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擬制遺產?為什麼被判違憲?
遺贈稅法第15條:死亡前2年贈與視為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7類對象的財產,不論贈與當時是否已繳納贈與稅,都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死亡前2年贈與的7類對象
- 1. 配偶
- 2.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及其配偶
- 3. 父母
- 4. 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 5. 祖父母
這些被併入的贈與財產,法律上稱為「擬制遺產」——它們不是真正的遺產(因為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已經移轉給別人了),但稅法把它「視為」遺產來課稅,目的是防止有人在臨終前突擊性地把財產贈與出去以規避遺產稅。
3億元真實案例:配偶拋棄繼承,子女被迫背稅
真實案例還原
被繼承人老王在死亡前2年內,將3億元財產贈與配偶。老王過世後,剩餘遺產僅有2,000萬元。
依舊制,配偶受贈的3億元被併入遺產總額,遺產稅額高達數千萬元。配偶只要拋棄繼承,就能脫身——她已經拿到3億元了,拋棄繼承只是放棄那2,000萬的分配權。
結果呢?遺產稅的連帶繳納義務落在3個子女身上。子女只分到2,000萬遺產,卻要繳納以3.2億元計算出來的高額遺產稅。受益的是配偶,背鍋的卻是子女——這就是舊制最大的不公平。
這個案例凸顯了舊制的根本問題:擬制遺產的稅負由「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但受贈人只要拋棄繼承,就可以帶著贈與財產全身而退,把稅丟給其他無辜的繼承人。
二、憲判字第11號判了什麼?
2024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正式宣告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部分規定違憲。
判決核心邏輯
憲法法庭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法視為遺產併入課稅,但納稅義務卻由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這對於「未受贈的其他繼承人」而言,構成了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尤其當受贈配偶拋棄繼承後,其他繼承人必須就自己從未取得、也無法支配的擬制遺產部分繳稅,違反了量能課稅原則及財產權保障。
簡單來說,憲法法庭的立場很清楚:不能讓沒有拿到好處的繼承人,替拿到好處的受贈人繳稅。這不只是稅法問題,更是憲法層次的繼承公平問題。
憲法法庭要求立法機關應在判決公告後2年內完成修法。財政部因此於2026年1月22日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回應違憲判決的要求。
三、修法後怎麼課稅?3大改變一次看
擬制遺產稅單「分開寄送」
舊制下,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後,國稅局只發一張稅單給全體繼承人。修法後,國稅局會將擬制遺產的稅額獨立計算、分開發單。也就是說,「真正的遺產」一張稅單寄給繼承人,「擬制遺產」另一張稅單寄給受贈人,各繳各的。
受贈人成為「納稅義務人」
這是最核心的改變。舊制下,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遺贈稅法第6條),受贈人就算拿了幾億元的贈與財產,也沒有繳遺產稅的義務。修法後,擬制遺產的稅額直接由受贈人負擔,受贈人就是該部分的納稅義務人,國稅局直接向受贈人追稅。真正落實「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
拋棄繼承也逃不掉
舊制的最大漏洞就是受贈人可以透過拋棄繼承來甩掉稅務責任。修法後,受贈人即使拋棄繼承,仍然必須就擬制遺產部分繳納遺產稅。因為受贈人的納稅義務是基於「受贈」這個事實,而不是基於「繼承人」的身分。你拋棄的是繼承權,但你拋棄不了已經拿到手的贈與財產所產生的稅。
受贈人的責任上限:以受贈財產為限
修法草案同時保障受贈人的權益:受贈人的納稅義務以受贈財產價值為限。如果受贈財產已經移轉給第三人或滅失,受贈人仍需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負清償責任,但不會超過受贈財產的價值範圍。
四、新舊制比較表
以下表格一次看懂修法前後的差異,讓你快速掌握制度變化的關鍵:
| 比較項目 | 舊制(現行) | 新制(修法後) |
|---|---|---|
| 擬制遺產的納稅義務人 | 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 | 受贈人直接負擔 |
| 受贈人拋棄繼承的效果 | 可脫免擬制遺產稅負 | 仍須繳納擬制遺產稅 |
| 稅單寄送對象 | 統一寄給繼承人 | 擬制遺產稅單寄給受贈人;其餘遺產稅單寄給繼承人 |
| 受贈人的責任範圍 | 無直接責任(除非是繼承人) | 以受贈財產價值為限 |
| 對其他繼承人的影響 | 可能被迫替受贈人繳稅 | 只需就實際繼承遺產部分繳稅 |
回到3億元案例
如果新制上路,同樣的案例結果完全不同:配偶受贈的3億元擬制遺產,稅單會直接寄給配偶,由配偶繳納。即使配偶拋棄繼承,這筆稅還是由她負擔。3個子女只需要就實際繼承的2,000萬元部分負擔遺產稅,不再被迫替媽媽背鍋。想了解遺產稅的計算方式,可以使用我們的遺產稅試算器進行估算。
五、律師提醒:你的財產規劃可能要調整
這次修法不只是稅制技術的調整,更會直接衝擊許多家庭既有的財產傳承規劃。以下幾個面向,建議你認真評估:
1. 配偶間大額贈與要重新評估
過去很多人利用「夫妻贈與免徵贈與稅」的規定(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在生前大量移轉財產給配偶,認為配偶可以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拋棄繼承來避稅。修法後,這招完全失效——配偶拿到的贈與財產,如果在死亡前2年內,稅就是配偶的。
2. 分年贈與的策略還有效嗎?
分年贈與(每年利用244萬免稅額)仍然是有效的節稅工具,但關鍵在於時間。如果贈與的時間距離被繼承人死亡在2年以內,這些贈與仍會被併入擬制遺產。因此,分年贈與必須提早佈局,預留至少2年以上的時間緩衝。如果贈與人年紀已大或健康狀況不佳,更需要加速規劃。
3. 保險規劃的替代方案
在大額贈與策略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人壽保險成為更重要的稅源準備工具。透過適當的保險規劃,可以在被繼承人身故時提供足夠的現金流來繳納遺產稅,避免繼承人或受贈人因為稅金不足而被迫變賣資產。但要注意,保險金是否計入遺產有其特別規定,需要專業評估。
4. 建議:諮詢律師 + 會計師做完整稅務規劃
律師的衷心建議
遺贈稅修法牽涉面廣,每個家庭的財產結構不同,沒有「萬用公式」可以套用。建議及早邀請律師與會計師一同檢視:目前的財產持有方式、已完成的贈與、保險規劃、以及未來的繼承安排,確保在新法上路前做好充分準備,而不是等到被繼承人過世後才手忙腳亂。
六、FAQ 快速問答
Q1:遺贈稅修法什麼時候生效?
財政部於2026年1月22日預告修正草案,目前仍在立法程序中,預計2026年內完成三讀施行。由於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要求2年內修法(即2026年10月前),立法院有一定的時間壓力。建議密切關注審議進度,並提前做好因應準備。
Q2:已經做了死前2年贈與的人怎麼辦?
修法後新法將適用於施行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如果被繼承人在新法施行後過世,且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特定對象的情形,即適用新制,由受贈人負擔擬制遺產的稅額。已經完成的贈與無法撤回,但可以提前做好稅源準備——例如確保受贈人手邊有足夠現金或流動性資產可以繳稅。建議儘速諮詢律師與會計師,評估稅務風險。
Q3:每年244萬免稅額贈與也算擬制遺產嗎?
是的。只要是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特定7類對象的財產,不論該贈與是否已繳納贈與稅、是否在每年免稅額度內,都會被視為遺產併入計算。每年244萬免稅額是「贈與稅」的免稅門檻,與「遺產稅」的擬制遺產規定屬於不同的稅制概念,兩者不能混淆。
Q4:配偶以外的人也適用新制嗎?
是的。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的所有對象都適用,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例如兒媳、女婿)。只要是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述對象的財產,都會被列為擬制遺產,且該受贈人即為該部分的納稅義務人。
Q5:受贈人付不出擬制遺產稅怎麼辦?
修法後受贈人的納稅義務以受贈財產價值為限。如果受贈財產已移轉或滅失,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負清償責任。此外,受贈人可依稅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最長18期,每期間隔2個月)或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減輕一次性繳稅的壓力。如果稅額龐大,建議提前做好稅源準備,例如保留足夠的流動性資產或規劃保險金作為繳稅來源。
Q6:生前贈與還有節稅效果嗎?
有,但需要更精細的規劃。關鍵在於「2年」這個時間門檻——如果贈與時間距離被繼承人死亡超過2年,就不會被列為擬制遺產,仍然具有節稅效果。因此,提前佈局、分年贈與仍有空間,但必須預留足夠的時間緩衝。建議搭配保險規劃、信託等多元工具,並諮詢律師與會計師做完整的稅務規劃,而非單純仰賴贈與一種手段。
結語:修法是公平的開始,規劃要趁早
這次遺贈稅修法,終結了長期以來「受贈人拿好處、繼承人背稅單」的不公平現象。對於一般家庭來說,這是好事——你不再需要擔心因為其他繼承人拿了生前贈與,自己反而要多繳稅。
但對於正在進行或計畫進行家族財產傳承的人來說,這也意味著過去的節稅策略需要全面重新檢視。配偶間贈與、分年贈與、拋棄繼承搭配贈與的操作方式,在新制下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稅務結果。
如果你正面臨遺產規劃的問題,或是擔心已經完成的贈與在新法下會有什麼影響,最正確的做法就是:現在就諮詢專業律師,在修法正式施行前做好完整的因應準備。
本文法律資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及財政部2026年1月22日預告修正草案,如後續法規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布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