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差在哪?
當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他理解法律行為效果的能力明顯不足,但還沒到完全不能辨識的程度,法院可以依聲請對他做輔助宣告(民法第15-1條)。
輔助宣告不會剝奪他的行為能力,他還是可以自己買便當、搭車、簽一般契約,只是當他要做一些重大決定(例如賣房子、借錢、訴訟)時,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2條)。
監護宣告則是針對完全不能辨識意思表示的人,他會變成無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全面代理他的法律行為。
兩者程度不同,輔助宣告算是「輕度保護」,監護宣告是「重度保護」。
二、受輔助宣告的人,處分不動產需要誰同意?
根據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5款,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所以,賣房子、設定抵押權、出租等,通通都要輔助人點頭。
但書是:如果這個行為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例如接受別人贈與房子),或是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提領小額生活費),則不用同意。
三、輔助人的角色與限制
輔助人通常由配偶、四親等內親屬等擔任,法院會依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選任(民法第1113-1條準用第1094條)。
輔助人的權限只有同意權,不能直接代替受輔助宣告人簽約或處分財產。也就是說,賣房子還是要由本人簽名,只是簽約前必須取得輔助人同意。
輔助人禁止「自己買受輔助宣告人的財產」
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民法第1102條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這個規定也準用於輔助人(民法第1113-1條)。
所以,輔助人無論是有償(買賣)或無償(贈與),都不能取得受輔助宣告人的財產。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律字第 11103510270 號:
「民法第1102條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此原則準用於輔助人。法務部認為,無論有償或無償,輔助人均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故其同意遺贈財產予自己之行為,與法規意旨不符。」
四、法院實務見解與案例
1. 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 不需要 輔助人同意
很多人以為受輔助宣告後連遺囑都不能寫,其實遺囑行為並未列在民法第15-2條,而且限制行為能力人都可以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第2項),舉重以明輕,受輔助宣告人當然可以獨立為之。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律字第 11103510270 號:
「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明列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但遺囑及指定遺囑執行人未包含其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遺囑及指定遺囑執行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受輔助宣告人亦同。」
2. 法院常選任「共同輔助人」處理不動產等重要事項
為了避免單一輔助人專斷,法院可以指定兩人以上共同輔助,尤其是不動產處分這類重大行為,會要求共同同意才有效。
參照判決書片段113年度監宣字第111號:
「選定聲請人乙○○、丙○○為相對人就『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事項之共同輔助人,其餘事項選定聲請人乙○○單獨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3. 聲請輔助宣告期間,法院可核發「暫時處分」限制處分財產
如果聲請輔助宣告後,法院還沒裁定,但發現當事人急著賣房子、提領大筆存款,有可能損害其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發暫時處分,禁止他處分特定財產。
參照判決書片段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8號: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為確保抗告人財產安全,避免日後發生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於本案輔助宣告事件確定前,確有核發有關暫時限制抗告人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暫時處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
4. 處分不動產的具體程序(法院裁定範例)
法院在裁定中常常會詳細規範輔助人處分不動產時應遵守的程序,例如:
- 必須先與受輔助宣告人討論。
- 將處分細節(賣哪筆土地、價金、用途)以書面通知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其他子女)。
- 給予異議期間,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若利害關係人濫用同意權,輔助人可聲請法院介入。
參照判決書片段109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
「輔助人應將要如何處分的細節內容(例如要賣出哪一筆土地、價金多少、價金用途等)以適當之方式(例如書面或簡訊)告知抗告人,抗告人於收到通知後應於20日內表達是否同意……如抗告人有濫用同意權之情形……則輔助人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調解或變更取消抗告人的同意權。」
五、常見迷思破解
迷思1:受輔助宣告後,本人完全不能自己處理財產?
正解:只有民法第15-2條列出的7款重大行為需要輔助人同意,其他行為(例如日常購物、小額提款、一般消費)都可以自己來。
例如:領取幾千元生活費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不用同意。
迷思2:輔助人可以隨便把受輔助宣告人的房子賣掉?
正解:輔助人沒有代理權,不能代替本人簽約賣房。必須是本人想賣,且本人簽約,只是簽約前需要輔助人同意。如果輔助人濫用同意權(例如該同意卻不同意),本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民法第15-2條第4項)。
迷思3:輔助人可以自己買受輔助宣告人的房子,只要價格合理?
正解:絕對不行!輔助人受讓受輔助宣告人的財產,不論有償無償,都是法律禁止的,這是為了防止輔助人趁機謀利。
參照前述判決片段法律字第 11103510270 號及民法準用第1102條。
迷思4:受輔助宣告人不能自己立遺囑?
正解:可以!遺囑不在應經同意之列,而且限制行為能力人都能立遺囑,受輔助宣告人當然能獨立為之,無須輔助人同意。
迷思5:輔助宣告後,本人就不能從銀行領錢?
正解:要看領錢的金額與目的。如果是領取大筆存款(例如一次提領百萬元),屬於「重要財產之處分」,需要輔助人同意;但若是領取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額款項,則不用同意。實務上,法院有時會在裁定中設定一個額度,超過額度就須同意。
六、FAQ 快速問答
Q1: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有什麼不同?
輔助宣告:本人仍有行為能力,僅特定重大行為需輔助人同意。
監護宣告:本人無行為能力,由監護人全面代理法律行為。
Q2:受輔助宣告人賣房子需要誰同意?
需要輔助人同意。如果輔助人不同意,但賣房對本人並無損害,本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後為之。
Q3:輔助人可以自己買受輔助宣告人的房子嗎?
不可以,法律明文禁止輔助人受讓受輔助宣告人的財產(準用民法第1102條)。
Q4:如果輔助人不同意賣房,本人該怎麼辦?
本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賣房。法院會審酌該處分是否對本人有利,若無損害之虞,通常會許可。
Q5:法院如何選任輔助人?可以指定多人共同輔助嗎?
法院會依本人最佳利益選任,通常優先考慮親屬。必要時可選任多人,並就特定事項(如不動產處分)指定共同輔助,以達制衡效果。實務上常見「共同輔助人」的設計。
Q6:輔助宣告期間,本人可以自己管理銀行帳戶嗎?
原則上可以,但若提領金額超過日常生活所需(例如一次提領數十萬元),就可能被認定為「重要財產處分」而需輔助人同意。建議與輔助人、銀行溝通,訂出合理的自主額度。
結語
輔助宣告制度是為了保護心智能力不足的人,同時盡量尊重其自主決定權。在處分不動產這類重大財產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取得輔助人同意,且輔助人不得趁機圖利自己。
實務上法院會透過選任共同輔助人、核發暫時處分、設定處分程序等方式,確保受輔助宣告人的權益。
如果你的家人正面臨類似狀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參考法院的具體裁定,才能順利完成不動產處分,避免後續爭議。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均來自公開裁判書,為便於閱讀以編號標示(法律字第 11103510270 號~106年度東簡字第318號),完整判決可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