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完整指南|房東房客必知的4大法律難題與解決方案

發布日期:2025年12月12日
作者:蕭育涵律師(台大法學碩士、知名跨國企業訴訟代理人)

租約到期房客繼續住,房東卻突然要收回房子?一篇文章帶你搞懂不定期租約的形成、終止與法律風險,避免租賃糾紛找上門!

租房子是許多人的生活日常,無論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異鄉打拼的上班族,還是想要資產活化的房東,租賃關係都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然而,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租約到期了,房客繼續住,房東也沒說什麼,結果突然有一天,房東說要收回房子,雙方吵得不可開交?

這就是「不定期租約」常見的爭議!

不定期租約就像雙面刃:對房客而言,提供了居住的彈性與穩定性;對房東來說,卻可能綁手綁腳,想收回房屋困難重重。根據實務統計,租賃糾紛案件中,有相當比例涉及不定期租約的認定與終止爭議。

別擔心,今天蕭育涵律師用簡單有趣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不定期租約的四大常見問題,並引用真實法院見解,讓房東和房客都能安心租房。文章最後還有FAQ問答,幫你快速解惑!

什麼是不定期租約?輕鬆搞懂基本概念

先來個輕鬆比喻!

想像一下,你跟朋友約吃飯,如果說「下週五晚上7點見」,這就是「定期約會」;但如果說「有空再約」,沒有明確時間,這就是「不定期約會」

租房也一樣:如果租約寫明「租期一年」,就是定期租約;如果租期過了,房客繼續住,房東沒反對,法律上就可能變成「不定期租約」,雙方關係變得模糊,容易引發糾紛。

根據台灣民法,租賃契約原本不需要書面就能成立,但租期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依民法第422條必須用「字據」訂立。什麼是字據?可不是只有雙方簽名的合同喔!法院見解告訴我們,字據可以是任何能證明契約的文件。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008 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租賃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惟租期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依民法第422條應以字據訂立。所謂『字據』係指表彰契約之證明文件,並非僅限於雙方簽章之書面。」

這句話點出關鍵:即使沒簽名,只要有文件能證明租約內容,就可能算數!

不定期租約如何形成?3種常見情況

了解不定期租約如何形成,才能有效預防或應對。以下是三種最常見的形成情況:

1

租期屆滿後默示續約

依據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是最常見的不定期租約形成原因。

2

租期超過一年未立書面

依據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即使雙方口頭約定租5年,沒有書面就可能被視為不定期租約。

3

雙方原本就未約定期限

有些租賃關係從一開始就沒有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間,這種情況下,契約自始即為不定期租約。

爭議一:租約沒簽書面,一定會變成不定期嗎?——答案是「不一定」!

實際例子:

小王想租一間店面10年,房東阿明給了他一份寫好租金和租期的契約,但小王忙著開店沒簽名,只先付了租金支票。一年後,阿明想漲租金,說租約沒簽名是不定期,可以隨時調整。小王氣炸了,告上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判決:

「故出租人出具書面,載明與承租人意思表示合致之出租不動產、租金及租期等租賃契約必要之點,並交付承租人收受,承租人進而據以主張權利,即不失為字據。」

這裡法院強調,只要房東給了書面文件,上面有租金、租期等關鍵內容,且房客拿去用(比如付租金),就算沒簽名,也可能視為有效字據,租約還是定期,不是不定期租約

為什麼這樣判?

因為法律目的是避免爭議,如果文件能證明雙方合意,就不該輕易認定為不定期。所以,房東別以為沒簽名就能隨意終止租約;房客也別慌,保留好文件是王道!

爭議二:付租金用的支票,能當成租約證明嗎?——小心,支票不是萬能!

實際例子:

小美租公寓一年,房東只收支票當租金,沒給正式合同。租期到後,小美繼續住,房東卻說支票只是付款工具,租約是不定期,要她馬上搬走。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判決:

「被上訴人於收受租賃契約後,固曾簽發、交付支票,用以支付第1年租金,惟支票係支付工具,非表彰系爭租約之字據。」

這句話明確指出,支票只是付錢的方式,不能當成租約的證明文件。如果雙方沒有其他字據,租約可能被視為不定期租約

但要注意例外!

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所述:「爭點在於雙方租賃契約是否因未經雙方簽章而視為不定期租賃,以及被上訴人是否有權終止契約。」

如果支票搭配其他文件(如房東給的租約草稿),整體情況可能不同。總之,單靠支票風險大,房東房客最好白紙黑字寫清楚。

爭議三:不定期租約怎麼終止?——通知時間是關鍵!

實際例子:

老張租房子給小李,租期到後變成不定期。老張突然傳LINE說「下週收回房子」,小李來不及找新家,雙方鬧上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判決:

「被上訴人簽發支票,固係支付系爭房屋之第1年租金,然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其於110年6月11日向上訴人表示終止系爭租約,雖未預行通知,然經過相當期間,即於同年7月11日發生終止系爭租約之效力。」

這裡法院解釋,終止不定期租約需要「相當期間」的通知,不是說停就停。

民法第450條規定重點整理:

  • 不定期租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但必須提前通知
  • 什麼是「相當期間」?看具體情況,比如租賃物類型、當地習慣等
  • 實務上,法院常要求至少一個月通知
  • 如果是按月繳租,應以月底為終止日,並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

房東若亂來,可能要賠償房客損失;房客突然搬走,也可能負責任。雙方都要遵守遊戲規則!

爭議四:租期到後繼續住,房東沒說話,就算續約嗎?——沉默可能代表同意!

實際例子:

阿華租屋一年到期,他繼續付租金,房東阿姨照收不誤。半年後,阿姨兒子要結婚,要阿華搬走,阿華說「妳收租金就是同意續約」。

113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但接著提到,如果租期屆滿後,房客繼續使用,房東不反對,就可能視為不定期繼續。

110年度簡上字第103號判決:

「次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為民法第451條第1項所明定,同法第450條所謂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者,需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始有其適用。」

簡單說:

房東的「不反對」包括收租金、不吭聲等行為。一旦成立不定期租約,終止就得照規矩來。房東想避免,最好到期前明確表態;房客也別僥倖,口頭確認更安心。

房東收回房屋的法定限制|土地法第100條解析

很多房東以為不定期租約可以隨時終止,隨時把房客趕走。但這是錯誤的觀念!如果租賃物屬於住宅,基於對不動產承租人的保護,房東想要終止不定期租約並收回房屋,必須符合法定事由。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房東收回房屋必須符合以下事由之一:

  1. 1 出租人收回自住重新建築
  2. 2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轉租於他人
  3. 3 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
  4. 4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5. 5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6. 6 承租人損壞房屋或附屬設備,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重要提醒:

如果房東不符合上述任何一個事由,即使提前通知,也不能合法終止不定期租約。這就是為什麼很多房東發現,一旦租約變成不定期,想要收回房屋變得非常困難!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補充規定:

依據較新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欲終止租賃契約,除了上述事由外,還包括:

  •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 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不定期租約與「買賣不破租賃」的關係

「買賣不破租賃」是保護房客的重要原則,意思是房東把房子賣給別人後,新房東必須繼續履行原本的租約。但是,不定期租約在這方面有重大限制!

民法第425條第2項明文規定: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這表示:不定期租約無法受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如果房東把房子賣給第三人,房客無法憑著租約來對抗新的屋主,新屋主可以要求房客搬走。

房客自保之道:

如果你是房客,想要獲得「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建議:

  • 1. 簽訂定期租約(期限不超過5年)
  • 2. 如果租期超過5年或為不定期,務必將租約辦理公證

租約到期房客不搬怎麼辦?房東正確處理步驟

無論是定期租約到期或不定期租約終止,如果房客拒絕搬走,房東必須依循正確的法律程序,否則可能觸法!

房東絕對不能做的事:

  • 擅自換鎖: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
  • 擅自進入租屋處: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
  • 斷水斷電:可能成立強制罪
  • 搬走房客物品:可能被告竊盜罪或毀損罪
1

第一步:書面催告

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明確告知房客「租約已經到期/終止,請於○○日前搬遷」,保留書面證據。

2

第二步:依有無公證分別處理

租約有公證:可直接以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時間。

租約沒有公證:需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3

第三步:強制執行與點交

取得執行名義後,由法院執行處進行強制搬遷。如房客遺留物品,可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催告房客取回,逾期視為拋棄。

如何預防不定期租約?房東必學的3大策略

預防勝於治療!房東如果不想被不定期租約綁住,以下三個策略務必記住:

策略一:契約明訂不續租

在租賃契約中明確約定:「租期屆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新契約」。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判決,這樣的約定可以阻止默示續約。

策略二:到期前書面通知

租期屆滿前1至2個月,以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房客:租約即將到期,請於期滿前搬遷或洽談續約事宜。保留「即時表示反對」的證據。

策略三:租約公證

將租約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萬一房客到期不搬,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漫長的訴訟程序。

FAQ常見問答集

結語:租房和睦之道,從懂法律開始

不定期租約就像雙面刃:對房客,提供居住的彈性與穩定性;對房東,可能綁手綁腳,想收回房屋困難重重。透過以上解析,我們看到法院如何平衡雙方權益,也了解到相關法律規定的重要性。

記住,無論房東或房客,溝通和書面記錄是避免爭議的最佳工具。下次租房前,不妨多問一句、多寫一筆,讓租屋生活更安心!

希望這篇文章幫到你!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理性討論,但記得,重大糾紛還是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喔~

關於作者

蕭育涵律師

台大法學碩士、知名跨國企業訴訟代理人

專精不動產糾紛、租賃爭議、遺產繼承等領域,擅長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解說複雜法律問題,協助當事人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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