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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兩岸繼承這麼特殊?先從一個故事說起
先講一個律師事務所常遇到的劇本:張先生1949年隨國軍來台,輾轉成家立業,在新北買了一間自住公寓。前幾年張先生過世,台灣的妻子和兩個孩子原本以為單純辦個繼承程序就好。沒想到三個月後,海基會轉來一份大陸某公證處出具的文件——張先生在湖南老家還有一個原配妻子(早年改嫁)的兒子,主張要繼承在台遺產。
這時候很多家庭的第一反應是:「他人都不在台灣,憑什麼分?」但法律不是這樣看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俗稱「兩岸條例」)第66條至第68條專門為兩岸繼承量身打造一套規則——既承認大陸親屬的繼承權,又設下重重限制,避免兩岸開放探親後遺產糾紛失控(完整條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三條核心紅線,記住就不會踩雷
- 紅線一:大陸繼承人每人最多200萬元(兩岸條例第67條第1項)。
- 紅線二:必須在3年內向法院聲明繼承(第66條第1項),逾期視為拋棄。
- 紅線三:不動產不能直接登記給大陸繼承人,必須折算為價額(第67條第4項)。
這三條紅線看似嚴格,背後其實有政治與政策考量:避免大陸資金透過繼承大舉購買台灣不動產、避免居住中繼承人的住屋遭強制變賣、也避免一筆遺產被分到「永遠喬不攏」。我們接下來一條一條拆解。
二、200萬元上限怎麼算?現金、不動產、股票都要折
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每人200萬元上限」,會直覺以為「就是台灣繼承人先拿走自己那份,剩下大陸繼承人最多分200萬」。其實不是這樣!200萬上限是針對「大陸繼承人個人」的天花板,計算時要先把整筆遺產淨額算清楚,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超過200萬的部分才由台灣繼承人「加分」回去。
200萬上限納入哪些財產?
依兩岸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所謂「財產總額」指的是繼承人實際分配到的遺產淨值,包括:
納入200萬計算的財產類型:
- ○ 現金、銀行存款:最單純,數字就是數字。
- ○ 股票、基金、債權:以繼承開始時的市價或鑑價結果計算。
- ○ 不動產應繼分折算後的價額:先以鑑價或公告現值計算房地價值,按應繼分比例算出大陸繼承人的「金錢權利」。
- ○ 其他財產權:保險金請求權(除非有指定受益人)、退休金、各種債權。
超過200萬怎麼分配?
依第67條第2項,超過200萬元的部分,依序歸屬給:
- 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例如同順位的台灣手足)
- 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例如沒同順位者,後順位的繼承人)
- 臺灣地區無繼承人時,歸屬國庫
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就是經典例子:法院明確援引上述規定,將大陸被告繼承財產總額限制在200萬元,超過部分由台灣的原告分得。
關鍵例外:大陸配偶+長期居留=無上限
依第67條第5項,大陸地區人民如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繼承在臺遺產時,不受200萬元上限拘束。如果這位大陸配偶已經依法取得長期居留許可,更可以直接繼承不動產,不必折算價額(但若該不動產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仍不能繼承)。也就是說,大陸配偶繼承的權利,遠優於一般大陸親屬。
三、3年聲明期限——錯過真的就「拜拜」了嗎?
兩岸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明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這條規定是「除斥期間」性質——時間一過,權利就消滅,不能像時效那樣中斷或重新計算。3年到期那一刻,沒有聲明繼承的大陸親屬,法律上一律當作拋棄,台灣這邊就可以放心辦理繼承登記。
3年怎麼起算?
原則上自被繼承人死亡日(即繼承開始時)起算3年。但若被繼承人在條例施行前(民國81年9月18日)就已死亡,則自條例施行日起算。例如:
3年期間怎麼算?實例說明:
- 案例一 父親111年8月10日死亡 → 大陸繼承人必須在114年8月10日前向台北地院(住所地)聲明。
- 案例二 榮民父親112年1月15日死亡(無台灣繼承人)→ 大陸繼承人有4年期間,至116年1月15日為止(兩岸條例第68條的特別規定)。
- 案例三 祖父80年5月3日死亡(條例施行前) → 自81年9月18日起算3年,期間至84年9月18日。
逾期會發生什麼事?
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97號裁定講得很白:「大陸地區人民於被繼承人死亡三年內未為繼承之意思表示,即視為拋棄繼承,縱然聲請人之真意確欲對被繼承人拋棄繼承,兩岸條例就此部分所設之特別規定」均一體適用。過期就是過期,意思想反悔都沒空間。
3年的「展期」可能嗎?實務怎麼救?
法律上沒有「展期」機制。實務上的救濟僅有兩條窄路:①主張除斥期間應自實際知悉繼承事實時起算(如被繼承人死亡訊息遭刻意隱匿);②主張因不可抗力(如重大疾病、戰爭)無法行使權利。但兩者舉證責任都在大陸繼承人身上,法院多數採嚴格解釋。簡言之:發現有繼承權的第一時間就要動作,千萬別拖。
四、不動產不能直接登記!必須先變價分配
這是大陸繼承實務上最容易誤會的一條規定:大陸繼承人就算合法聲明繼承並符合200萬上限,台灣的房地仍然不能直接登記到他名下。原因是兩岸條例第67條第4項明定:「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換句話說,大陸繼承人在不動產上拿到的不是「房子」或「土地」,而是「應該得到一筆等價於那塊房地分配比例的錢」。實務上常見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3種常見的不動產處理方式
方式一:台灣繼承人「以錢換房」
台灣的繼承人出資買下大陸繼承人的應繼分對應的折算價額,由台灣繼承人單獨取得不動產。
適合情境:台灣繼承人經濟能力許可、想保留祖屋自住或出租。實務上最常見,也最和氣。
方式二:法院判決變賣,價金分配
如果無法協議,由法院依民法判決變賣不動產,所得價金按應繼分(並考量200萬上限)分配給大陸繼承人。
適合情境:台灣繼承人付不起、雙方無法協議。桃園地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就是採此模式分配。
方式三:賴以居住房屋之絕對豁免
若該不動產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例如母親一直住的家),則大陸繼承人完全不能繼承,連折算價額都不必計入。
關鍵舉證:必須證明「賴以居住」——通常以戶籍、水電帳單、實際居住事實佐證。
若想更全面了解房屋繼承的稅務、登記、分配機制,可進一步閱讀房屋繼承完整指南。
五、聲明繼承文件清單:海基會驗證才有效
很多大陸親屬一聽到「要去台灣的法院聲明繼承」,第一反應就是「我又不能隨便來台灣!」——別擔心,聲明繼承可以委託在台親友或律師代辦,本人不必親自到場。但文件規格非常嚴格。
標準文件清單(依新北地院115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裁定整理)
| 文件名稱 | 來源 | 是否須海基會驗證 |
|---|---|---|
| 聲明繼承聲請書 | 受理法院格式 | 否 |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 戶政事務所 | 否 |
| 繼承系統表 | 由聲請人製作 | 否 |
| 親屬關係公證書 | 大陸公證處 | 必須 |
| 委託公證書 | 大陸公證處 | 必須 |
| 大陸繼承人身分證件 | 中國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 影本通常可 |
| 無犯榮民管制查詢函(涉軍人) | 退輔會 | 否 |
海基會驗證怎麼跑?
海基會驗證流程是兩岸文書的「真實性背書」,沒有它,文件在台灣法院根本不會被採信。流程簡述如下:
- 大陸當地公證處製作公證書(親屬關係、委託書等)。
- 公證書原本送至大陸的中國公證員協會或省級司法廳,做出「公證書副本」並寄送台灣海基會。
- 台灣這邊由聲請人或代辦律師持公證書影本及繳費收據,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辦驗證。
- 海基會核對副本一致後核發驗證證明,連同公證書影本一併使用。
小提醒:海基會驗證有「時效」考量
雖然海基會驗證本身沒有明確的有效期間,但實務上法院對於過於陳舊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如3年以上)可能要求重新驗證或補件。建議在聲明繼承前1年內取得新公證,比較保險。費用上,大陸公證費約人民幣數百元,海基會驗證每件新臺幣約800元。
六、軍人、榮民、公務員:特殊身分有特殊規則
兩岸條例對於某些「特殊身分」的台灣人民,設下比一般情形更嚴格的繼承限制,背景與兩岸早年政治對峙有關。常見的有:
榮民/退除役官兵(兩岸條例第68條)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俗稱「榮民」)死亡時,若在台無繼承人,遺產由主管機關(退輔會所轄榮家、榮民榮眷基金會)管理。大陸繼承人若要主張權利:
- 聲明期間延長為4年(一般人是3年)。
- 遺產若超過一定金額,需匯歸榮民榮眷基金會專戶。
- 遺產分配比例與一般繼承不同,部分需充作榮民福利基金。
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68號、屏東地院114年度司繼更一字第1號等多件裁定,均指明榮民身分對遺產分配的特殊影響。
公務員的特殊限制
若被繼承人是政府公務員、軍職人員,其退休金、撫卹金的繼承,常受公務員相關法規限制(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實務上大陸繼承人若要分得退休金,常須額外通過資格審查,且部分撫卹金不發給大陸繼承人。
無人繼承遺產:由國有財產署管理
依兩岸條例第67條之1,若被繼承人在台無同順序繼承人,繼承人全為大陸地區人民時,法院可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實務上台北地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98號、第467號裁定都是循此模式,等大陸繼承人完成聲明後,再由國產署協助辦理變價分配。
延伸思考:如果完全不想繼承,可以拋棄嗎?
當然可以!大陸繼承人不論基於什麼考量(避稅、與台灣家屬關係不睦、太麻煩),都可以選擇不聲明繼承,3年期間屆至即視為拋棄。若要明確表態,也可比照一般民事繼承程序辦理拋棄繼承,由公證後函送法院備查。
七、台灣繼承人對應流程:5步驟自保
站在台灣繼承人的角度,若得知被繼承人在大陸還有家人,正確的應對方式不是「裝作不知道」或「希望對方不會找來」——這只會讓自己未來陷入更大的麻煩。建議照以下5步驟處理:
先查清楚被繼承人的「大陸家庭結構」
翻找被繼承人遺物、信件、舊戶籍資料,並請教年長親屬,盡可能掌握大陸是否有原配偶、子女、父母。資訊越完整,後續越好處理。
3年內主動辦理繼承登記,但保留爭議空間
不要因為「怕大陸親屬出現」就停滯不前。建議仍依正常程序辦理繼承登記,但在保管現金、處分不動產時要謹慎,避免被認定為「侵占大陸繼承人應得部分」。
遇到大陸繼承人聲明時,第一時間請律師審文件
收到法院通知書或大陸親屬來信,先別簽任何同意書!要由律師審查海基會驗證真實性、繼承人身分是否正確、是否已逾3年期間。
不動產「賴以居住」抗辯要積極舉證
如果繼承房屋是台灣繼承人實際居住的家,務必蒐集戶籍謄本、水電帳單、鄰居證詞,主張第67條第4項但書,讓不動產完全排除在大陸繼承人計算範圍外。
能談就談、能寫就寫:和解協議省麻煩
若大陸繼承人合法主張,與其打官司,不如協議買斷(台灣繼承人付一筆錢,換大陸繼承人放棄所有後續主張)。協議書要由律師擬定,並建議公證,避免日後反悔。
2026最新實務觀察:法院趨勢
近兩年法院處理兩岸繼承案件,呈現以下幾個明顯趨勢:
2026實務五大觀察
- 趨勢一:法院對「賴以居住」抗辯接受度提高,但要求長期實際居住的證據(短期暫住不算)。
- 趨勢二:3年期間嚴格認定,逾期幾乎無展期空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繼字第5號明白指出「逾期不再受理」。
- 趨勢三:大陸繼承人若已透過婚姻或長期居留取得台灣身分,不再適用200萬上限,直接適用民法繼承規定。
- 趨勢四:海基會驗證流程更標準化,但偽造或變造大陸公證書仍偶有發生,法院會主動查核。
- 趨勢五:分割遺產訴訟中,法院傾向採取變賣分配價金方式處理不動產,避免共有複雜化。
若你正面臨大陸親屬主張繼承的爭議,或想預先規劃避免家族紛爭,建議盡早諮詢專業律師——畢竟,跨海訴訟一旦開打,光是文件往返、翻譯、驗證的時間和費用,就足以拖垮一個家庭的耐性。
八、FAQ 快速問答
Q1: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真的每人只能拿200萬元嗎?
原則上是的。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在臺遺產,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同為繼承之人。但若大陸繼承人是台灣人民的配偶並已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則不受200萬元上限拘束,這是條例為「大陸配偶繼承」設置的優惠例外。
Q2:200萬元的計算範圍包括哪些?不動產也算嗎?
包括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權等所有遺產淨額。不動產不能直接登記給大陸繼承人,必須先「折算為價額」——把房地價值換成錢計入200萬額度。但若該不動產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則完全不計入大陸繼承人的應繼分計算。
Q3:為什麼3年內一定要聲明繼承?沒聲明會怎樣?
依兩岸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實務上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97號裁定明白指出:3年內未聲明,縱然當事人主觀真意是想繼承,法律上仍視為拋棄。這是除斥期間,不會中斷或重新計算。
Q4:大陸繼承人聲明繼承要準備什麼文件?
依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裁定整理,須備:①聲請書;②被繼承人死亡時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③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出生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④繼承權拋棄書或同意書(如其他繼承人有拋棄);⑤委託書。其中大陸製作的公證書必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驗證才有效,缺一項法院都不會受理。
Q5:大陸繼承人能直接登記台灣的不動產嗎?
不行。除非是經許可長期居留的台灣配偶,否則大陸繼承人不能直接登記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只能就該不動產的「折算價額」分一杯羹。實務上常見作法是:①台灣繼承人出資買下大陸繼承人的應繼分;②由法院判決變賣分配價金;③若不動產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大陸繼承人完全不能繼承。
Q6:如果台灣這邊沒有其他繼承人,大陸繼承人能全拿嗎?
仍不能全拿,仍受200萬元上限。依第67條第2項,超過200萬元的部分,台灣若無同為繼承之人,會歸屬後順序繼承人;後順序也無人,最後歸國庫。實務上法院常依第67條之1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台北地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98號、第467號都是這樣處理。
Q7:已經超過3年才知道台灣的長輩過世,還來得及繼承嗎?
原則上已視為拋棄繼承,但實務上仍有救濟空間。若可證明「實際知悉繼承事實」的時間較晚(例如被繼承人死亡的訊息被刻意隱瞞),或主張除斥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法院仍會個案審酌。但難度極高、舉證辛苦,強烈建議盡早委請律師處理,不要等到完全超過才補救。
Q8:我父親是退伍軍人(榮民),大陸親屬要怎麼處理?
依兩岸條例第68條,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榮民)死亡時,若無台灣繼承人,遺產由主管機關(退輔會)管理。大陸親屬的聲明繼承期間特別延長為4年,且須循榮民榮眷基金會程序辦理。實務上對榮民遺產的限制比一般人更嚴格——部分遺產直接歸入榮民福利基金,分配比例與一般繼承不同,建議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結語:跨越海峽的繼承,三條紅線記牢就不慌
兩岸繼承問題,乍看複雜,其實只要抓住三條核心紅線——200萬元上限、3年聲明期限、不動產要折算為價額,加上海基會驗證這道文書關卡,整個流程就清楚多了。
對台灣繼承人來說,最重要的是:不要逃避、不要侵占、要主動釐清。如果家族中確實有大陸親屬牽涉繼承,越早把事情攤開處理,越能保留協商空間;拖到爭議全面爆發,往往連自住的房子都可能被牽連。
對大陸繼承人來說,3年期限就是天條——一旦過了,連最高法院也救不回來。如果繼承事實已浮現,建議第一時間透過律師或海基會管道,啟動程序。
如果你正面臨「父親在大陸還有家人,台灣的不動產要怎麼辦」的難題,或是已經收到法院寄來的聲明繼承通知,強烈建議先諮詢律師,不要貿然簽署任何文件。一份草率的同意書,可能讓你失去原本應得的權益;一次拖延,可能讓家族陷入長達數年的訟爭。
本文法律資訊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67條、第67條之1、第68條》(全文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及相關法院裁判見解(包含士林地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6號、桃園地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新北地院115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花蓮地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97號等),如後續法規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布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