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順位查詢器

勾選在世親屬,立即算出誰能繼承、分多少

免費使用 民法1138-1144條 律師監製

被繼承人有以下哪些在世親屬?(請勾選)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人數:
人數:
第二順位 父母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人數:
第四順位 祖父母
人數:

輸入後可自動計算每人可分得的金額

萬元

請勾選被繼承人的在世親屬
並點擊「查詢繼承順位」

繼承順位的法律依據

繼承順位是決定「誰有權繼承遺產」的核心法律制度。依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這個順位制度的核心原則是「前順位優先」,也就是說,只要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第二至第四順位的人就完全沒有繼承權。

配偶的地位特殊,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且不受順位限制。無論被繼承人有哪些血親繼承人,配偶永遠可以參與繼承。配偶與不同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的計算方式不同:與第一順位(子女)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分配;與第二順位(父母)或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固定取得二分之一;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則取得三分之二。

應繼分是指各繼承人在遺產中應分得的比例,規定在民法第1141至1144條。特留分則是民法第1223條為保障繼承人最低權益而設的制度,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將全部遺產分配給其他人,特留分權利人仍可主張其應有的最低繼承份額。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是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當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代位繼承。此外,拋棄繼承也會影響繼承人的範圍與應繼分比例。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正確的法律意見。

相關文章推薦

繼承順位常見問題

配偶不分順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永遠有繼承權。無論被繼承人有哪些血親繼承人存在,配偶都可以與該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配偶與第一順位(子女)共同繼承時平均分;與第二、三順位共同繼承時取得1/2;與第四順位共同繼承時取得2/3;若無其他繼承人則全部繼承。
沒有。離婚後配偶關係即消滅,前妻或前夫不再具有繼承權。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才享有繼承權。但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後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
完全一樣。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養子女享有與親生子女完全相同的繼承權,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也完全相同。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後即生效力。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對於生母的遺產,非婚生子女不需經認領即當然有繼承權。若生父未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也可透過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經判決確認後即可取得繼承權。經認領後,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當全部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時,遺產將依法進入清算程序。法院會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負責清查遺產、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依法清償債務。清償完畢後若仍有剩餘遺產,最終將歸屬國庫。在清算期間,遺產由遺產管理人依法管理,不會成為無主財產。

繼承問題好複雜?律師免費諮詢

專業律師團隊為您釐清繼承順位、應繼分計算與遺產分配方案

立即獲得15分鐘免費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