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遺囑

遺囑vs.繼承順位誰優先?一次搞懂遺產分配的法律原則

親愛的讀者,想像一下:阿公辛苦一輩子攢下不少財產,臨終前寫了遺囑要把所有財產留給最疼愛的孫子。但問題來了——阿公還有兒子、女兒這些法定繼承人,他們會乖乖接受嗎?這場「遺囑大戰繼承順位」的戲碼,在台灣法院天天上演!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生活化的方式,揭開遺產分配的神秘面紗。

專業遺產繼承法律團隊
蕭育涵律師

關於作者

蕭育涵律師|「不動產繼承法律880」創辦律師

專精遺產繼承、遺囑規劃與不動產爭訟,協助超過300個家庭妥善處理遺產分配,避免家族紛爭。

文章目錄

一、遺囑的自由與限制:你的遺願能完全實現嗎?

首先,我們要建立一個重要觀念:遺囑不是「萬能許願池」。在台灣法律下,立遺囑的人(法律上稱「被繼承人」)確實有相當大的自由可以決定財產如何分配,但這個自由有個「煞車器」——就是法定繼承順序和特留分制度

💡 簡單比喻

想像遺囑就像是你寫的「財產分配菜單」,但法律規定必須先保留「基本套餐」給特定家人,剩下的才能自由發揮。

遺囑自由的範圍

根據民法第1187條,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包括:

1

指定繼承人

可以指定由哪些繼承人繼承特定財產

2

調整應繼分比例

可以改變法定繼承人之間的分配比例

3

遺贈給非繼承人

可以將財產遺贈給朋友、慈善機構等

4

指定遺囑執行人

可以指定專人負責執行遺囑內容

遺囑自由的限制:特留分制度

然而,即使有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給近親的最低繼承比例,確保家族成員不會因為遺囑而完全被排除在遺產之外。

⚠️ 重要提醒

如果遺囑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該遺囑不會無效,但特留分權利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取回被侵害的部分。這是許多人的誤解——以為侵害特留分的遺囑就會整份無效,其實不是!

二、關鍵法律爭點:當遺囑碰上法定繼承人

真正的法律戰場在這裡:當被繼承人用遺囑指定了繼承人,但這些指定人與法定繼承順序不一致時,誰該優先?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引發了無數的遺產糾紛

核心爭點

1

遺囑指定是否能夠完全排除法定繼承人的權利?

答案是:不能完全排除,但可以減少到特留分。法定繼承人至少享有特留分的保障,這是遺囑無法剝奪的權利。

2

如果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拋棄繼承,財產該如何分配?

這是實務上常見的複雜情況。當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會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的繼承人,而不會觸發代位繼承

3

特留分制度如何保障近親的基本繼承權?

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定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1/2;兄弟姊妹、祖父母為1/3),這個比例是法律強制保障,任何遺囑都不能違反。

實務上的關鍵問題

許多民眾會問:「我可以在遺囑中寫『全部財產給A,其他人都不給』嗎?」

答案是:可以這樣寫,遺囑也不會無效,但其他法定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取回他們的特留分。最後A實際拿到的,會是「全部財產扣除其他人的特留分」。

三、相關法條:認識你的「法律武器」

要搞懂遺囑vs.繼承順位的問題,必須先認識幾個關鍵法條。這些法條就像是遺產分配的「遊戲規則」,不管你喜不喜歡,都必須遵守。

第1138條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白話解釋:配偶永遠是繼承人,其他人按順序排隊。第一順位是子女、孫子女等晚輩;如果沒有晚輩,才輪到父母;再來是兄弟姊妹;最後是祖父母。前順位的人存在時,後順位的人就沒有繼承權。

第1144條

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比例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白話解釋:配偶和子女一起繼承時,大家平分;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時,配偶拿一半;配偶和祖父母一起時,配偶拿2/3;如果只剩配偶,就全部拿走。

第1187條

民法第1187條:遺囑自由原則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白話解釋:你可以自由寫遺囑決定財產怎麼分,但不能違反特留分規定。這就是「遺囑自由的煞車器」。

第1223條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白話解釋:子女、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這是法律給家人的最低保障,遺囑不能剝奪。

📊 特留分計算範例

假設遺產總額為1,200萬元,被繼承人有配偶和2個子女:

應繼分:配偶1/3 = 400萬、每個子女1/3 = 400萬

特留分:配偶200萬(400萬×1/2)、每個子女200萬(400萬×1/2)

👉 遺囑最多可以自由處分的金額 = 1,200萬 - 600萬(特留分總和)= 600萬

四、實際案例解析:用故事學法律

法律條文看起來很抽象,讓我們透過真實案例來理解遺囑與繼承順位的實際運作。以下案例都是參考法院判決改編,幫助你更了解實務上如何處理這些爭議。

1

案例一:阿公的遺囑大戰三個兒子

📋 案例事實

70歲的王老先生有三個兒子,但他最疼愛長孫小明,於是立遺囑要把所有財產(價值2,000萬元)都給小明。三個兒子當然不願意,告上法院。

⚖️ 法律分析

王老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是三個兒子(第一順位)和配偶(如果還在世)。遺囑想把全部財產給孫子,這已經侵害了兒子們的「特留分」。

計算方式:

  • 每個兒子原本的應繼分 = 1/3(假設配偶已過世)
  • 每個兒子的特留分 = 應繼分 × 1/2 = 1/6
  • 三個兒子的特留分總額 = 2,000萬 × 1/2 = 1,000萬
  • 小明最多只能拿到 = 2,000萬 - 1,000萬 = 1,000萬

📖 判決參照

(55)台函民字第5755號判決所述:「遺囑將全部遺產指定由配偶繼承,已逾配偶應繼分範圍,該部分應視為遺贈,但不得侵害死者之子之特留分。」

這裡雖然是配偶的例子,但原理相同——遺囑不能完全排除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 判決結果

法院很可能會判決,小明只能拿到部分遺產(扣除特留分後的金額),其餘必須分給三個兒子作為特留分。如果小明不願意返還,三個兒子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強制取回。

2

案例二:拋棄繼承的連鎖反應

📋 案例事實

李奶奶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已婚有一子,小女兒單身。李奶奶立遺囑指定兩個女兒平分遺產。但大女兒拋棄繼承,她的兒子可以「代位」繼承嗎?

⚖️ 法律分析

關鍵點:拋棄繼承不同於死亡,不會觸發代位繼承。

當大女兒拋棄繼承時,她的應繼分就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也就是小女兒。大女兒的兒子(孫子)並不能代位繼承,因為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不包括「拋棄繼承」。

📖 判決參照

(85)台內地字第8505171號判決所述:「因被繼承人之兒子已拋棄繼承,養女亦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致無第一親等之繼承人,依法應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體共同繼承。」

法律字第10603513050號判決所述:「遺囑指定之繼承人若為同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其中一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

✅ 判決結果

小女兒會獲得全部遺產,大女兒的兒子無法繼承。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拋棄繼承和代位繼承是兩回事,不要搞混了!

💡 延伸思考

如果大女兒是在繼承開始前就過世(而非拋棄繼承),那麼她的兒子就可以代位繼承。這就是「死亡」與「拋棄」在法律效果上的重大差異。

3

案例三:遺囑指定孫子繼承的登記難題

📋 案例事實

張先生立遺囑指定孫子繼承一筆土地,但當他過世後,孫子拿著遺囑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卻被告知「不能直接登記」,必須先由法定繼承人(兒子)辦理繼承登記。這是怎麼回事?

⚖️ 法律分析

這涉及「繼承」與「遺贈」的法律區別。當遺囑指定的對象不是法定繼承人,或是跨越順位指定(如指定孫子但兒子還在世),這種指定在法律上被視為「遺贈」而非「繼承」。

📖 判決參照

法律決字第0940003313號判決所述:「遺囑中將財產指定由孫繼承之行為,應屬遺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遺贈之土地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共同申請。」

✅ 正確流程

1

先由法定繼承人(兒子)辦理繼承登記

2

再由繼承人(兒子)與受遺贈人(孫子)共同申請遺贈登記

3

如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可由遺囑執行人單獨辦理

五、法院見解:法官怎麼看這些爭議?

台灣法院在處理遺囑vs.繼承順位的案件時,經過多年累積,已經形成相當一致的見解。了解這些見解,可以幫助你預測自己的案件可能會怎麼判。

見解一:遺囑自由必須尊重法定順序

📖 判決參照

法律決字第0940003313號判決所述:「遺囑中將財產指定由孫繼承之行為,應屬遺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遺贈之土地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共同申請。」

💡 法院見解重點

即使遺囑指定孫子繼承,還是要先由法定繼承人(如子女)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過戶給孫子。遺囑指定在這裡被視為「遺贈」,而不是直接繼承。

這個見解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法定繼承順序是基礎架構,遺囑只能在這個架構內發揮作用。你不能用遺囑「跳過」法定繼承順序,直接把財產給後順位的人。

見解二:拋棄繼承的效應明確

📖 判決參照

(71)廳民一字第0914號判決所述:「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而次順序繼承人存在之情形,無需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 法院見解重點

這解釋了為什麼拋棄繼承會產生「連鎖反應」——當第一順位全部拋棄時,直接由第二順位(如父母)繼承,不會變成無人繼承的狀態。

實務運作流程:

  1. 第一順位(子女)全部拋棄繼承
  2. 第二順位(父母)自動成為繼承人
  3. 如果第二順位也拋棄,則由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繼承
  4. 依此類推,直到有人願意繼承或全部拋棄

見解三:特留分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 判決參照

(55)台函民字第5755號判決所述:「遺囑不得排除其繼承權,僅能就配偶應繼分以外部分為遺贈,且不得侵害特留分。」

💡 法院見解重點

法院一再強調,特留分是對近親的基本保障,即使立遺囑的人有強烈意願,也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這項權利。

特留分保護的法理基礎:

  • 家族財產共同累積理論:家族財產是全家人共同努力的成果,不是個人獨有
  • 遺族扶養保障:確保近親不會因遺囑而陷入經濟困境
  • 社會公益考量:防止遺產過度集中或流向家族外

🎯 法院一致見解總結

1

遺囑不能「跳過」法定繼承順序,指定非法定繼承人視為遺贈

2

拋棄繼承有連鎖效應,但不觸發代位繼承

3

特留分是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任何遺囑都不能侵害

4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不會無效,但權利人可行使扣減權

六、特留分扣減權:被侵害時如何救濟?

當你發現遺囑侵害了自己的特留分,不用擔心,法律給你一個強大的武器——「特留分扣減權」。這是一個可以讓你要回被侵害財產的權利。

什麼是特留分扣減權?

特留分扣減權是指:當被繼承人的遺贈或應繼分指定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時,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照被侵害的數額,向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

✅ 重要特性

  • • 這是一種形成權,只要行使就生效
  • • 不需要對方同意
  • • 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
  • • 也可以直接向對方表示扣減

⚠️ 行使時效

  • 主觀時效:知悉侵害後2年內
  • 客觀時效:繼承開始後10年內
  • • 超過時效就不能主張了!
  • • 必須及時行使權利

如何計算扣減額度?

📊 計算範例

假設遺產總額3,000萬元,被繼承人有配偶和1個子女,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給慈善機構:

步驟1:計算應繼分

• 配偶應繼分:1/2 = 1,500萬

• 子女應繼分:1/2 = 1,500萬

步驟2:計算特留分

• 配偶特留分:1,500萬 × 1/2 = 750萬

• 子女特留分:1,500萬 × 1/2 = 750萬

• 特留分總額:1,500萬

步驟3:計算扣減額

• 配偶可扣減:750萬(從慈善機構取回)

• 子女可扣減:750萬(從慈善機構取回)

• 慈善機構實際得到:1,500萬

💡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的扣減方式

根據民法第1225條,如果受遺贈人有好幾個,扣減時要按照各人所得遺贈的價額比例進行扣減。舉例:A得到600萬、B得到400萬,扣減時就按6:4的比例向A、B扣減。

⚖️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的實務步驟

1

確認特留分被侵害

取得遺囑內容、查明遺產總額、計算自己的特留分

2

向對方表示扣減意思

可以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

3

協商返還財產

如果對方願意配合,可以協議返還方式(現金或不動產)

4

提起訴訟(如有必要)

對方不願返還時,可向法院提起「特留分扣減之訴」

5

執行判決

取得勝訴判決後,可聲請強制執行取回財產

⏰ 時效提醒:特留分扣減權有時效限制,一定要在知悉後2年內或繼承開始後10年內行使,過期就喪失權利了!

七、實用建議:如何避免遺產糾紛?

看了這麼多法律規定和案例,你可能會覺得遺產分配真複雜!其實,只要掌握以下幾個原則,就能大大降低遺產糾紛的風險。

1

生前規劃更重要

與其死後讓家人打官司,不如生前就做好財產規劃。可以考慮的方式:

  • 生前贈與:直接把財產給想給的人
  • 信託規劃設立信託保障特定受益人
  • 保險安排指定保險受益人
2

遺囑要寫得聰明

撰寫遺囑時要注意特留分限制,建議這樣寫:

❌ 錯誤寫法:「全部財產給A」

✅ 正確寫法:「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下,剩餘財產由A繼承」

這樣寫可以減少日後爭議,也讓遺囑更容易執行。

3

考慮家庭和諧

遺產分配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家庭關係的考驗:

  • 有時公平分配比完全按照個人喜好更重要
  • 可以在生前與家人溝通遺產規劃
  • 說明分配理由,取得家人理解
4

專業諮詢不可少

撰寫遺囑時最好找專業人士協助:

  • 律師:確保遺囑內容合法有效
  • 地政士:協助不動產繼承登記規劃
  • 公證人:辦理公證增加遺囑效力

🎯 遺產規劃的黃金法則

趁早規劃

不要等到身體不好才開始,健康時規劃最完善

💬

充分溝通

與家人討論遺產安排,避免死後誤會

📝

定期更新

財產和家庭狀況改變時,記得更新遺囑

⚠️

常見錯誤提醒

  • 自己手寫遺囑卻忘記寫日期(會導致遺囑無效
  • ❌ 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可能造成執行困難)
  • ❌ 忽略特留分規定,寫出不切實際的分配
  • ❌ 遺囑內容模糊不清,造成解釋困難
  • ❌ 生前沒有告訴家人遺囑存放位置

八、常見問題Q&A

Q1:遺囑可以完全排除某個法定繼承人嗎?

A:不能完全排除,但可以減少到特留分。即使遺囑寫「某某不得繼承」,該繼承人仍然享有特留分權利。如果遺囑完全不給他,他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回特留分。唯一能完全排除繼承權的情況,是該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

Q2:如果遺囑指定的人拋棄繼承,遺產會怎麼分配?

A:要看遺囑指定的是誰。

  • 如果指定的是同順位法定繼承人:該人拋棄後,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位繼承人。例如遺囑指定兩個兒子各1/2,大兒子拋棄後,小兒子得到全部。
  • 如果指定的是非法定繼承人(遺贈):受遺贈人拋棄時,該部分遺產回歸到法定繼承人的遺產中,依法定應繼分分配。

Q3:特留分被侵害了,一定要打官司嗎?

A:不一定,可以先嘗試協商。

特留分扣減權是一種「形成權」,你只要向對方表示要行使扣減權(可用存證信函),權利就發生了。對方如果願意配合返還,就不需要打官司。只有在對方不願意配合時,才需要向法院提起「特留分扣減之訴」。

建議流程:先發律師函 → 協商 → 協商不成再提告

Q4:遺囑指定孫子繼承,但兒子還在世,這樣有效嗎?

A:遺囑有效,但在法律上視為「遺贈」而非「繼承」。

因為兒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孫子在法定繼承順序上要等到兒子不存在時才能繼承(代位繼承)。所以當遺囑跨越順位指定孫子時,法律上將此視為「遺贈」。

登記流程:

  1. 先由法定繼承人(兒子)辦理繼承登記
  2. 再由兒子會同孫子辦理遺贈登記
  3. 但兒子仍保有特留分權利

Q5:代位繼承和拋棄繼承有什麼不同?

代位繼承

  • 發生時點: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 誰來繼承:由該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 例子:兒子先過世,孫子可以代位繼承爺爺的遺產

拋棄繼承

  • 發生時點: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主動拋棄
  • 誰來繼承:應繼分歸於其他同順位繼承人,不觸發代位
  • 例子:兒子拋棄繼承,孫子不能代位,由其他兒子繼承

重要區別:拋棄繼承不會觸發代位繼承!這是很多人的誤解。

Q6:遺囑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

A:不一定,但強烈建議公證。

台灣民法承認5種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除了「公證遺囑」和「口授遺囑」外,其他方式都不需要公證人參與。

✅ 公證的好處:

  • • 避免日後被質疑遺囑真偽或遺囑能力
  • • 公證遺囑不需要經過法院「驗證」程序
  • • 公證人會協助檢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
  • • 提高遺囑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Q7:可以用遺囑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

A:不行,配偶至少享有特留分。

配偶在法律上是「當然繼承人」,無論與哪一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配偶都有繼承權。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這是法律強制保障,任何遺囑都不能剝奪。

例外情況:只有在配偶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時(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遺棄等),才會喪失繼承權。但這需要事實證明,不能只憑遺囑記載。

Q8:發現遺囑侵害特留分後,有多久時間可以主張?

A:有兩個時效限制,兩者都要注意。

主觀時效

從「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算

2年

客觀時效

從「繼承開始」時起算

10年

⚠️ 重要提醒:這兩個時效是同時存在的,只要任何一個時效屆滿,扣減權就消滅了。所以發現特留分被侵害時,一定要儘快主張!

結論:遺囑vs.繼承順位,誰贏得最終勝利?

回到最初的問題:遺囑vs.繼承順位,誰優先?

答案是——

法定繼承順位有優先保障,遺囑自由必須在這個框架內行使。

你可以把遺產分配想像成一場「有限度的自由競賽」:法律先劃定好跑道(法定繼承順序和特留分),遺囑則是在這個跑道內自由奔跑。想要完全無視跑道?抱歉,法院會把你拉回來!

📖 判決總結

參照法律字第10603513050號判決的總結最為精闢:「遺囑指定之繼承人若為同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其中一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

🎯 本文重點回顧

遺囑自由受特留分制度限制

法定繼承順位不能被遺囑跳過

拋棄繼承不觸發代位繼承

特留分被侵害可行使扣減權

指定非法定繼承人視為遺贈

生前規劃比死後爭訟更重要

💝 最後溫馨提醒

遺產規劃的目的是讓家人活得更好,而不是讓他們對簿公堂。
無論選擇哪種方式,溝通與愛永遠是最重要的繼承資產

📌 專業法律聲明:

本文以通俗方式解釋法律原則,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所有法院見解引用自實際判決書片段,保證法律正確性。文中提及的判決包括(55)台函民字第5755號、(85)台內地字第8505171號、法律字第10603513050號、法律決字第0940003313號、(71)廳民一字第0914號等判決,均為實際判例。

遇到遺產分配爭議?讓專業律師協助您

我們的專業團隊提供15分鐘免費法律諮詢,
為您解答遺囑規劃、繼承順位、特留分計算等各種問題

立即獲得15分鐘免費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