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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一個比喻秒懂「公同共有」vs「分別共有」
想像一下:你和兩個同事合買了一個大披薩。
分別共有,就像把披薩切成三塊,你拿一塊,他們各拿一塊。你的那塊是你的,愛怎麼吃就怎麼吃,甚至可以賣給別人——不需要問其他兩人意見。
公同共有,則是三個人一起抱著這個沒有切的整塊披薩,誰都不知道「自己那份」在哪裡,因為根本沒有切。更關鍵的是:任何人想動這塊披薩,都要三個人全部同意才行。哪怕只有一個人說「不」,整塊披薩就只能原封不動擺著。
把這個比喻套回不動產
繼承父母的房子時,在辦完遺產分割前,兄弟姐妹每個人對整棟房子都有權利,但這個權利沒有明確的比例,也無法單獨行使——這就是「公同共有」。三兄弟裡只要一個人不願意賣,那棟房子就賣不掉。
二、法律怎麼說?民法條文白話解讀
兩種共有型態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整理如下:
分別共有——民法第817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白話翻譯:大家對同一個東西都有所有權,但每個人的份量(稱為「應有部分」,俗稱「持分」)有明確比例,例如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等。不明的話,就推定大家平分。
公同共有——民法第827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白話翻譯:公同共有人對整個共有物都有權利,但沒有各自固定的比例。每個人的權利都「及於全部」,卻也因此無法單獨行使任何部分。
公同共有的「全體同意」要求——民法第828條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白話翻譯:公同共有的房子,不管是要賣掉、出租、設定抵押貸款,都必須全員同意,一票否決就卡死。
繼承最常造成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
實務上最常見的公同共有情形,就是繼承。民法第1151條規定: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也就是說,父母過世後,如果三個子女沒有立刻辦理遺產分割,房子就自動進入「公同共有」狀態。很多人以為「我繼承了三分之一」,其實在辦完分割登記之前,這個「三分之一」是抽象的,你的權利及於整棟房子的全部,但也不能單獨對整棟或任何部分做任何處分。
登記期限提醒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逾期每逾1個月,可裁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超過20倍。切勿拖延。
三、「公同共有」為何害你賣不了房?4個真實限制
為什麼說公同共有「害你賣不了房」?這不是誇飾,法律上真的有4個讓人抓狂的連帶限制:
限制一:出售整棟房屋需全體同意
公同共有物的處分需全體同意(民法第828條)。三個繼承人只要一個說「不賣」,整棟房子就此凍結。現實中,因為分配比例談不攏、感情不好、其中一人在海外無法聯絡……這類情況都能讓整個家族的不動產卡住幾年甚至幾十年。
限制二:不能出售「自己那份」
分別共有的共有人可以把自己的應有部分單獨賣給第三人(民法第819條第1項)。但公同共有根本沒有「你那份」的概念,因此既不能單獨出售自己的「持分」,也無法設定抵押、辦理貸款。你的那份,只是法律上的一個抽象存在。
限制三:不適用土地法34條之1多數決
分別共有的不動產,如果持分超過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可以用「多數決」出售整棟房子(土地法第34條之1)——即使有人反對也無效。但這個規定只適用於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完全沒辦法這樣做,一定要全體同意。
限制四:公同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單獨請求分割
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雖然繼承遺產的公同共有,任一繼承人依法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民法第1164條),但若是合夥財產或其他公同關係,在關係未解散前同樣動彈不得。
| 比較項目 | 分別共有 | 公同共有 |
|---|---|---|
| 有無持分(應有部分) | 有(如1/2、1/3) | 無(僅有抽象權利) |
| 自由出售自己那份 | 可以 | 不可以 |
| 出售整體房屋 | 全體同意或多數決 | 必須全體同意 |
| 土地法34條之1多數決 | 適用 | 不適用 |
| 辦理持分貸款 | 可以 | 不可以 |
| 最常見來源 | 共同出資購買、遺產分割後 | 繼承遺產(分割前)、合夥財產 |
四、分別共有的優勢:土地法34條之1「多數決」解圍
說完公同共有的限制,來講講分別共有的一個超重要武器——土地法第34條之1。
這條法律的精神是:分別共有的不動產,不應該因為一、兩個人的「釘子戶」態度而讓財產永遠動彈不得。因此法律設計了「多數決」機制:
多數決門檻(符合其一即可)
- ① 同意出售的共有人「人數超過半數」,且「持分合計超過半數」
- ② 同意出售的共有人「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人數不限)
舉個例子:張家三兄弟各持分三分之一,老大和老二持分合計三分之二,只要兩人同意,就算老三拒絕,也可以依多數決出售整棟房子給第三人。
重要:公同共有不適用!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只適用於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沒有這條出路。這也是為什麼繼承後盡早辦理遺產分割、把公同共有轉換為分別共有,對於房產的靈活運用如此重要。
多數決時,少數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
當多數共有人啟動多數決準備出售時,依法必須先以書面通知不同意的少數共有人,讓他們有機會行使優先承買權——也就是以相同條件、相同價格,在15天內優先買下出售的持分或整棟房子。這是法律給少數共有人最直接的保護機制。
五、3種方法把公同共有「解套」成分別共有
被困在公同共有裡怎麼辦?好消息是:法律提供了3條解套路徑,讓你把公同共有轉換為更靈活的分別共有,甚至直接分割取得單獨所有權。
協議分割(最快、最省錢)
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決定分割方式(各自取得特定部分,或按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再攜帶相關文件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常見所需文件:
- 遺產分割協議書(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
- 全體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 印鑑章及印鑑證明
- 繼承登記相關文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 不動產所有權狀
優點:費用低,程序相對快速;缺點:需要全體同意,若有一人拒絕就無法進行。
不動產糾紛調處(協議不成的中間路線)
任一繼承人可向建物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由調處委員居中協調,協助各方提出可接受的分割方案。若所有人接受調處結果,即可辦理登記;若有人在接獲通知後15日內提出異議,則須移送法院訴訟。
優點:費用低廉、有第三方協助;缺點:若任一方不配合,仍須走向訴訟。
裁判分割(最終武器,一人就能啟動)
若協議破裂,依據民法第1164條,任一繼承人都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方式。法院通常會採取以下其一:
- 原物分割:每人分得實際的一塊土地或一個樓層
- 變價分割:法院拍賣整棟房子,按持分比例分配價金
- 補償分割(混合):部分人取得實物,其餘人按比例獲得金錢補償
取得法院判決後,持判決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的登記。
優點:一人就能啟動,最終一定能解決;缺點:訴訟費時(通常需要數個月至一年以上)、律師費及訴訟費用較高。
律師建議:先試協議,再走訴訟
三條路徑中,優先嘗試協議分割;若家庭關係還好,可進一步試試調處;若其中一人死不鬆口或根本聯絡不上,裁判分割雖耗時,卻是最有保障的終極解法。不論走哪一條,建議在提起訴訟前先諮詢律師,評估各分割方案對你的利弊,避免在法院被動接受不利判決。
六、少數共有人不同意,有哪些自保武器?
如果你是那個「不同意」的少數共有人,面對多數派的施壓,法律其實給了你幾把武器——特別是在分別共有的多數決場景下:
武器一:優先承買權(15天內表態)
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房屋前,必須先以書面通知你。你有15天的優先承買期,可以用同樣的條件和價格優先購買,讓整棟房子留在自己手中,而不是被賣給陌生的第三人。錯過15天,優先承買權即消滅。
武器二:裁判分割請求權(要求分割,換取現金)
分別共有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民法第823條)。如果你不想繼續持有房子,可以主張「變價分割」,讓法院拍賣整棟房子並按持分分配價金,讓你完整取回應有的金額,而不是被強迫接受不公平的出售條件。
武器三:向地政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若多數共有人的多數決行為涉及違法(如買受人是共有人本人、通知程序不合法等),你可以向地政機關提出書面異議,阻止多數決的登記完成,並進一步透過法院主張權利。
特別注意:台北市地政局提醒
依台北市地政局電子報,實務上有不肖人士利用多數決夾帶其他土地一起賣、以低廉租金設定地上權等方式損害少數共有人權益。少數共有人應特別留意通知內容,如有疑義應立即諮詢律師。
七、FAQ 快速問答
Q1:公同共有的房子可以賣嗎?
可以賣,但必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依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只要有一人反對,整棟房子就無法出售。協議不成時,可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再個別處分各自名下的財產。
Q2:繼承房屋後為什麼會變成「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父母過世後,若子女未立即辦理遺產分割,房屋就自動進入公同共有狀態。每人雖有繼承權利,但沒有明確持分,也無法單獨行使任何處分權。
Q3: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哪種比較容易出售房屋?
分別共有容易得多。分別共有者可自由出售自己的應有部分,也可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以持分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決方式出售整棟房屋,不需全體同意。公同共有則兩者都辦不到,必須全體同意才能動。
Q4:如何把「公同共有」變成「分別共有」?
共有3種方法:①協議分割:全體同意後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②不動產糾紛調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調處委員協調;③裁判分割:任一繼承人可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分割方式,取得判決後辦理登記。
Q5:公同共有可以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嗎?
不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僅適用於分別共有的不動產。公同共有必須依民法第828條,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沒有多數決的空間,這是兩種共有型態最關鍵的實務差異。
Q6:分別共有的房子被多數決出售,少數反對者有什麼保護?
有三大保護:①優先承買權:收到書面通知後15日內,可以相同價格優先購買;②裁判分割請求權:可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主張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③向地政機關提出書面異議:若多數決程序有違法,可提出異議阻止登記完成。發現任何疑義,應立即諮詢律師確認權利。
結語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差的不只是名字,而是整個房產能否自由流通的命運。公同共有的房子,就像被所有繼承人鎖進同一個保險箱——任何人都有鑰匙,但沒有人可以單獨打開。
繼承發生後,盡早與所有繼承人啟動協議分割,是保護自身利益的第一步。若家族成員意見分歧、遲遲無法達成共識,也不要讓房產無限期懸在空中——法律賦予了你單獨提起裁判分割訴訟的權利,這是一人就能啟動的終極武器。
無論你是想出售繼承房屋、辦理分割登記,還是遭遇其他共有人惡意阻擾,最有效率的做法永遠是:先釐清自己的共有型態與法律地位,再決定下一步策略。遇到複雜情況,提前諮詢律師,往往能少走幾年的冤枉路。
本文法律資訊以民法第817條、第827條、第828條、第829條、第1151條、第1164條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為依據,如後續法規有修正,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公告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