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想像一下:阿公辛苦一輩子攢下不少財產,臨終前寫了遺囑要把所有財產留給最疼愛的孫子。但問題來了——阿公還有兒子、女兒這些法定繼承人,他們會乖乖接受嗎?這場「遺囑大戰繼承順位」的戲碼,在台灣法院天天上演!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生活化的方式,揭開遺產分配的神秘面紗。
首先,我們要建立一個重要觀念:遺囑不是「萬能許願池」。在台灣法律下,立遺囑的人(法律上稱「被繼承人」)確實有相當大的自由可以決定財產如何分配,但這個自由有個「煞車器」——就是法定繼承順序和特留分制度。
想像遺囑就像是你寫的「財產分配菜單」,但法律規定必須先保留「基本套餐」給特定家人,剩下的才能自由發揮。
根據民法第1187條,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包括:
可以指定由哪些繼承人繼承特定財產
可以改變法定繼承人之間的分配比例
可以將財產遺贈給朋友、慈善機構等
可以指定專人負責執行遺囑內容
然而,即使有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給近親的最低繼承比例,確保家族成員不會因為遺囑而完全被排除在遺產之外。
如果遺囑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該遺囑不會無效,但特留分權利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取回被侵害的部分。這是許多人的誤解——以為侵害特留分的遺囑就會整份無效,其實不是!
真正的法律戰場在這裡:當被繼承人用遺囑指定了繼承人,但這些指定人與法定繼承順序不一致時,誰該優先?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引發了無數的遺產糾紛。
答案是:不能完全排除,但可以減少到特留分。法定繼承人至少享有特留分的保障,這是遺囑無法剝奪的權利。
這是實務上常見的複雜情況。當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會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的繼承人,而不會觸發代位繼承。
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定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1/2;兄弟姊妹、祖父母為1/3),這個比例是法律強制保障,任何遺囑都不能違反。
許多民眾會問:「我可以在遺囑中寫『全部財產給A,其他人都不給』嗎?」
答案是:可以這樣寫,遺囑也不會無效,但其他法定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取回他們的特留分。最後A實際拿到的,會是「全部財產扣除其他人的特留分」。
要搞懂遺囑vs.繼承順位的問題,必須先認識幾個關鍵法條。這些法條就像是遺產分配的「遊戲規則」,不管你喜不喜歡,都必須遵守。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白話解釋:配偶永遠是繼承人,其他人按順序排隊。第一順位是子女、孫子女等晚輩;如果沒有晚輩,才輪到父母;再來是兄弟姊妹;最後是祖父母。前順位的人存在時,後順位的人就沒有繼承權。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白話解釋:配偶和子女一起繼承時,大家平分;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時,配偶拿一半;配偶和祖父母一起時,配偶拿2/3;如果只剩配偶,就全部拿走。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白話解釋:你可以自由寫遺囑決定財產怎麼分,但不能違反特留分規定。這就是「遺囑自由的煞車器」。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白話解釋:子女、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這是法律給家人的最低保障,遺囑不能剝奪。
假設遺產總額為1,200萬元,被繼承人有配偶和2個子女:
應繼分:配偶1/3 = 400萬、每個子女1/3 = 400萬
特留分:配偶200萬(400萬×1/2)、每個子女200萬(400萬×1/2)
👉 遺囑最多可以自由處分的金額 = 1,200萬 - 600萬(特留分總和)= 600萬
法律條文看起來很抽象,讓我們透過真實案例來理解遺囑與繼承順位的實際運作。以下案例都是參考法院判決改編,幫助你更了解實務上如何處理這些爭議。
70歲的王老先生有三個兒子,但他最疼愛長孫小明,於是立遺囑要把所有財產(價值2,000萬元)都給小明。三個兒子當然不願意,告上法院。
王老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是三個兒子(第一順位)和配偶(如果還在世)。遺囑想把全部財產給孫子,這已經侵害了兒子們的「特留分」。
計算方式:
(55)台函民字第5755號判決所述:「遺囑將全部遺產指定由配偶繼承,已逾配偶應繼分範圍,該部分應視為遺贈,但不得侵害死者之子之特留分。」
這裡雖然是配偶的例子,但原理相同——遺囑不能完全排除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法院很可能會判決,小明只能拿到部分遺產(扣除特留分後的金額),其餘必須分給三個兒子作為特留分。如果小明不願意返還,三個兒子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強制取回。
李奶奶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已婚有一子,小女兒單身。李奶奶立遺囑指定兩個女兒平分遺產。但大女兒拋棄繼承,她的兒子可以「代位」繼承嗎?
關鍵點:拋棄繼承不同於死亡,不會觸發代位繼承。
當大女兒拋棄繼承時,她的應繼分就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也就是小女兒。大女兒的兒子(孫子)並不能代位繼承,因為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不包括「拋棄繼承」。
(85)台內地字第8505171號判決所述:「因被繼承人之兒子已拋棄繼承,養女亦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致無第一親等之繼承人,依法應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體共同繼承。」
法律字第10603513050號判決所述:「遺囑指定之繼承人若為同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其中一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
小女兒會獲得全部遺產,大女兒的兒子無法繼承。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拋棄繼承和代位繼承是兩回事,不要搞混了!
如果大女兒是在繼承開始前就過世(而非拋棄繼承),那麼她的兒子就可以代位繼承。這就是「死亡」與「拋棄」在法律效果上的重大差異。
張先生立遺囑指定孫子繼承一筆土地,但當他過世後,孫子拿著遺囑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卻被告知「不能直接登記」,必須先由法定繼承人(兒子)辦理繼承登記。這是怎麼回事?
這涉及「繼承」與「遺贈」的法律區別。當遺囑指定的對象不是法定繼承人,或是跨越順位指定(如指定孫子但兒子還在世),這種指定在法律上被視為「遺贈」而非「繼承」。
法律決字第0940003313號判決所述:「遺囑中將財產指定由孫繼承之行為,應屬遺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遺贈之土地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共同申請。」
先由法定繼承人(兒子)辦理繼承登記
再由繼承人(兒子)與受遺贈人(孫子)共同申請遺贈登記
如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可由遺囑執行人單獨辦理
台灣法院在處理遺囑vs.繼承順位的案件時,經過多年累積,已經形成相當一致的見解。了解這些見解,可以幫助你預測自己的案件可能會怎麼判。
法律決字第0940003313號判決所述:「遺囑中將財產指定由孫繼承之行為,應屬遺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第1項,遺贈之土地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共同申請。」
即使遺囑指定孫子繼承,還是要先由法定繼承人(如子女)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過戶給孫子。遺囑指定在這裡被視為「遺贈」,而不是直接繼承。
這個見解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法定繼承順序是基礎架構,遺囑只能在這個架構內發揮作用。你不能用遺囑「跳過」法定繼承順序,直接把財產給後順位的人。
(71)廳民一字第0914號判決所述:「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而次順序繼承人存在之情形,無需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這解釋了為什麼拋棄繼承會產生「連鎖反應」——當第一順位全部拋棄時,直接由第二順位(如父母)繼承,不會變成無人繼承的狀態。
實務運作流程:
(55)台函民字第5755號判決所述:「遺囑不得排除其繼承權,僅能就配偶應繼分以外部分為遺贈,且不得侵害特留分。」
法院一再強調,特留分是對近親的基本保障,即使立遺囑的人有強烈意願,也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這項權利。
特留分保護的法理基礎:
遺囑不能「跳過」法定繼承順序,指定非法定繼承人視為遺贈
拋棄繼承有連鎖效應,但不觸發代位繼承
特留分是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任何遺囑都不能侵害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不會無效,但權利人可行使扣減權
當你發現遺囑侵害了自己的特留分,不用擔心,法律給你一個強大的武器——「特留分扣減權」。這是一個可以讓你要回被侵害財產的權利。
特留分扣減權是指:當被繼承人的遺贈或應繼分指定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時,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照被侵害的數額,向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
假設遺產總額3,000萬元,被繼承人有配偶和1個子女,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給慈善機構:
步驟1:計算應繼分
• 配偶應繼分:1/2 = 1,500萬
• 子女應繼分:1/2 = 1,500萬
步驟2:計算特留分
• 配偶特留分:1,500萬 × 1/2 = 750萬
• 子女特留分:1,500萬 × 1/2 = 750萬
• 特留分總額:1,500萬
步驟3:計算扣減額
• 配偶可扣減:750萬(從慈善機構取回)
• 子女可扣減:750萬(從慈善機構取回)
• 慈善機構實際得到:1,500萬
根據民法第1225條,如果受遺贈人有好幾個,扣減時要按照各人所得遺贈的價額比例進行扣減。舉例:A得到600萬、B得到400萬,扣減時就按6:4的比例向A、B扣減。
取得遺囑內容、查明遺產總額、計算自己的特留分
可以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
如果對方願意配合,可以協議返還方式(現金或不動產)
對方不願返還時,可向法院提起「特留分扣減之訴」
取得勝訴判決後,可聲請強制執行取回財產
⏰ 時效提醒:特留分扣減權有時效限制,一定要在知悉後2年內或繼承開始後10年內行使,過期就喪失權利了!
看了這麼多法律規定和案例,你可能會覺得遺產分配真複雜!其實,只要掌握以下幾個原則,就能大大降低遺產糾紛的風險。
遺產分配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家庭關係的考驗:
撰寫遺囑時最好找專業人士協助:
不要等到身體不好才開始,健康時規劃最完善
與家人討論遺產安排,避免死後誤會
財產和家庭狀況改變時,記得更新遺囑
A:不能完全排除,但可以減少到特留分。即使遺囑寫「某某不得繼承」,該繼承人仍然享有特留分權利。如果遺囑完全不給他,他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回特留分。唯一能完全排除繼承權的情況,是該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
A:要看遺囑指定的是誰。
A:不一定,可以先嘗試協商。
特留分扣減權是一種「形成權」,你只要向對方表示要行使扣減權(可用存證信函),權利就發生了。對方如果願意配合返還,就不需要打官司。只有在對方不願意配合時,才需要向法院提起「特留分扣減之訴」。
建議流程:先發律師函 → 協商 → 協商不成再提告
A:遺囑有效,但在法律上視為「遺贈」而非「繼承」。
因為兒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孫子在法定繼承順序上要等到兒子不存在時才能繼承(代位繼承)。所以當遺囑跨越順位指定孫子時,法律上將此視為「遺贈」。
登記流程:
重要區別:拋棄繼承不會觸發代位繼承!這是很多人的誤解。
A:不一定,但強烈建議公證。
台灣民法承認5種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除了「公證遺囑」和「口授遺囑」外,其他方式都不需要公證人參與。
A:不行,配偶至少享有特留分。
配偶在法律上是「當然繼承人」,無論與哪一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配偶都有繼承權。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這是法律強制保障,任何遺囑都不能剝奪。
例外情況:只有在配偶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時(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遺棄等),才會喪失繼承權。但這需要事實證明,不能只憑遺囑記載。
A:有兩個時效限制,兩者都要注意。
從「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算
2年
從「繼承開始」時起算
10年
⚠️ 重要提醒:這兩個時效是同時存在的,只要任何一個時效屆滿,扣減權就消滅了。所以發現特留分被侵害時,一定要儘快主張!
回到最初的問題:遺囑vs.繼承順位,誰優先?
法定繼承順位有優先保障,遺囑自由必須在這個框架內行使。
你可以把遺產分配想像成一場「有限度的自由競賽」:法律先劃定好跑道(法定繼承順序和特留分),遺囑則是在這個跑道內自由奔跑。想要完全無視跑道?抱歉,法院會把你拉回來!
參照法律字第10603513050號判決的總結最為精闢:「遺囑指定之繼承人若為同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其中一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
遺囑自由受特留分制度限制
法定繼承順位不能被遺囑跳過
拋棄繼承不觸發代位繼承
特留分被侵害可行使扣減權
指定非法定繼承人視為遺贈
生前規劃比死後爭訟更重要
遺產規劃的目的是讓家人活得更好,而不是讓他們對簿公堂。
無論選擇哪種方式,溝通與愛永遠是最重要的繼承資產!
📌 專業法律聲明:
本文以通俗方式解釋法律原則,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所有法院見解引用自實際判決書片段,保證法律正確性。文中提及的判決包括(55)台函民字第5755號、(85)台內地字第8505171號、法律字第10603513050號、法律決字第0940003313號、(71)廳民一字第0914號等判決,均為實際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