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財產贈與法律指南:贈與無效怎麼辦?

當失智長輩的房產被過戶,家人才驚覺財產已被轉移。這樣的贈與有效嗎?專業律師帶您了解民法第75條與法院實務見解,教您如何保護家族財產權益。

遺產遺囑
失智症財產保護專家
蕭育涵律師

關於作者

蕭育涵律師|「不動產繼承律師880」創辦律師

具多年不動產爭訟與繼承規劃經驗,擅長結合法律、地政與公證,提供一站式整合服務。經手300件以上遺產繼承案件,為您的財產傳承保駕護航。

發布日期:2025年12月12日

本文目錄

一、失智症贈與財產:一個真實的家庭悲劇

王先生最近發現,他高齡八十五歲、患有中度失智症的父親,在半年前將名下價值三千萬元的房產贈與給照顧他的外籍看護。當王先生詢問父親時,父親已經完全不記得這件事。這樣的失智症贈與案例,在台灣社會其實並不罕見。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中,約有百分之八罹患失智症,且隨著人口老化,這個比例正在逐年攀升。失智症財產糾紛也因此成為許多家庭面臨的重大問題。當失智長輩的判斷能力逐漸衰退,他們可能在不清楚後果的情況下,將畢生積蓄或不動產贈與他人。

面對這樣的情況,家屬往往感到徬徨無助:這樣的贈與有效嗎?可以要回來嗎?需要什麼樣的證據?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完整解析失智症贈與的法律效力問題,並結合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提供實務上的建議。

在深入探討之前,必須先了解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並非所有失智症財產移轉都是無效的。法律上判斷的關鍵,在於贈與當時當事人是否具有「意思能力」。這涉及民法第75條的規定,也是本文要詳細說明的核心議題。

二、民法第75條:意思能力與贈與效力

要理解失智症贈與是否有效,首先必須認識民法第75條的規定。該條文明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這條規定是處理失智症財產爭議的核心法律依據。

什麼是意思能力?

所謂「意思能力」,是指當事人能夠理解其所為法律行為的意義與法律效果,並據此做出決定的能力。以房產贈與為例,具有意思能力的人應該能夠理解:我正在把房子送給別人,送出去之後房子就不是我的了,我也不能再住在裡面或把它賣掉。

對於失智症贈與案件,法院會審查贈與人在簽署贈與契約當時,是否具備上述的意思能力。如果贈與人因為失智症的影響,已經無法理解贈與行為的意義與後果,那麼該贈與行為即屬無效。

「無意識」與「精神錯亂」的認定

民法第75條所稱的「無意識」,是指行為人欠缺正常之意識狀態,無從認識其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而「精神錯亂」則是指精神狀態發生障礙,致意思表示發生錯誤。失智症患者可能因為認知功能嚴重退化,符合上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罹患失智症,也不代表其所有法律行為都無效。法院會針對個案,審查行為當時的具體精神狀態。這就是為什麼失智症財產案件的舉證如此重要。

最高法院的見解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45號判決明確指出:「民法第75條後段所謂精神錯亂或無意識之行為,係指行為人於為意思表示時,欠缺正常之意識狀態,無從認識其在法律上之意義及效果而言。而是否欠缺意思能力,應以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為斷。」

這則判決為失智症贈與案件提供了明確的判斷標準:關鍵在於「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態。即使當事人在行為前後都呈現失智症狀,如果無法證明行為當時確實欠缺意思能力,法院仍可能認定該行為有效。

三、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解析

面對失智症贈與的風險,法律提供了「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兩種預防性的保護制度。這兩種制度可以在長輩心智能力衰退時,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避免失智症財產遭到不當移轉。

監護宣告制度

根據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的法律行為一律無效。

受監護宣告後,法院會選定監護人代為處理受監護人的事務。監護人在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產時,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須經法院許可。這項規定可以有效防止失智症財產被不當處分。

輔助宣告制度

如果心智能力衰退的程度尚未達到監護宣告的標準,但已經「顯有不足」,則可以聲請輔助宣告。根據民法第15條之1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仍然具有行為能力,但在為特定重要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這些重要行為包括: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贈與等。換言之,如果失智長輩已受輔助宣告,其失智症贈與不動產的行為,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能生效。

兩種制度的比較

監護宣告適用於心智能力嚴重不足、已經無法自主決定的人;輔助宣告則適用於心智能力雖有不足,但仍保有部分判斷能力的人。實務上,中度以上的失智症患者通常會被認定符合監護宣告的要件;輕度至中度失智症患者則可能適用輔助宣告。

無論是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都需要向法院聲請,並經過法院裁定。聲請人通常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一旦獲得宣告,就能有效保護失智症財產,避免被不當處分。

四、法院判決案例深度分析

了解法院如何認定失智症贈與的效力,最好的方式就是分析實際的法院判決。以下將介紹幾則重要判決,幫助讀者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45號判決

本案中,被繼承人在罹患失智症期間,將不動產贈與給外人。繼承人主張贈與無效,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在本判決中強調:「行為人於為意思表示時是否欠缺意思能力,應以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為斷,不得僅以行為前後之精神狀態推斷行為當時之狀態。」

法院進一步指出,認定當事人行為時是否欠缺意思能力,應綜合審酌醫學鑑定報告、就醫紀錄、行為當時的具體情狀、證人證詞等證據。本案最終認定贈與人於贈與當時確實欠缺意思能力,判決失智症財產贈與無效。

案例二: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20號判決

本案的爭點在於:贈與人雖然已經罹患失智症,但在贈與當時是否仍具有意思能力?法院調查發現,贈與人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曾經接受公證人的詢問,且能夠回答基本問題。

然而,法院審酌醫療紀錄顯示,贈與人當時已經被診斷為中度失智症,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且經常出現記憶混亂、無法辨識時間地點的情形。法院綜合判斷後認定,贈與人在簽署贈與契約時,雖然能夠進行簡單對話,但已經無法理解贈與行為的法律意義與後果,因此判決失智症贈與無效。

案例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26號判決

本案情形較為特殊。贈與人在贈與不動產時,尚未被診斷出失智症,也未曾就醫。繼承人事後主張贈與無效,但面臨舉證困難。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雖然提出贈與人事後被診斷為失智症的證據,但無法證明贈與當時的精神狀態。由於缺乏行為當時的醫療紀錄或其他客觀證據,法院難以認定贈與人當時欠缺意思能力,最終判決原告敗訴。

這則判決凸顯了失智症財產訴訟中,「行為當時」的證據蒐集有多麼重要。如果沒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事後想要主張贈與無效,可能會面臨很大的困難。

五、舉證責任:誰來證明失智?

失智症贈與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決定勝敗的關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換言之,主張贈與無效的一方,必須負責證明贈與人在行為當時欠缺意思能力。

哪些證據可以證明欠缺意思能力?

實務上,法院審酌失智症財產贈與是否有效時,會參考以下幾種證據:

第一,醫療紀錄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包括失智症的診斷報告、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分數、MMSE(簡易智能狀態測驗)分數等。如果贈與當時的醫療紀錄顯示患者已經是中度或重度失智症,法院通常會傾向認定欠缺意思能力。

第二,證人證詞也是重要的參考依據。包括鄰居、看護、親友等對贈與人日常生活狀況的陳述。例如:是否經常迷路、是否無法辨識親人、是否有異常的言行舉止等。

第三,法院可能會囑託醫療機構進行鑑定。由專業的精神科醫師或神經科醫師,根據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判斷當事人在特定時點的精神狀態。

舉證的實務困難

失智症贈與案件的舉證有幾個實務上的困難:

首先,失智症是漸進性的疾病,患者的認知功能可能時好時壞。即使患者已經被診斷為失智症,也不代表其在每個時點都欠缺意思能力。法院必須針對「行為當時」進行判斷,這往往不容易。

其次,許多家庭並沒有及早讓失智長輩就醫,導致缺乏行為當時的醫療紀錄。在這種情況下,要證明失智症財產贈與當時的精神狀態,就變得相當困難。

第三,受贈人可能會提出相反的證據,例如贈與當時的錄影、公證書、或證人證詞,主張贈與人當時意識清楚。這時候,法院就必須權衡雙方的證據,做出判斷。

六、如何預防失智症財產糾紛

預防勝於治療,面對失智症贈與的風險,家屬可以採取以下幾項預防措施:

一、及早進行財產規劃

在長輩心智能力健全時,就應該協助進行財產規劃。可以考慮的方式包括:預立遺囑、設立信託、或進行生前贈與。這些規劃應該在長輩意識清楚的狀態下進行,並留下相關紀錄,以避免日後產生失智症財產爭議。

二、定期進行認知功能評估

建議高齡長輩定期到醫院進行認知功能評估。這不僅有助於早期發現失智症,也能留下客觀的醫療紀錄。如果日後發生財產糾紛,這些紀錄將成為重要的證據。

三、及時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當發現長輩出現失智症狀時,應該儘早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一旦獲得宣告,就能有效防止長輩的財產被不當處分。許多家庭因為不了解這項制度,或是覺得程序麻煩,而延誤聲請時機,導致財產損失。

四、加強日常照護與監督

對於已經罹患失智症的長輩,家屬應該加強日常照護與監督。注意是否有可疑人士接近長輩、是否有異常的金錢往來、是否有人帶長輩去辦理財產過戶等。及早發現異常,才能及時採取行動。

五、建立意定監護制度

民法於2019年增訂「意定監護」制度,讓民眾可以在意識清楚時,預先選定將來的監護人。這項制度可以確保日後如果喪失心智能力,能由自己信任的人來處理財務,避免失智症財產糾紛。

六、保存完整的證據

如果懷疑長輩已經發生不當的財產移轉,應該立即保存相關證據。包括:取得病歷資料、拍攝長輩日常生活狀況的影片、記錄可疑人士的接觸情形等。這些證據在日後的訴訟中可能非常重要。

七、常見問題FAQ

Q1: 失智症患者贈與的房產可以要回來嗎?

如果能證明贈與當時患者已經欠缺意思能力,依民法第75條規定,該失智症贈與行為無效,可以主張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將不動產回復登記為原所有人名下。關鍵在於能否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贈與當時的精神狀態。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情況。

Q2: 什麼是民法第75條的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當事人能夠理解其所為法律行為的意義與法律效果,並據此做出決定的能力。以房產贈與為例,具有意思能力的人應該能夠理解「我正在把房子送給別人」以及「送出去之後房子就不再是我的」。失智症患者如果已經無法理解這些內容,就屬於欠缺意思能力。

Q3: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有什麼差別?

監護宣告適用於心智能力嚴重不足者,受監護宣告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所有法律行為都需要由監護人代理。輔助宣告適用於心智能力「顯有不足」者,受輔助宣告後仍有行為能力,但特定重要行為(如不動產贈與)需經輔助人同意。兩者都能有效保護失智症財產安全。

Q4: 如何舉證失智症患者在贈與時欠缺意思能力?

常見的證據包括:醫療紀錄(失智症診斷報告、CDR分數、MMSE分數等)、證人證詞(鄰居、看護、親友對患者日常狀況的陳述)、法院囑託的精神鑑定報告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45號判決強調,應以「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態為斷,因此行為當時的證據特別重要。

Q5: 失智長輩被騙簽贈與契約,可以撤銷嗎?

如果是在欠缺意思能力的狀態下簽署,該贈與契約自始無效,無須撤銷即不生效力。如果是受到詐欺或脅迫而簽署,則可以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不同情況有不同的法律適用,建議儘速諮詢律師,保全失智症財產相關證據。

Q6: 聲請監護宣告需要多久時間?費用多少?

監護宣告的審理時間因法院而異,通常約三至六個月。費用包括: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鑑定費約新台幣三千至八千元不等(依醫院收費標準)。如果案件較複雜,可能需要更長時間。建議在發現長輩有失智症狀時,儘早聲請,以保護失智症財產安全。

Q7: 什麼是意定監護?如何辦理?

意定監護是民法於2019年增訂的制度,讓民眾可以在意識清楚時,預先選定將來的監護人。辦理方式是由本人與受任人共同至公證人處,以書面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並經公證。日後如果本人受監護宣告,法院原則上會依照契約選任監護人。這是預防失智症財產糾紛的好方法。

八、結語與專業建議

失智症贈與是許多家庭面臨的切身問題。當失智長輩的財產被不當移轉,家屬往往感到痛心與無奈。本文從民法第75條的規定出發,說明了意思能力的法律概念,並介紹了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希望能幫助讀者了解失智症財產保護的法律機制。

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45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20號、以及110年度重上字第426號等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嚴格審查贈與當時的精神狀態。主張贈與無效的一方,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欠缺意思能力。

面對失智症贈與的風險,預防永遠勝於事後補救。我們建議家屬在長輩心智能力健全時,及早進行財產規劃;定期讓長輩進行認知功能評估;發現失智症狀時儘速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並加強日常照護與監督,避免可疑人士接近長輩。

如果您正面臨失智症財產糾紛,或是想要預防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需要針對個案進行分析與規劃。專業的法律協助,可以幫助您更有效地保護家族的財產權益。

免責聲明:本文參考台灣法院判決見解,內容僅供教育目的,不構成法律建議。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規為準,如有具體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需要失智症財產相關法律諮詢?

我們的專業團隊擁有豐富的遺產繼承與財產保護經驗,能為您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務。

相關文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