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法定停車位?
首先,法定停車位是建商依照建築法規必須設置的停車空間,通常登記為「共有部分」(即公設),沒有獨立權狀,而是以持分方式併入公共設施面積。因此,法定停車位的所有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可以透過約定專用方式讓特定住戶使用。
然而,實務上許多建商會將法定停車位單獨出售或轉讓,衍生許多糾紛。法院見解(參照106年度訴字第1519號判決)指出:「我國一般停車位交易常情,停車位多登記為建物共用部分,買受人並非購買停車位所在特定空間之單獨所有權,而係購買登記為停車空間使用之該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並依全體共有人間所定管理共有物之方式使用該特定停車空間。」
簡單說,法定停車位買賣的標的其實是「共有部分持分」,而非獨立產權。因此,購買時一定要確認權利歸屬,以及是否有專用權約定。
二、三個檢查步驟,保障你的權益
步驟1:確認停車位性質與合法性
購買停車位前,首先要搞清楚它是「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還是「獎勵停車位」。這三種的權利歸屬與登記方式不同:
- 法定停車位:依建築法規強制設置,只能登記為共有部分,沒有獨立權狀,且只能賣給同社區住戶(隨同主建物移轉)。
- 增設停車位:建商自行增設,可能登記為共有部分或獨立權狀,但須符合建築法規;若違法增設,可能遭拆除。
- 獎勵停車位:政府為鼓勵建商多設停車位而給予容積獎勵,通常須提供公眾使用,產權可能歸建商或全體住戶,有較多限制。
如何確認?可要求賣方提供「使用執照竣工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對照停車位編號是否在核准範圍內。若停車位是違法增設,將來可能被檢舉拆除,買方得主張瑕疵擔保解除契約。例如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判決中,賣方出售違法增設停車位,法院認為該車位有減少通常效用及價值之瑕疵,買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出售之停車位係違法增設,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將面臨處罰及強制拆除之風險,顯有減少通常效用及價值之瑕疵。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瑕疵,被上訴人得解除契約。
步驟2:確認權利歸屬(所有權 vs 使用權)
停車位交易中,最常見的糾紛就是「賣方說是所有權,但實際只賣使用權」。許多買方付了錢,才發現自己只買到使用權,無法過戶所有權。因此,簽約前務必確認契約標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
法院判斷時,會綜合契約文字、交易習慣、市場行情等因素。例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民事判決中,賣方僅開立收款收據載明「購買停車位所有權」,且價金與市場行情相符,法院認定雙方買賣標的為所有權。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民事)
「上訴人出具之收款收據載明『購買停車位所有權』,且與當時市場行情相符,應認係出售所有權。雖未明確記載土地部分,但依交易習慣及當事人真意,車位買賣應包含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反之,若契約明確記載「使用權」或「專用權」,或價金明顯低於市價,就可能被認定為僅有使用權。
此外,法定停車位由於無法單獨移轉所有權,通常只能約定使用權,買方只能取得共有部分持分並約定專用,而非獨立產權。
步驟3:確認有無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
即使停車位合法且為所有權,也可能存在其他瑕疵,例如:
- 無法登記:因違建或產權不清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面積不足:車位尺寸不符合標準,影響停車。
- 約定專用權遭質疑:法定停車位的專用權須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否則可能被其他住戶主張無權占用。
這些瑕疵可能構成民法第354條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第227條的不完全給付。買方得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例如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判決中,賣方出售違規增設車位,買方主張解除契約獲法院支持。又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民事判決涉及車位面積爭議,買方認為賣方承諾可停兩部車,但實際僅一個車位,法院根據契約文字及現場履勘認定僅一個車位。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民事)
「上訴人出具之收款收據載明『購買停車位所有權』,且與當時市場行情相符,應認係出售所有權。雖未明確記載土地部分,但依交易習慣及當事人真意,車位買賣應包含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但該判決同時指出原審未審酌削價出售之合理性,發回更審。這顯示價格也是判斷標的性質的參考因素。
三、常見問題FAQ
Q1:法定停車位可以單獨買賣嗎?
法定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不得與主建物分離而單獨移轉。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同主建物(房屋)一併買賣,不能單獨賣給非社區住戶。但實務上,建商常以「使用權」或「專用權」方式轉讓,這可能衍生糾紛,購買前務必確認。
Q2:我買的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只有一張「停車位使用權證明」,這樣有保障嗎?
若停車位是法定停車位,確實沒有獨立權狀,而是以共有部分持分方式登記在區分所有權人名下,再透過規約或分管契約約定專用。這種「使用權」只要經過合法約定,且不違反法令,原則上受法律保護。但若規約變更或社區決議收回,可能影響使用權,風險較高。建議要求賣方提供分管協議或規約記載,以確保權益。
Q3:購買停車位時,契約上寫「車位所有權」,但後來發現沒有土地持分,可以告賣方詐欺嗎?
這要看具體情況。若契約未明確約定土地持分,但依交易習慣,停車位所有權通常包含基地應有部分(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民事判決)。若賣方故意隱瞞或虛偽表示,可能構成詐欺或債務不履行。但若契約已載明僅建物持分而無土地持分,則買方可能難以主張。建議簽約前詳閱契約條款,必要時請專業人士審閱。
Q4:如果買到違法增設的停車位,該怎麼辦?
違法增設的停車位屬於有瑕疵的標的物,買方可依民法第354條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判決)。若賣方明知違法卻隱瞞,還可能請求損害賠償。但要注意,解除權有時效限制(通常於交屋後五年內),應儘速行使權利。
Q5:停車位買賣一定要書面契約嗎?口頭約定有效嗎?
依據民法第345條,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契約即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民事判決)。但口頭約定舉證困難,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強烈建議簽訂書面契約,並明確記載權利範圍、有無獨立權狀、是否包含土地持分等事項。
四、結語
停車位買賣牽涉複雜的法律關係,一不小心就可能踩雷。透過本文介紹的三個檢查步驟:確認性質與合法性、確認權利歸屬、確認有無瑕疵,並參考法院實務見解,你將能更安心地進行交易。若仍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以保障自身權益。
最後提醒,購買前務必索取相關文件(使用執照、竣工圖、權狀等),並仔細審閱契約條款,才能避免日後爭訟,讓你的愛車有個安穩的家!
最後提醒: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具體操作請根據個人情況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針對您個案的法律建議。文中引用之判決包括106年度訴字第1519號、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等,均為提供實務依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