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全攻略:從零開始,輕鬆搞懂管委會運作!

發布日期:2026年1月18日
作者:蕭育涵律師(台大法學碩士、知名跨國企業訴訟代理人)

你是不是也住在公寓大廈裡,常常聽到「管委會」這個詞,卻不太清楚它是什麼?管委會怎麼成立?成立後又有哪些權限?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快速瞭解管委會的成立流程、法律依據,以及常見的爭議問題。我們還會引用法院實際判決,讓你知道法官怎麼看這些事。最後還有 FAQ 懶人包,讓你三分鐘掌握重點!

一、管委會是什麼?為什麼需要管委會?

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是公寓大廈的「小管家」,負責整棟大樓的公共事務,像是收管理費、修電梯、清潔、保全等等。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 3 條第 9 款,管委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出的管理委員所組成,代表全體住戶執行社區規約與會議決議。

沒有管委會的話,大樓的公共事務會一團亂,住戶之間也很難協調。所以依法,當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達到一定比例時,起造人(通常是建商)就必須召集會議成立管委會。但就算起造人沒做,住戶也可以自己發起。

二、管委會成立的法律依據

管委會的成立主要規定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以下幾個條文最重要:

  • 第 28 條:起造人應在一定期限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 第 31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門檻——原則上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 第 25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方式。
  • 第 26 條:特殊型態(如商辦混合)的管委會成立規定。
  • 第 53 條:集居地區(如社區型大樓)準用本條例。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了報備時應檢附的文件。

這些法條在法院判決中出現頻率極高,因為許多爭議都圍繞著「會議是否合法召開」、「表決數是否達標」而產生。

三、成立管委會的步驟懶人包

第一步:確認你的公寓大廈適用哪種規定

  • 一般公寓大廈:直接依《條例》第 28 條、第 31 條辦理。
  • 集居地區(例如好幾棟建築物共用設施):依第 53 條準用。
  • 混合使用(如住辦混合):可能適用第 26 條的特殊程序。

第二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 決定召集人:依《條例》第 25 條,第一次會議通常由起造人召集;如果起造人沒做,可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召集,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
  2. 發開會通知:應於開會前 10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實務上常以公告方式,但最好能送達本人。
  3. 開會當天:確認出席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是否達到三分之二(《條例》第 31 條)。若未達,依《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一次。
  4. 表決:討論成立管委會、訂定規約、選任委員等事項。決議須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三步:選出管理委員,組成管委會

  • 依會議決議選出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等(人數及職稱可自訂)。
  • 管委會成立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但不是必要條件,後面會說明)。

第四步:向主管機關報備(備查)

  • 準備文件: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出席名冊、會議紀錄等(施行細則第 8 條)。
  • 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通常是區公所)。
  • 主管機關會進行「形式審查」,文件齊全就會發給「報備證明」。

四、常見問題與爭議

1. 出席人數不足怎麼辦?

如果第一次會議出席人數未達法定門檻,依《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一次。但實務上,若住戶自行召集而人數不足,可以延期或再次通知,但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定期限?通常沒有強制次數限制,但每次召集都應遵守通知程序。

2. 委託書怎麼寫才有效?

許多住戶無法親自出席,會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例如授權代理出席及表決),且受託人必須是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條例》第 27 條)。常見爭議是委託書內容不明確,導致被認定無效,影響出席人數計算。例如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5 年度簡上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中,管委會提出的委託書與會議前授權代理出席及表決之要件不符,導致出席數不足,管委會被認定不合法。

3. 報備是必要的嗎?沒報備管委會就不合法嗎?

報備只是「行政管理措施」,不影響管委會的成立!這是許多人的誤解。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見113年度豐小字第43號112年度訴字第816號),管委會的成立屬於私權行為,報備僅是讓主管機關知悉,以便監督。主管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只是「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同樣的,不予報備也不影響管委會成立。所以,即使沒有拿到報備證明,只要會議程序合法,管委會就是合法成立,可以行使職權。

4. 管委會成立有瑕疵,可以拒絕繳管理費嗎?

如果管委會成立程序有重大瑕疵(例如出席數未達標、委託書無效),住戶可能主張管委會不合法,因而無權收取管理費。法院在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5 年度簡上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中即認為,管委會未能證明會議出席及表決達法定標準,故不合法,無權請求管理費。但若瑕疵輕微(例如報備未通過),則不影響權利。所以,程序正當性非常重要!

5. 管委會成立後,誰可以當委員?住戶可以罷免嗎?

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通常須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罷免也應依規約或會議決議為之,程序與選任類似。

五、法院怎麼說?幾個重要判決見解

1. 報備不是成立要件(判決113年度豐小字第43號112年度訴字第816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9 月份第 1 次聯席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屬於私權行為……申請報備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有別。故……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

這表示主管機關的報備只是「備查」,不是「核准」。所以,管委會就算沒報備,只要會議合法,還是有效。

2. 管委會當事人能力與程序瑕疵(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90 號判決(類似見解):「管理委員會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合法成立,始具當事人能力。若其組織或選任程序違法,則無當事人能力。」但也有判決認為,只要實質上符合非法人團體要件,仍可承認其當事人能力。實務上傾向嚴格審查成立程序,瑕疵嚴重者可能被認定不合法。

3. 管理費請求權以合法成立為前提(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5 年度簡上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 年度上易字第 123 號判決:「上訴人主張已取得足夠委託書,惟所提委託書內容與會議前授權代理出席及表決之要件不符,且無法證明會議出席人數及表決比例達法定標準,故難認其管理委員會係合法成立……無權請求管理費。」

這提醒我們,管委會要收管理費,必須先證明自己是合法成立的,否則住戶可以拒絕繳納。

六、FAQ 懶人包

Q1:管委會成立需要多少人同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簡單說,就是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中的四分之三同意

Q2:管委會成立後,可以向住戶收管理費嗎?

可以,但必須依照規約或會議決議的標準收取。如果住戶拒繳,管委會可以依法催繳,甚至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但前提是管委會必須是合法成立的,且收費標準經過合法程序。

Q3:管委會沒有報備,可以提告嗎?

可以。報備與否不影響管委會的成立,所以管委會即使未報備,只要成立程序合法,仍然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提起訴訟(例如請求給付管理費)。但為了避免爭議,建議還是完成報備手續。

Q4:管委會成立有瑕疵,住戶如何救濟?

住戶可以主張管委會成立不合法,向法院提起確認管委會不存在的訴訟,或是在管委會提起的訴訟中抗辯其不具當事人能力。另外,也可以自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選任合法的管委會。

Q5:管委會可以告住戶嗎?

可以。管委會具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可以作為原告或被告。常見的訴訟類型包括請求給付管理費、排除侵害(例如違規裝潢)、損害賠償等。

Q6:起造人不召集會議,住戶該怎麼辦?

如果起造人未依第 28 條召集會議,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第 25 條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人,自行召開會議成立管委會。

結語

成立管委會是公寓大廈自治的重要一步,雖然法律程序看起來有點複雜,但只要把握幾個關鍵:會議召集合法、出席及表決達標、會議紀錄完整,就能確保管委會的合法性。報備只是後續手續,不影響成立,但做了可以避免爭議。希望這篇懶人包能幫助你快速掌握管委會成立的眉角,讓社區運作更順利!

提醒:每個社區的狀況不同,若有具體問題,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權益。文中引用之判決包括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13年度豐小字第43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16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5 年度簡上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等,均為提供實務依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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