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你的房子不是「你」的?
想像一下,你和家人一起繼承了一棟老宅,每個人都有份,但當你想裝修或出售時,卻發現需要所有人的同意——這就是房屋共同持有的真實寫照!在台灣,共同持有房屋就像是一群人合買一塊大蛋糕,雖然每個人都有權利咬一口,但怎麼分、何時吃,卻可能引發無盡爭議。
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有超過百萬筆不動產處於共有狀態,其中因繼承產生的房屋共同持有案件逐年增加。許多人在面對共有房屋時,常因不了解法律規定而陷入困境,甚至因此與親人反目成仇。本文將用輕鬆有趣的方式,帶你深入了解房屋共同持有的優缺點、辦理程序,並引用真實法院見解,幫助你避開地雷,聰明管理資產!
一、什麼是房屋共同持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的差異
房屋共同持有,指的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擁有一筆不動產的所有權。在台灣,常見於繼承、合資購屋或夫妻財產等情況。根據《民法.物權編》規定,共有可分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兩種類型,每種都有不同的權利義務:
有趣比喻:就像一群朋友合資買一台共享汽車,每個人都有使用權,但加油、保養要一起商量,否則可能鬧上法院!
分別共有:每人有明確持分
民法第817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民法第819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分別共有就是每人有明確的持分比例(如1/2、1/3),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持分,包括買賣、贈與、或抵押設定借貸。不過,持分地的價值相對較低,要賣的時候其他共有人也有優先購買權。
公同共有:常見於繼承
民法第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公同共有最常見的形成原因是繼承。在產權上標記為1/1,共有人一起擁有全部的所有權,沒有明確的持分比例。進行過戶、買賣或貸款時,需要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這也是許多繼承糾紛的根源。
| 項目 | 分別共有 | 公同共有 |
|---|---|---|
| 持分比例 | 每人有明確的持分比例 | 沒有明確的持分比例,共同擁有全部 |
| 處分權 | 可以自行處分自己的持分 | 需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 |
| 貸款 | 可以自行申請貸款(但可能因產權不完整受限) | 需所有共有人同意才能申請 |
| 常見情況 | 合資購屋、協議分割後 | 繼承未分割、合夥、祭祀公業 |
二、房屋共同持有的五大優點:為什麼有人愛不釋手?
1. 成本分攤,負擔減輕
合資購屋能降低個人資金壓力,尤其在高房價時代,房屋共同持有讓小資族也能圓夢。例如:兄弟姐妹合買一棟透天厝,每人出資200萬,就能擁有千萬資產的持分。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2024年台北市房價中位數已超過每坪60萬元,以30坪住宅計算,總價達1,800萬元。若由三人共同持有,每人僅需籌措600萬元,大幅降低購屋門檻。
2. 繼承便利,家族傳承
父母過世後,房屋由子女共同繼承,避免立即分割的麻煩,維持家族情感。許多家庭選擇先維持共有狀態,讓年邁的長輩繼續居住,等時機成熟再處理分割問題。
實際案例:許多老宅由多名繼承人共有,像判決書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38號提到的情況,「兩造18人為被繼承人陳能尹之全體繼承人」,顯示共同繼承的普遍性。
3. 稅務優惠,節省支出
若房屋用於自住,地價稅、房屋稅可能適用優惠稅率,共同持有時各共有人可依持分比例各自申請。根據房屋稅2.0(113年7月1日上路),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排除適用其他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2%-4.8%,改按較低的1.5%-2.4%。
此外,自用住宅地價稅僅千分之二,遠低於一般用地的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共有人若各自符合自用條件,可有效降低持有成本。
4. 風險分散,投資靈活
對於投資型買家,房屋共同持有可分散單一房產的風險。若房價下跌或發生糾紛,損失由多人共同承擔,不會讓單一投資者血本無歸。同時,各共有人仍保有處分自己持分的靈活性。
5. 繼承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這是相較於生前贈與的重大稅務優勢,許多家庭選擇透過繼承方式傳承不動產,正是看中這項免稅利益。
三、房屋共同持有的缺點與隱藏風險:法院見解大公開
房屋共同持有看似美好,實則暗藏許多地雷。以下結合法院判決見解,為你揭露最常見的四大風險:
1. 管理困難,易生糾紛
共有人意見不合時,連修水管都可能鬧上法庭!當家族成員對房屋的使用、管理、修繕有不同意見時,往往難以達成共識,最終只能訴諸法律。
判決書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38號生動描述:「兩造血緣親族彼此間就系爭房屋現階段共有狀態已經產生齟齬」,顯示家族共有常因小事反目。
法院見解:
參照106年度訴字第1568號判決所述:「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仍應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強調分割需綜合考量公平性,但實務上常因共有人眾多而難以達成共識。
2. 處分限制,賣屋困難
出售或抵押整棟房屋原則上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只能訴請裁判分割。若有任一共有人反對出售,其他人即便持分過半,也無法順利處分整棟房屋。
判決書105年度台上字第261號提到:「上訴人請求合併而裁判分割,自應准許」,但過程耗時費力,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往往需要一至兩年以上。
3. 使用衝突,無權佔用風險
若共有人擅自使用房屋超過其持分比例,或未經同意在共有土地上興建建物,可能被告上法院。這種情況在繼承房屋共有的案件中尤其常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案例:甲未經乙同意在共有土地蓋房,遭拍賣後買主A請求拆屋還地,法院認定:
「甲未經共有人乙同意,擅自於共有土地上興建房屋,已屬無權佔用。」「共有人間無分管協議,A因拍賣取得土地應有部分,其地位與乙相同,自得請求拆除。」
這顯示共同持有若未協議,任意使用他人持分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4. 分割複雜,經濟價值受損
當共有人太多時,原物分割可能不切實際,最終只能變價分割(賣掉分錢),但拍賣價格往往低於市價,導致所有共有人的資產價值都受損。
判決書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38號指出:「系爭房屋面積僅有271.93平方公尺,而共有人卻有18人……以原物分割為各自單獨所有,兩造各取得之面積顯然過小」,最後法院改採變價分割,避免土地細分成無法使用的畸零地。
四、房屋共同持有的辦理程序:一步步教你搞定
無論是合資購屋或繼承取得,辦理房屋共同持有都需要經過以下四個步驟:
確認共有類型
- 分別共有:每人有明確持分比例,可單獨處分自己的持分
- 公同共有:常見於繼承,需全體同意才能處分
若您繼承的房屋目前為公同共有,建議盡早辦理遺產分割協議,將其轉為分別共有,以便後續管理。
簽訂協議書(強烈建議!)
事前書面約定使用規則、管理費用分攤、分割條件等,避免未來爭議。可參考判決書106年度訴字第1568號的精神,提前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
協議書應包含:
- 各共有人持分比例及出資金額
- 房屋使用方式與分配(誰住哪裡)
- 管理費、修繕費、稅金分攤方式
- 未來分割或出售的條件與程序
- 共有人退出或轉讓持分的規定
辦理登記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共有物登記」,需檢附契約書、身分證明等文件。若為繼承,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及遺產稅繳納證明。
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 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
- 繼承系統表
-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遺產分割協議書(全體繼承人簽章)
- 土地、建物權狀正本
日常管理與衝突處理
定期開會協調共有房屋的管理事宜,包括修繕、出租、繳稅等。若無法解決爭議,可依民法第820條請求法院裁定管理方法。
建議建立明確的溝通管道,如共有人LINE群組,並定期(如每季)召開共有人會議,記錄決議事項,避免日後爭議。
五、土地法34-1條:共有不動產多數決處分規定
民法規定共有物的處分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但這在實務上常造成僵局。為解決這個問題,土地法第34條之1提供了「多數決」的例外規定,讓共有不動產得以順利處分。
多數決門檻
土地法34-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門檻一:雙過半
共有人人數過半 + 持分合計過半
門檻二:持分超過2/3
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人數不計
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34-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當有共有人想要出賣自己的持份給第三人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使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不過,這項優先承購權僅具債權效力,並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024年修正重點(113年1月1日施行)
內政部於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主要修正內容包括:
- 共有人不得兼為受讓人:避免利害衝突顯失公平
- 放棄優先購買權須檢具切結書:應敘明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
- 通知方式規定:應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送達戶籍地址
六、共有物分割方法:原物分割、變價分割與金錢補償
當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分割方式有不同意見時,可透過協議或裁判的方式進行分割。根據民法第824條規定,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有以下幾種方式:
1. 原物分割(原則)
將共有物以實物方式分割,並分配給所有共有人。這是分割共有物的原則方式,適用於共有物可以切割或劃分的情況。例如一塊大土地分成數塊小土地,各歸各共有人所有。
注意:原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可持確定判決書至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無須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
2. 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
若共有物難以平均分割,或分割後價值有差異,法院可能判決將原物分割給部分共有人,並對未受分配或分配較少的共有人給予金錢補償。受有金錢補償的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可在需給付補償金的共有人分得土地上設定抵押權。
3. 變價分割(例外)
當共有物難以實物分割,或分割後價值顯不相當時,法院可能採取變價分割——將共有物出售,並將所得價金按共有人應有部分分配。
變價分割由任一共有人持確定判決書向執行法院聲請進行變價程序,其後以鑑價、詢價、拍賣、減價拍賣的流程出售共有土地變現,再由法院將價金進行分配。
4. 部分原物分割、部分變價分割
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多樣,可以全部原物分配、變價分配、部分原物部分變價分配、原物分配併金錢補償,還可以部分維持共有,盡量讓土地能有最有效且公平的分割方案。
重要限制
有一種分割方法在實務上不被允許:部分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以原物分割,而部分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以變價分配。原因在於不公平,因為變價分割的共有人持份有因流標減價的風險而無法公平地分配。
七、實際案例:從法院判決學教訓
案例一:18人共有老宅,分割鬧上法院
案件背景:判決書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38號描述,一棟面積僅271.93平方公尺的房屋由18名繼承人共有。
法院認定:「系爭房屋面積僅有271.93平方公尺,而共有人卻有18人……以原物分割為各自單獨所有,兩造各取得之面積顯然過小」
判決結果:法院基於經濟效用,裁定變價分割(賣掉分錢)。
教訓:共有人過多時,事前協議至關重要!否則最終可能只能賤賣房產。
案例二:擅自蓋房,遭判拆屋還地
案件背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中,甲在共有土地蓋房未經其他共有人乙同意。
法院認定:「甲未經共有人乙同意,擅自於共有土地上興建房屋,已屬無權佔用。」「共有人間無分管協議,A因拍賣取得土地應有部分,其地位與乙相同,自得請求拆除。」
判決結果:買主A取得土地後訴請拆除,法院判准。
教訓:房屋共同持有下,未經同意任意使用他人持分,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八、FAQ常見問題解答
Q1: 共同持有的房屋可以強制分割嗎?
可以!依民法第823條,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若協議不成,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參照106年度訴字第1568號判決,法院會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用」等因素決定分割方法,如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
Q2: 如果共有人不同意賣屋,該怎麼辦?
除非事前有協議或符合土地法34-1多數決門檻,否則需全體同意才能出售整棟房屋。若卡關,可請求法院分割後再處分。
判決書105年度台上字第261號提到:「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尚應斟酌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實務上法院可能傾向變價分割以化解僵局。
Q3: 共同持有時,我能單獨裝修房屋嗎?
不行!除非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擅自裝修可能侵害他人權利,甚至被告損害賠償。建議簽訂管理協議,明定修繕規則,包括修繕費用分攤方式、重大修繕需經多少比例共有人同意等。
Q4: 繼承的共有房屋,不分割會怎樣?
可能導致管理癱瘓,如稅金誰付、誰能居住等問題。長期不分割易衍生訴訟。
判決書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38號指出:「消滅共有關係是簡化兩造間複雜之共有狀態」,建議繼承人盡早協議分割,避免問題越拖越複雜。
Q5: 法院分割時會優先考慮誰的意願嗎?
法院會綜合考量,而非獨厚一方。
參照112年度訴字第727號判決,分割方法需顧及「共有人對共有物感情或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但最終以公平和經濟效用為準。例如,長期居住在共有房屋的共有人,法院可能會考量其居住需求,但不會因此犧牲其他共有人的權益。
Q6: 如何將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
有兩種方式:
- 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採書面協議方式,至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提起分割訴訟:若有任一共有人不同意,可依民法第1164條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訴請法院將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
結語:聰明共有的關鍵——協議優先、法律備援
房屋共同持有像一把雙面刃,既能共享資源,也可能引爆衝突。透過本文介紹的法院判決可見,許多糾紛源於「事前沒協議、事後鬧上法院」。
建議共有人們仿效106年度訴字第1568號判決的精神,提前斟酌彼此利益,並用書面協議規範管理。若真的無法共存,民法提供的分割機制仍是解方。
記住,共有不是災難,而是考驗智慧的機會——談好規則,你的房子才能真正成為「家」!
蕭育涵律師
台大法學碩士 | 不動產繼承律師880 主持律師
專精不動產法律、遺產繼承、共有物分割等領域,協助處理超過數百件不動產相關案件。本文參考台灣民法及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