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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期限計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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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4條:從「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3個月

通常是被繼承人死亡當天,但如果你是後順位繼承人(前順位拋棄後才輪到你),則從收到通知那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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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4 步驟流程

1

確認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2

準備文件 + 繳費

備齊上述文件清單,購買1,000元郵政匯票

3

遞交聲請狀

向法院家事庭遞交拋棄繼承聲請狀

4

收到准予備查函

收到法院准予備查函,並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拋棄繼承期限的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這就是拋棄繼承「3個月期限」的法律依據。

這裡的關鍵在於「知悉」二字。法律規定的起算點不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日期,而是繼承人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那一天。對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例如子女)來說,通常知悉日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當天。但對於後順位繼承人,情況就不同了: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的3個月期限,是從收到法院或前順位繼承人的通知之日起算。

3個月期限的計算採用曆月制,也就是直接加3個月。例如1月15日知悉,截止日就是4月15日;如果1月31日知悉,截止日則為4月30日(因為4月沒有31日)。如果截止日恰好是假日,則依行政程序相關規定,可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要特別注意的是,3個月是「向法院提出聲請」的期限,而不是「法院完成審理」的期限。只要在期限內把拋棄繼承聲請狀送到法院收發室,就算趕上了。就算文件有缺漏,法院也會發函通知你補正,不會因此駁回。

如果不幸超過了3個月期限,目前法律上已經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但不用太過擔心,因為台灣自2009年修法後已全面採行限定繼承制度(又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原則上只在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不過,建議仍盡早向法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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