長3個月。

逾期處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未依限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此外,還會加計滯納金和利息!

2

拋棄繼承: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

如果想放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這是遺產繼承時效中最短也最緊迫的期限之一。

重要提醒:錯過這3個月期限,就無法拋棄繼承,必須承受限定繼承的法律效果!

3

遺產分割請求權與相關時效

繼承人如欲分割遺產,應注意時效限制。參照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判決所述:

「又民法第1164條規定之遺產分割,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形成訴權,其目的係為廢止全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

這說明分割遺產有特定的時效要求,繼承人應及時主張權利。

4

不動產繼承登記:6個月

根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及建物應在被繼承人死亡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逾期罰則:每逾期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1倍罰鍰,最高罰20倍!超過1年未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

5

特留分扣減請求權:2年/10年

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需在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2年內起訴,且自繼承開始起不得超過10年

此為法院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的見解。

真實案例警示

王先生繼承父親遺產後,因兄弟爭執不斷,拖了5年才想辦理分割,結果發現部分權利可能已罹於時效。這顯示及時行動的重要性!遺產繼承時效一旦經過,就無法挽回。

三、特殊情況:大陸地區人民的繼承時效規則

這是最容易出錯的領域!兩岸關係特殊,繼承規定也大不同。

關鍵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

根據該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後3年內為書面聲明。若是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且無臺灣地區繼承人,期限為4年

法院見解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5 年度聲繼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所述:「聲明人是否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其聲請是否應予受理。法院認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後三年內為書面聲明。」

這個案例中,聲明人因逾期申請而遭駁回,凸顯遺產繼承時效的嚴格性。

一般大陸繼承人

  • 期限:3年
  • 金額上限:新台幣200萬元
  • 不動產:須折算為價額

軍人/退除役官兵遺產

  • 期限:4年
  • 條件:無台灣繼承人
  • 同樣有金額上限

時效計算的關鍵:何時算「繼承表示之日」?

參照(83)法律決字第 15887 號函釋所述:

「爭點在於『繼承表示之日』是否應以法院實際收受聲請之日為準...行政機關認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其繼承表示之時點,應以『法院收受聲請之日』為準。」

好消息:這表示只要在期限內送件,即使後續處理時間超過期限也不影響效力。但務必保留送件證明!

四、逾期未辦理的嚴重後果:真實案例警示

案例一:大陸親屬繼承逾期,全盤皆輸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5 年度聲繼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案例:聲明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其兄在臺遺產。被繼承人於民國75年死亡,聲明人遲至85年才聲請,已逾3年期限

最終法院認定「其聲請不合法定程序,應予駁回。」這意味著完全喪失繼承權

案例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效逾期

參照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判決所述:

「距被告乙○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105年5月30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迄113年10月5日提出時已逾5年,故已罹於時效。」

顯示遺產繼承時效逾期可能導致權利完全喪失,連主張的機會都沒有!

各項逾期後果一覽表

項目 期限 逾期後果
遺產稅申報 6個月 按核定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
拋棄繼承 3個月 喪失拋棄權利,視為承認繼承
繼承登記 6個月 每月罰1倍登記費,最高20倍
大陸繼承 3年 視為拋棄繼承,完全喪失權利
特留分扣減 2年/10年 請求權消滅,無法主張

五、如何正確計算期限?專家的實用技巧

1. 起算點認定

一般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拋棄繼承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

大陸地區人民

同上,但需注意兩岸文書驗證時間

特留分扣減

知悉被侵害之時起算

2. 期間計算規則

參照(83)法律決字第 15887 號見解:

「繼承期間之計算,應依民法有關期間起點、終點及計算方式之規範,具體認定。」

計算範例

  • 被繼承人於1月15日死亡
  • 依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
  • 1月16日開始計算6個月
  • 遺產稅申報期限為7月16日

3. 實用提醒:提前準備文件

一般繼承人

  • • 提前1個月準備文件
  • • 確認所有繼承人身分
  • • 完整清查遺產範圍
  • • 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大陸地區繼承人

  • • 兩岸文書驗證需時較長
  • • 建議提前6個月準備
  • • 委託專業代理較安全
  • • 保留所有送件證明

六、特殊權益保障:大陸配偶的優惠規定

💝

好消息!大陸地區人民如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享有特殊保障:

參照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判決所述: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大陸配偶繼承優惠整理

突破200萬限額

大陸配偶繼承不受新台幣200萬元的上限限制,可完整繼承配偶遺產。

可繼承不動產

經許可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直接繼承不動產,無須折算為價額。

參照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判決案例中,原告為大陸地區配偶且經長期居留,成功繼承不動產,顯示符合條件者可突破一般限制。

FAQ:遺產繼承時效常見問題解答

結論:掌握時效,智慧繼承

遺產繼承時效就像一場與時間賽跑的遊戲,掌握時效規則就是掌握勝負關鍵!

⚖️

了解時效差異

一般繼承與大陸地區繼承的時效各有不同

⚠️

認識逾期後果

逾期可能導致權利喪失、高額罰款

📅

正確計算期限

掌握計算方法與技巧,避免算錯

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無論是台灣還是大陸地區繼承人,都應及時行動,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確保繼承權益不受損害。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法律時效可能因修法而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本文由蕭育涵律師根據台灣法院判決見解撰寫,保障您在法律時效內聰明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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