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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4條:從「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3個月
通常是被繼承人死亡當天,但如果你是後順位繼承人(前順位拋棄後才輪到你),則從收到通知那天算起
法定截止日
剩餘天數
即時倒數計時
拋棄繼承的3個月法定期限已屆滿,原則上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
替代方案:你仍可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以遺產範圍為限清償債務。建議立即諮詢律師評估你的具體情況。
重要提醒:3個月是「提出聲請」的期限,不是完成全部流程的期限。只要在期限內向法院送出聲請狀,就算文件不齊全也可以後補。
費用:每人新台幣1,000元,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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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備齊上述文件清單,購買1,000元郵政匯票
向法院家事庭遞交拋棄繼承聲請狀
收到法院准予備查函,並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備齊上述文件清單,購買1,000元郵政匯票
向法院家事庭遞交拋棄繼承聲請狀
收到法院准予備查函,並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這就是拋棄繼承「3個月期限」的法律依據。
這裡的關鍵在於「知悉」二字。法律規定的起算點不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日期,而是繼承人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那一天。對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例如子女)來說,通常知悉日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當天。但對於後順位繼承人,情況就不同了: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的3個月期限,是從收到法院或前順位繼承人的通知之日起算。
3個月期限的計算採用曆月制,也就是直接加3個月。例如1月15日知悉,截止日就是4月15日;如果1月31日知悉,截止日則為4月30日(因為4月沒有31日)。如果截止日恰好是假日,則依行政程序相關規定,可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要特別注意的是,3個月是「向法院提出聲請」的期限,而不是「法院完成審理」的期限。只要在期限內把拋棄繼承聲請狀送到法院收發室,就算趕上了。就算文件有缺漏,法院也會發函通知你補正,不會因此駁回。
如果不幸超過了3個月期限,目前法律上已經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但不用太過擔心,因為台灣自2009年修法後已全面採行限定繼承制度(又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原則上只在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不過,建議仍盡早向法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