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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不是「喊價」,法院的「算帳」三大原則
想像一下,法院像是一位公正的「家庭會計師」,它的任務不是要懲罰誰,而是要確保孩子的生活品質不因父母分開而打折。這位會計師主要看三本帳:
- 「需求帳」:孩子實際需要多少?
- 「能力帳」:父母各自能負擔多少?
- 「分攤帳」:父母之間怎麼分才公平?
這背後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簡單說,就是看孩子需要、量父母能力。
原則一:算孩子「需求」— 參考官方數據,但會「客製化調整」
法院不會憑空創造一個數字,最常參考的「起跳價」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這個數字反映了在當地生活的基本開銷水平。
實際怎麼用?
參照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71號判決所述:
「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12年度臺灣地區臺南市平均每人每月之消費支出計為22,661元…故以前開平均每人每月之消費支出作為計算…扶養費之金額,應屬適當。」法院直接以此作為計算基準。
為什麼要調整?
因為這是「全民平均」數據,包含大人抽菸喝酒、買車繳稅的錢,小孩當然用不到!所以法院會斟酌「客製化」。
參照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判決指出:
若直接採用家庭收支表,其中包含「『利息支出』、『對政府經常移轉支出』…『菸酒及檳榔』、『個人交通工具之購置』…等,顯為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前所不應或不可能發生之支出」,因此認為以此標準計算「容有未妥」。
同時,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71號判決也提到,有些小孩的花費(如才藝費)可能沒被算進去,且物價會漲,所以用平均消費支出當基準,被認為是合理的折衷方案。
小結論:
平均消費支出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座標」,但非絕對標準。法院會考量孩子實際的食、衣、住、行、教育、才藝等合理必要花費來做最終決定。
原則二:看父母「能力」— 賺得多就多負擔,公平不是平分
這是關鍵!扶養費不是把孩子的總花費除以2。法律明文規定,分攤要看經濟能力。
根據《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法院實務怎麼做?
法院會調查父母雙方的收入、財產、債務、固定必要支出(如房租、貸款)等,來評估誰的經濟能力較好。
參照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71號判決:
法院審酌「乙○○獨立照顧撫育未成年子女所付出之心力較多等情,因認乙○○、相對人應負擔…扶養費比例各為3分之1、3分之2為適當。」這就是典型依經濟能力與照顧貢獻來決定比例(本例為1:2),而非簡單的五五對分。
參照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判決也採用了同樣邏輯:
「聲請人與相對人仍應以1比2之比例分擔…扶養費為公允」。
如果父母收入不高怎麼辦?
法院不會強人所難。如果父母的總收入根本負擔不起該縣市的「平均消費支出」水準,法院會往下調整。
參照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判決清楚說明:
「兩造於112年度之年收入合計為1,517,940元…顯然未達前開家庭所得收入平均數額,堪認以其二人之所得無法負擔上開平均消費支出之生活水平,自不宜逕以上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作為計算基礎,而應予適當之酌減。」最後法院將扶養費從參考值33,730元,酌減為30,000元,再按1:2比例分攤。
小結論:
扶養費的分攤是「比例制」,不是「均分制」。法院會睜大眼睛檢視雙方的財力,讓經濟負擔落在合理範圍內。
原則三:法律責任鐵一般 — 不因離婚而消失
這是許多人的迷思:「離婚後沒監護權,是不是就不用付錢了?」
大錯特錯!
根據《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養小孩是父母的共同責任,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結束而一筆勾銷。
給付方式與保障
扶養費通常法院會判決按月定期給付,就像一份「愛的責任儲蓄」。為了確保孩子能穩定收到這筆錢,法院還會設下防線。
參照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判決所述:
「如相對人遲誤1期履行,其後3期視為亦已到期,以確保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權利。」
意思是,如果爸爸或媽媽有一期不付,不僅這一期欠著,後面三期的錢也會立刻全部到期,債權人可以一次追討,這對拖欠方有很強的督促效果。
FAQ 常見問題快問快答
Q1:扶養費一個月到底要付多少?有公定價嗎?
A:沒有全國統一的公定價。主要取決於「孩子居住的縣市」生活水準、「孩子的實際花費」與「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可以從主計總處的該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開始估算,但最終金額需由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定。
Q2:對方收入不固定或失業,扶養費怎麼算?
A:法院會綜合判斷其工作能力、財產狀況、過往收入等來評估「潛在的經濟能力」,不會單純因暫時失業就免除義務。可能會參考基本工資或類似職業的平均收入來估算。
Q3:我可以要求對方一次付清到小孩成年的扶養費嗎?
A:非常困難。因為扶養費是支付未來的生活費,存在變數(如收入變化、物價波動)。法院實務上幾乎都以「定期給付(按月)」為原則,除非有特殊理由(例如對方即將出國長住),才會考慮一次性給付。
Q4:如果對方不付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A:如果已有法院裁定或調解筆錄,你可以憑該文件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薪水、存款、財產來抵扣扶養費。這是你的合法權利,務必積極行使,以保障孩子權益。
Q5:扶養費金額可以調整嗎?
A:可以。如果後來發生重大情事變更,例如一方失業、重病、收入暴增暴減,或孩子就讀私立學校導致教育費用大增,都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扶養費金額」。
總結:愛與責任的量化
計算扶養費,看似是冰冷的數字遊戲,實則是將父母對孩子的「愛與責任」具體量化、確保孩子成長不匱乏的過程。法院的角色是秉持《民法第1084條》精神,維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核心義務。
了解這些原則,能讓分開的父母更理性地協商,把衝突的能量,轉化為共同守護孩子未來的基石。
記住,這筆帳,算的是孩子的未來,而不是父母的恩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