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是許多人的生活日常,無論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異鄉打拼的上班族,還是想要資產活化的房東,租賃關係都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然而,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租約到期了,房客繼續住,房東也沒說什麼,結果突然有一天,房東說要收回房子,雙方吵得不可開交?
這就是「不定期租約」常見的爭議!
不定期租約就像雙面刃:對房客而言,提供了居住的彈性與穩定性;對房東來說,卻可能綁手綁腳,想收回房屋困難重重。根據實務統計,租賃糾紛案件中,有相當比例涉及不定期租約的認定與終止爭議。
別擔心,今天蕭育涵律師用簡單有趣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不定期租約的四大常見問題,並引用真實法院見解,讓房東和房客都能安心租房。文章最後還有FAQ問答,幫你快速解惑!
什麼是不定期租約?輕鬆搞懂基本概念
先來個輕鬆比喻!
想像一下,你跟朋友約吃飯,如果說「下週五晚上7點見」,這就是「定期約會」;但如果說「有空再約」,沒有明確時間,這就是「不定期約會」。
租房也一樣:如果租約寫明「租期一年」,就是定期租約;如果租期過了,房客繼續住,房東沒反對,法律上就可能變成「不定期租約」,雙方關係變得模糊,容易引發糾紛。
根據台灣民法,租賃契約原本不需要書面就能成立,但租期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依民法第422條必須用「字據」訂立。什麼是字據?可不是只有雙方簽名的合同喔!法院見解告訴我們,字據可以是任何能證明契約的文件。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008 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租賃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惟租期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依民法第422條應以字據訂立。所謂『字據』係指表彰契約之證明文件,並非僅限於雙方簽章之書面。」
這句話點出關鍵:即使沒簽名,只要有文件能證明租約內容,就可能算數!
不定期租約如何形成?3種常見情況
了解不定期租約如何形成,才能有效預防或應對。以下是三種最常見的形成情況:
租期屆滿後默示續約
依據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是最常見的不定期租約形成原因。
租期超過一年未立書面
依據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即使雙方口頭約定租5年,沒有書面就可能被視為不定期租約。
雙方原本就未約定期限
有些租賃關係從一開始就沒有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間,這種情況下,契約自始即為不定期租約。
爭議一:租約沒簽書面,一定會變成不定期嗎?——答案是「不一定」!
實際例子:
小王想租一間店面10年,房東阿明給了他一份寫好租金和租期的契約,但小王忙著開店沒簽名,只先付了租金支票。一年後,阿明想漲租金,說租約沒簽名是不定期,可以隨時調整。小王氣炸了,告上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判決:
「故出租人出具書面,載明與承租人意思表示合致之出租不動產、租金及租期等租賃契約必要之點,並交付承租人收受,承租人進而據以主張權利,即不失為字據。」
這裡法院強調,只要房東給了書面文件,上面有租金、租期等關鍵內容,且房客拿去用(比如付租金),就算沒簽名,也可能視為有效字據,租約還是定期,不是不定期租約。
為什麼這樣判?
因為法律目的是避免爭議,如果文件能證明雙方合意,就不該輕易認定為不定期。所以,房東別以為沒簽名就能隨意終止租約;房客也別慌,保留好文件是王道!
爭議二:付租金用的支票,能當成租約證明嗎?——小心,支票不是萬能!
實際例子:
小美租公寓一年,房東只收支票當租金,沒給正式合同。租期到後,小美繼續住,房東卻說支票只是付款工具,租約是不定期,要她馬上搬走。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判決:
「被上訴人於收受租賃契約後,固曾簽發、交付支票,用以支付第1年租金,惟支票係支付工具,非表彰系爭租約之字據。」
這句話明確指出,支票只是付錢的方式,不能當成租約的證明文件。如果雙方沒有其他字據,租約可能被視為不定期租約。
但要注意例外!
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所述:「爭點在於雙方租賃契約是否因未經雙方簽章而視為不定期租賃,以及被上訴人是否有權終止契約。」
如果支票搭配其他文件(如房東給的租約草稿),整體情況可能不同。總之,單靠支票風險大,房東房客最好白紙黑字寫清楚。
爭議三:不定期租約怎麼終止?——通知時間是關鍵!
實際例子:
老張租房子給小李,租期到後變成不定期。老張突然傳LINE說「下週收回房子」,小李來不及找新家,雙方鬧上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判決:
「被上訴人簽發支票,固係支付系爭房屋之第1年租金,然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其於110年6月11日向上訴人表示終止系爭租約,雖未預行通知,然經過相當期間,即於同年7月11日發生終止系爭租約之效力。」
這裡法院解釋,終止不定期租約需要「相當期間」的通知,不是說停就停。
民法第450條規定重點整理:
- 不定期租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但必須提前通知
- 什麼是「相當期間」?看具體情況,比如租賃物類型、當地習慣等
- 實務上,法院常要求至少一個月通知
- 如果是按月繳租,應以月底為終止日,並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
房東若亂來,可能要賠償房客損失;房客突然搬走,也可能負責任。雙方都要遵守遊戲規則!
爭議四:租期到後繼續住,房東沒說話,就算續約嗎?——沉默可能代表同意!
實際例子:
阿華租屋一年到期,他繼續付租金,房東阿姨照收不誤。半年後,阿姨兒子要結婚,要阿華搬走,阿華說「妳收租金就是同意續約」。
113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但接著提到,如果租期屆滿後,房客繼續使用,房東不反對,就可能視為不定期繼續。
110年度簡上字第103號判決:
「次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為民法第451條第1項所明定,同法第450條所謂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者,需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始有其適用。」
簡單說:
房東的「不反對」包括收租金、不吭聲等行為。一旦成立不定期租約,終止就得照規矩來。房東想避免,最好到期前明確表態;房客也別僥倖,口頭確認更安心。
房東收回房屋的法定限制|土地法第100條解析
很多房東以為不定期租約可以隨時終止,隨時把房客趕走。但這是錯誤的觀念!如果租賃物屬於住宅,基於對不動產承租人的保護,房東想要終止不定期租約並收回房屋,必須符合法定事由。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房東收回房屋必須符合以下事由之一:
- 1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2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 3 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4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5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 6 承租人損壞房屋或附屬設備,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重要提醒:
如果房東不符合上述任何一個事由,即使提前通知,也不能合法終止不定期租約。這就是為什麼很多房東發現,一旦租約變成不定期,想要收回房屋變得非常困難!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補充規定:
依據較新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欲終止租賃契約,除了上述事由外,還包括:
-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 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不定期租約與「買賣不破租賃」的關係
「買賣不破租賃」是保護房客的重要原則,意思是房東把房子賣給別人後,新房東必須繼續履行原本的租約。但是,不定期租約在這方面有重大限制!
民法第425條第2項明文規定: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這表示:不定期租約無法受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如果房東把房子賣給第三人,房客無法憑著租約來對抗新的屋主,新屋主可以要求房客搬走。
房客自保之道:
如果你是房客,想要獲得「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建議:
- 1. 簽訂定期租約(期限不超過5年)
- 2. 如果租期超過5年或為不定期,務必將租約辦理公證
租約到期房客不搬怎麼辦?房東正確處理步驟
無論是定期租約到期或不定期租約終止,如果房客拒絕搬走,房東必須依循正確的法律程序,否則可能觸法!
房東絕對不能做的事:
- 擅自換鎖: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
- 擅自進入租屋處: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
- 斷水斷電:可能成立強制罪
- 搬走房客物品:可能被告竊盜罪或毀損罪
第一步:書面催告
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明確告知房客「租約已經到期/終止,請於○○日前搬遷」,保留書面證據。
第二步:依有無公證分別處理
租約有公證:可直接以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時間。
租約沒有公證:需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第三步:強制執行與點交
取得執行名義後,由法院執行處進行強制搬遷。如房客遺留物品,可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催告房客取回,逾期視為拋棄。
如何預防不定期租約?房東必學的3大策略
預防勝於治療!房東如果不想被不定期租約綁住,以下三個策略務必記住:
策略一:契約明訂不續租
在租賃契約中明確約定:「租期屆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新契約」。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判決,這樣的約定可以阻止默示續約。
策略二:到期前書面通知
租期屆滿前1至2個月,以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房客:租約即將到期,請於期滿前搬遷或洽談續約事宜。保留「即時表示反對」的證據。
策略三:租約公證
將租約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萬一房客到期不搬,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漫長的訴訟程序。
FAQ常見問答集
最常見是租期屆滿後,房客繼續住,房東沒表示反對(如照收租金)。另外,如果租期超過一年但沒用字據訂立,依法可能視為不定期。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判決,強調未訂字據的風險。
不行!首先必須給「相當期間」通知,例如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更重要的是,如果是住宅租賃,還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法定事由(如自住、重建、房客欠租等),否則即使通知也不能合法終止。亂趕人可能吃上官司。
不一定,關鍵在房東是否同意。如果房東明確拒絕或要求重新簽約,就不會變不定期。實務上,房東收租金常被視為默示同意。所以房東想避免,到期前一定要書面表態!
不行,租金調整需雙方合意或依法律程序(如參考當地行情)。單方面漲租可能無效,房客可拒付。如果雙方對租金調整無法達成共識,可能需要透過調解或訴訟解決。
法院重視「字據」和雙方行為證據,如契約文件、付款記錄、通訊內容(LINE、簡訊)、存證信函等。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強調字據的廣義定義,提醒大家保留證據。
原則上不行!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約,無法對抗房屋的新買受人。如果房東把房子賣掉,新屋主可以要求房客搬走。房客若想獲得保護,應將租約辦理公證。
依土地法第100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房客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扣除押金抵償後),房東可以終止租約。但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給予合理期限繳納,再主張終止,程序上較為完備。
「自住」是土地法第100條的法定收回事由之一,但房東必須真正有自住需求。如果只是藉口,日後被發現並非自住,房客可以主張賠償。依最新修法方向,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且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規定將受罰並須補償租客。
結語:租房和睦之道,從懂法律開始
不定期租約就像雙面刃:對房客,提供居住的彈性與穩定性;對房東,可能綁手綁腳,想收回房屋困難重重。透過以上解析,我們看到法院如何平衡雙方權益,也了解到相關法律規定的重要性。
記住,無論房東或房客,溝通和書面記錄是避免爭議的最佳工具。下次租房前,不妨多問一句、多寫一筆,讓租屋生活更安心!
希望這篇文章幫到你!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理性討論,但記得,重大糾紛還是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