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搬、房子被佔怎麼辦?一篇搞懂強制遷離的流程與判決!

發布日期:2026年1月18日
作者:蕭育涵律師(台大法學碩士、知名跨國企業訴訟代理人)

您是否曾經遇過房客租約到期不搬,或是買了法拍屋卻發現裡面還有陌生人住?這種時候,除了心急如焚,您可能會想:「難道不能直接把他們趕出去嗎?」小心!這樣做可能觸犯強制罪,反而讓自己惹上官司。其實法律提供了「驅逐租屋」的正當途徑,透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就能合法地將無權佔有人請出去。這篇文章將帶您一起搞懂驅逐租屋的強制執行流程與判決!

一、什麼是「驅逐租屋」?

簡單來說,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合法有權使用的人)要求無權佔有人離開,並將房子還回來。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對於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所以,如果您是房東、買到房屋的新所有權人,或是依法有權請求返還的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驅逐租屋。而訴訟確定後,就能拿這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幫您把「客」請出去。

二、取得執行名義的幾種方式

想要強制執行,一定要先有「執行名義」,也就是法院用來證明您可以強制執行的依據。常見的包括:

  1. 確定判決:打官司贏了,等待判決確定即可。
  2. 本票裁定及調解筆錄:在本票裁定獲得確定後,法院會核發調解筆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3. 和解筆錄:在法院和解成立,法院會出具和解筆錄,也具有執行力。
  4. 公證書:例如租賃契約時載有「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房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此通常適用於租賃期滿或積欠租金歸還租屋)。
  5. 支付命令:如果支付命令以金錢給付為內容歸還租屋,經合法送達許可強制執行後,也可作為執行名義(實務上較少用於歸還租屋)。

有了執行名義,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執行處、聲請強制遷離驅逐租屋。

三、強制執行的流程

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進行以下步驟:

  1. 核發執行名義:確認符合法律要件。
  2. 發執行命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自行離開。
  3. 現場勘查:如果債務人沒搬離,由執行法官到現場查看,確認佔有情況。
  4. 強制遷離:排定執行日,執行法官會同警察、搬家公司等到場,將債務人或其物品遷出,必要時會換鎖,然後將房屋點交給您。
  5. 費用負擔:由債務人負擔,如果債務人拒繳清,會從其財產所得或財產中執行扣除。

來看一個真實案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59號):

法院到現場勘查時,發現房子一個大廳還供奉神明,擺滿法器、神像、牌位,還有大量飾品與相關物品,故認為還有使用價值或收藏意義。法院認為尚在原定下強制遷離期限內,再請債務人儘速搬離,因為被判定是仍有佔有,所以由債權人持續可以強制執行。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搬離」不是人離開就好,還要把個人物品清理乾淨,回復房屋的原狀,否則法院會認定您沒有完成遷讓,還是可以強制執行,甚至要您賠錢!

四、債務人如何救濟?聲明異議 vs 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您是被強制執行的一方(債務人),覺得執行程序有問題,或有理由對抗執行名義,法律也提供了救濟管道:

1. 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

針對執行程序違法,例如:執行法官沒有通知就來強制遷離、執行時間違規、程序有瑕疵等狀況,可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法院裁判或更正執行行為。

2. 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

針對執行名義所載的請求權有爭議,例如:您已經搬離了、債務已經清償了、或和解條件已經完全履行等,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不許強制執行。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聲明異議是處理程序瑕疵,異議之訴是處理實體爭議。如果搞錯,法院可能會駁回喔!

來看一個判決(最高法院 71年度台上字第2995號 裁定)裡提到說:

債務人如主張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消滅,不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意思是:如果您認為該執行名義我本來就沒生效(例如判決還沒確定),您只能聲明異議,而不能提起異議之訴。

五、常見情境與法院判決

情境一:本票裁定調解筆錄已拿到執行許可,但房客沒搬離

房東向房客遷讓租屋,並在本票裁定獲得確定後,房屋內還留有房客物品,法院排定強制遷離日期,房客物品仍然全部人沒走了,留下大量物品,房東聲請強制執行,房客主張已搬離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法院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59號):

上訴人雖已將人遷出移至執行法院標的物可執行完畢,並經法院重新占有被上訴人負擔費用。

也就是說,沒有在期限內完成清空房屋義務,就算人走了,債權人仍可強制執行並請求追償損害。

情境二:新買到租屋,但原屋主(或佔有人)的糾紛

您透過法拍買到一間房子,但法拍公告沒有載明「點交」,所以法院不會幫您點交。您需要自己起訴請求遷離,勝訴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9號,最高法院判決要旨):

強制執行法上所指之拍定買受人,以債務人為執行名義上之人,即以承受人之拍賣買受人為其執行標的。而不動產之執行得受人,包括於經點交時拍定之不動產拍賣買受人從價,而在經點交前,執行法官尚未佔有獲得該屋之前,仍因拍賣買受人為無權佔有,是不宜設立所有權移轉之情形來處理。

這段話的意思是:就算您是新屋主在房子點交給您之前,還是無權佔有(因為買賣尚未正式點交點交),所以您不能直接告他無權佔有,而是要先取得執行名義(例如起訴請求返還點交價金)。而如果是「點交」的法拍屋,法院就會在裁定後直接幫您點交,原屋主就必須搬離。

情境三:強制執行後,房客又回來住

聲請過一次強制執行完畢後,房子拿回來了,但沒幾天,您發現該債務人又跑進來住了!這種情況怎麼辦?

法院判決(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149號 民事判決):

被告於遷離程序結束後,逕自再進入當時已經判決應返還之租屋,行為已構成無權佔有。⋯⋯原告係為合法所有人,得請求被告遷離,以回復租屋返還之原狀。

這時候您可以再次起訴請求遷離,同時也可依據刑法第306條侵入他人住宅罪及第320條竊佔罪,可以請警方處理。

情境四:債務人聲請暫停執行,但債權人不同意

債務人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向法院聲請暫停執行,但債權人不同意,法院會怎麼處理?債務人主張暫停是否合法?

法院判決(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

上訴人雖於同年間第13號具狀聲請暫停執行,並經被提出第三人同意,是應未經裁定依照執行法所規定約定強制分期付款給付租屋之遷離,自無意義。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0條,暫停執行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法院仍然可以繼續執行。

六、FAQ 快速問答

Q1:房客租約到期不搬,我可以直接換鎖嗎?

絕對不行!自行換鎖可能觸犯強制罪,也會被反告侵權。正確做法是:先發存證信函(發催告信函),再取得執行名義(例如起訴或公證書),再聲請強制執行。

Q2:哪些執行名義可以用來強制遷離租屋?

常見的有:確定判決、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公證書(載有逕受強制執行)、支付命令(實務上較少用於遷離租屋)等。記得一定要有「遷讓房屋」的內容才行。

Q3:強制遷離租屋的程序要多久?

要看情況,法院通常會在1~2個月內排定執行日期。但如果債務人提出異議或抗告,可能拖延半年以上。每件案件的進度不同,時間會有一定落差。

Q4:債務人主張已經搬走了,但物品還會被強制執行嗎?

因為債權人到現場,發現屋內還有遺留物品(例如留下大量物品),或認為您只是暫時離開。如果您確定已經徹底搬離,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出證據(例如搬家收據、交屋證明等)。

Q5:如果我是新買到的房子,但裡面有人住,我該怎麼辦?

需看法拍公告有沒有載明「點交」。如果有點交,法院會幫您點交;如果沒有點交,您需要自己起訴請求遷離,勝訴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Q6:強制執行時,我的物品會被如何處理?

執行法院會將物品遷出至指定地點(例如倉庫)或由債務人自行指定之人保管,並通知債務人領取。如果逾期未領取的物品則會變賣(例如並造成房子毀損),可以聲明異議,或事後請求國家賠償。

Q7:我可以聲請暫停執行嗎?如何聲請?

可以。債務人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但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法院就不會許可暫停。

Q8:什麼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和聲明異議有什麼不同?

  • 債務人異議之訴:針對執行名義所依據的實體權利已消滅(例如債務已清償、已搬離等),請求法院判決不許強制執行。這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要在執行程序結束前提起。
  • 聲明異議:針對執行程序的瑕疵(例如執行法官沒通知、執行時間違規等),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聲明異議不解決實體爭議。

結語

驅逐租屋的強制執行雖然繁雜,但只要握有「合法的執行名義 → 聲請強制執行 → 聲請強制遷離」的流程,就能合法拿回自己的房子。無論過程如果遇到爭議,諮詢專業律師,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清楚並幫助您下次遇到房客不搬或房子被佔,就知道該怎麼做了!

最後提醒:本文參考之法院判決內容來自司法院公開判決書,主題僅簡單引用做一般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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