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想保障個人資產?律師教你認識夫妻財產制度的眉眉角角!

發布日期:2026年1月18日
作者:蕭育涵律師(台大法學碩士、知名跨國企業訴訟代理人)

結婚是人生大事,除了籌備婚禮外,現實的財產問題也很重要。您知道嗎?根據民法,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結婚後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就意味著萬一離婚或一方過世,您的財產可能會被對方分走一半!想保障自己的婚前財產或婚後收入,甚至要避免另一半的債務牽連,就需要了解夫妻財產制的選擇與規劃。本文將用白話方式分析台灣的夫妻財產制,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幫您做出最佳決定來保障資產與財務規劃。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三種類型完整解析

台灣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三種。其中法定財產制是預設選項,也就是如果您們沒有特別約定,結婚後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另外兩種則需要夫妻雙方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會生效。

1. 法定財產制:離婚時要算「剩餘財產的分配差額」

法定財產制特色是:婚姻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就要計算婚後財產的差額,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民法第1030-1條)。簡單來說,就是「賺得多的人要分給賺得少的人」。

舉例:如果婚後老公工作賺了1000萬,老婆在家帶小孩沒有收入,離婚時老婆要跟老公分500萬。但如果老婆的財產中有婚前財產或繼承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爸媽的房子),則不列入計算。

2. 分別財產制: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完全分開,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收益權及處分權。離婚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債務也不會相互牽連(除非是共同債務)。這種制度很適合企業家、高資產族群或再婚夫妻,想要清楚劃分財產界線的人。

3. 共同財產制:財產共有,但可約定特有財產

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合併共有,亦即婚後財產或所得均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管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各取得共同財產的一半。這種制度現在較少人採用,因為財產歸屬較不清楚,容易產生糾紛。

二、法定財產制的陷阱:從法院判決看實際案例

法定財產制雖然是預設,但許多人並不清楚它的後果,直到離婚時才發現財產要被對方分走一半,後悔莫及。以下引用幾個法院判決來說明。

案例1:分居多年,一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

在一個真實案件中(參考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48號判決),夫妻雙方已經分居超過6個月,並已經沒有任何往來、金錢往來、無共同生活。妻子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法院認定:「兩造因感情日漸淡薄而分居生活多年,婚姻因故難以共同生活,而已有不共同生活繼續狀態的異常情形,以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相對人請求將兩造夫妻財產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使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從各自承擔,依法律所規定之確定各自財產。」最後法院裁定許可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夫妻已經分居6個月以上,且沒有共同生活,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需要對方同意。

法院見解:「夫妻若已分居不再共同生活,而分居時間已達6個月以上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參考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48號判決)

案例2:離婚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如何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計算

另一個案例(參考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判決),夫妻在離婚後,妻子向丈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差額。法院指出:「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擔之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也就是說,離婚時各財產的價值多少,就算多少,跟漲跌無關影響)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離婚前財產的價值現況非常重要,甚至一夜之間價值減少或增加,另一方可以主張或追加計算。

案例3:分別財產制登記後,第三人不得主張配偶財產

在分別財產制下,財產完全分開,即使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只要登記在一方名下,就是屬於該方個人財產。有一個判決(參考最高法院 69年度台上字第359號 裁定)就提到:夫妻既已向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而就該契約已依法完成登記,故所登記之土地即屬被上訴人之財產。上訴人自認其債權人不得因夫妻之分別財產制登記後,而即無法主張該所登記之土地為被告所有。」換句話說,分別財產制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保障一方財產不被另一方的債權人追索。

三、分別財產制如何設定?兩種方式完整教學

如果您希望在婚後保持財產獨立,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設定途徑有:

1. 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聲請登記

夫妻雙方可以簽訂「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然後一起向戶籍地地方法院聲請登記。登記完成後,分別財產制就生效,並對外及第三人發生效力。

2. 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如果已經結婚、採用原本適用法定財產制,但發生特定事由,例如:

  •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或扶養費而不給付時。
  •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或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其總債務。
  • 夫妻分居達不共同生活,而分居時間已達6個月以上(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

此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需要對方同意。法院會審查是否符合要件,若符合就會裁定許可。

法院見解:「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一千零一十條各款情形及不符特定事由時,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於第2項規定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其總債務或夫妻分居達不共同生活,而分居時間已達6個月以上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參考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48號判決)

四、如何規劃夫妻財產制?律師的實務建議

1. 婚前建議:趁感情好,別傷感情

在結婚前,雙方可以理性討論財產規劃,並簽訂婚前協議書,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甚至可以約定特定財產歸誰、如何分配等)。記得要辦理登記,否則不生效力。

2. 婚後即早改變,或有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如果婚後出現問題,已經分居6個月以上,建議盡早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避免對方惡意脫產或增加債務,影響自身權益。

3.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

如果離婚時適用法定財產制,記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在「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行使,且最晚不得超過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5年(民法第1030-1條)。記得勿讓權利睡著。

4. 保留財產證明,釐清財產來源

無論採用哪種財產制,平時都應該保留財產取得時間、金額來源的證據(例如銀行帳戶資料、買賣契約、繼承文件等),以便將來發生爭議時能證明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後財產或無償取得,避免被計入剩餘財產分配。

五、夫妻財產制常見問題 FAQ

Q1:如果沒有約定,婚後財產就是共同的嗎?

不是。台灣法律並沒有「夫妻財產共有」的規定。預設的法定財產制是「各自所有,離婚時再分配差額」,並非自動共有。所以婚後,錢的所有權還是你的,只是離婚時可能要分一半給對方。

Q2: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增值了,離婚時要分配嗎?

婚前財產原本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增值,如果屬於「自然增值」(例如房價上漲),則不計入;如果是因為婚後投入勞力、金錢所產生的增值,就可能被計入。實務上認定複雜,建議諮詢律師。

Q3:分居多久可以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1010條第2項,只要夫妻分居達6個月以上且沒有共同生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實務上,分居時間只要夠長且無法共同生活即可。

法院見解:「兩造因感情日漸淡薄而分居生活多年,婚姻因故難以共同生活,而已有不共同生活繼續狀態的異常情形...相對人請求將兩造夫妻財產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法有據。」(參考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48號判決)

Q4:改用分別財產制後,之前的財產怎麼算?

改用分別財產制後,之後的財產就完全分開,但既有之前的財產是指原本屬於婚後財產制。也就是說,如果原本是法定財產制,是否要改用分別財產制,則既有之前的財產還是要依法定財產制規則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實務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並不會立即導致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而是等到婚姻消滅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才會發生。所以既有之前累積的婚後財產,就是離婚時還是要計算分配差額,除非另有特別約定。

Q5:分別財產制要去哪裡登記?費用多少?

夫妻雙方攜帶身分證明、印章、書面契約書,向任一方的戶籍地法院聲請登記。目前規費新台幣1,000元。登記完成後會發給登記證明,效力及於第三人。

結語:規劃越早,安定越好

夫妻財產制不是負面話題,而是保障雙方權益的理性安排。無論您是即將步入禮堂,或是已經結婚多年,都應該了解這些法律規定,並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的財產制度。如果遇到複雜的情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您的資產得到妥善保障。

法律小提醒: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詳詢專業律師。

參考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10條、第1030-1條、非訟事件法第78條

參考判決:文中引用的法院判決編號來自:114年度台簡抗字第148號最高法院 69年度台上字第359號 裁定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等,均來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夫妻財產規劃問題讓您困擾嗎?

我們的專業團隊提供15分鐘免費法律諮詢,協助您規劃夫妻財產制度

立即獲得15分鐘免費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