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社區公設維護責任全圖解:電梯壞了、頂樓漏水、外牆磁磚剝落,到底誰要修?

發布日期:2026年5月28日
作者:蕭育涵律師(台大法學碩士、知名跨國企業訴訟代理人)

電梯壞了管委會該修嗎?頂樓漏水到底算誰的?外牆磁磚剝落砸到車,要找誰賠?停車場大雨淹水,車泡湯了找誰算?社區裡這些「公設修繕大哉問」每天都在上演,常常吵到管委會跟住戶對簿公堂。本文用最白話的方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11、12條,把「共用部分vs約定共用vs專有部分」一次講清楚——讓你下次開區權會議或被管委會找去說明時,不再霧煞煞!

一、先搞懂三個名詞:共用、約定共用、專有部分

每次社區開會吵架,十次有八次是因為這三個名詞沒搞清楚。在進入「電梯誰修、頂樓誰扛、磁磚誰賠」之前,我們先用「煮飯」來打比方:

  • 專有部分=你自家廚房,鍋具、瓦斯爐、菜刀都是你的,壞了你自己修,沒人會跟你分攤。
  • 共用部分=社區中央廚房,全社區人都可以用,瓦斯管線、抽油煙機、地板壞了大家一起出錢修。
  • 約定共用=原本歸某戶用的小儲藏室,但大家約好「也借給社區當公共倉庫」,責任分擔依規約而定。

這些區分的法律依據,全部寫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與第10條。法律用詞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3種劃分

  •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簡單講就是你的權狀範圍裡的東西,例如你家的客廳、廚房、廁所、戶內水電、門窗。
  •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例如電梯、樓梯間、屋頂平台、外牆、機房、消防設備、地下蓄水池。
  • 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例如有些社區把某戶的露臺、儲藏室約定給大家共用。

對應的還有一個「約定專用部分」,是指共用部分經規約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專用的部分。常見的例子就是「頂樓平台」——它法律上仍是共用部分,但規約約定給頂樓住戶專用。這種「身分尷尬」的設施,就是後面我們要細談的灰色地帶。

關鍵口訣

共用 = 大家用、大家修;專有 = 自己用、自己修;約定共用/專用 = 看規約。」記住這句話,下次吵架時你會比管委會更專業!更多管委會的權責範圍,可進一步閱讀公寓大廈管委會運作完整指南

二、管委會該修哪些?一張清單看完

依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白話講就是只要列為「共用部分」的設施,管委會逃不掉

管委會該修的「正規大菜單」

電梯與機房

電梯本體、機坑、控制系統、轎廂內按鍵、電梯機房內的捲揚機等,全部都是共用部分。即使住一樓不搭電梯,依法仍須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修繕費。(參考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866號「給付電梯修換費用」判決,住戶不得以「未使用」為由拒絕負擔)

屋頂與防水層

屋頂平台、屋頂防水層、樓頂避雷針、頂樓水塔。即使屋頂約定為頂樓住戶專用,「結構與防水層」仍是共用部分,管委會應出修繕費——這是臺北市建管處公寓大廈問與答明文確認的見解。

外牆、磁磚、女兒牆

外牆是社區的「面子」,整面外牆與磁磚都是共用部分。若磁磚剝落砸傷路人或車輛,管委會須依《民法》第191條工作物責任,先行賠償,再由公共基金處理。實務見解可參酌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85號「損害賠償」判決

地下蓄水池、水塔、消防系統

地下蓄水池、屋頂水塔、消防泵浦、灑水系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這些是依《建築法》第77條應定期申報的法定共用設備,管委會須定期保養並支付修繕費。

公共配管、立管、幹管

水、電、瓦斯、排污「主幹管」「立管」(直立貫穿各樓層)屬共用部分。但「分支管線」進入你家戶內後就變專有部分。爆水管時要先弄清楚是「主幹管」還是「戶內分管」,這直接決定誰要付錢。

樓梯間、走廊、大廳、車道

所有公共通行空間都算共用部分,包含大廳燈具、地坪、扶手、車道地坪等。住戶不得在這些區域堆放雜物,否則管委會可依條例第16條請求排除。

機械式停車設備

機械停車塔、升降板、油壓系統等屬共用部分(即使每個車位是約定專用)。但每個車位上方的鐵架、停車板若損壞屬車位專用人不當使用所致,由該住戶負擔。

特別提醒:「可歸責於某住戶」的例外

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修繕費用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例如某住戶硬要在外牆加裝廣告招牌,導致磁磚破損;或頂樓住戶自行加蓋鐵皮造成防水層破裂——這些情況就算是共用部分損壞,仍由該住戶自付。

三、住戶自己該修哪些?別把專有當共用

換到「住戶該扛」的部分,這部分通常比較沒爭議——你家的東西你修,天經地義。但實務上仍有不少人試圖把「戶內裝潢漏水」說成「公共漏水」,想推給管委會,結果一打官司就被打回票。

住戶自費的「私人菜單」

戶內水電、瓦斯管線

分支管線進入你家戶內後,從接戶點、水錶、電錶、瓦斯錶以後的所有管線設備,全部都是專有部分,住戶自負。

戶內牆面、地板、天花板、室內裝潢

含浴室磁磚、廚房流理台、戶內油漆、木作天花板等所有裝潢項目,住戶自負。即使是樓上漏水導致你家天花板損壞,初步處理仍是住戶先修,再向責任方求償。

戶內門窗、紗窗、鐵窗

自家大門(含門框、門鎖)、窗戶、紗窗都是專有。但要注意「鐵窗」「窗型冷氣外掛」屬於外觀變更,依條例第8條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允許,不能擅自加裝。

戶內衛浴、馬桶、洗手台

浴室、馬桶、洗手台、化糞池進戶後的支管,全部屬於專有。若浴室防水失效造成樓下漏水,依條例第12條由樓上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可進一步參考公寓漏水糾紛處理完整指南

冷氣室外機、滴水架、排水管

自家冷氣含室外機、滴水架、排水管是專有。若冷氣排水滴到樓下造成損害,是住戶的責任,不是管委會的事。

實境提醒:別把「漏水位置」當「責任歸屬」

很多住戶看到天花板漏水就告管委會,但實際漏水點若是樓上住戶的浴室、廚房、陽台地板防水層失效,那是樓上的責任,不是管委會。法律責任要看「漏水發生的位置與設施屬性」,不是看「水滴到哪」。

四、灰色地帶大解析:陽台、雨遮、頂樓、女兒牆

最容易吵架的,永遠是這幾個「身分曖昧」的地方。一邊算共用、一邊算專用,責任怎麼分?我們一個個解剖:

1. 陽台:約定專用,但結構共用

陽台在使用上歸某戶專用,但在「結構安全」「外牆完整」「上下層共用樓地板」上仍是共用部分。簡單講:

  • 陽台磁磚、油漆、欄杆=住戶自管自修。
  • 陽台地板的「防水層」滲到樓下=樓上住戶負責(依條例第12條樓地板上下方共同負擔)。
  • 陽台外推、加蓋鐵皮、加裝鐵窗=違反條例第8條外觀變更禁止,管委會可請求回復原狀,住戶可能被裁罰。

2. 雨遮:原則上屬共用

雨遮(含「遮陽板」「冷氣台」)依使用執照與建物權狀,原則上屬於共用部分,因此雨遮老化、磁磚剝落、漏水滲漏,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但若該戶在雨遮上自行加蓋、亂掛物品造成損壞,由該戶負擔(條例第10條但書)。

3. 頂樓平台: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的雙重身分

這是最複雜也最常打官司的部分。詳細的權利義務可一併參考頂樓平台使用權完整指南

  • 頂樓平台法律上是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不得約定為「專有部分」,但可以約定為「專用部分」(讓某戶專門使用)。
  • 頂樓的「結構、防水層、女兒牆、樓梯間、避雷針、消防水箱」仍是共用,由管委會修。
  • 頂樓住戶若「自費加蓋鐵皮屋、種菜、做防水改造」,是違法侵占共用部分。即使有「分管契約」也不能改變外觀或妨礙公共安全。
  • 因頂樓專用人不當使用造成的漏水,由該戶負擔(條例第10條但書)。

4. 女兒牆、磚牆共用、隔戶牆

女兒牆是屋頂與外牆的延伸結構,屬共用部分由管委會修。隔戶牆(你家與隔壁的共同牆)依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之。」也就是隔壁牆是你和隔壁戶共同負擔,不是管委會的事

分管契約 ≠ 免責金牌

有些社區會用「分管契約」把頂樓、地下室、停車位約定給特定住戶專用。但分管契約並不能改變共用部分的法律性質——專用人享有使用權,但「結構、防水、安全」的維護責任仍歸管委會(除非另有特約且不違反強制規定)。實務上多次判決確認,分管契約無權違反條例第7條的強制規定(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有)。

五、修繕費用怎麼算?公共基金與分擔比例

既然知道誰要修,下一個問題就是「錢從哪裡來」?條例設計的金流路徑很清楚,我們一步一步解析。詳細的社區規約與管理費全攻略可一併參考。

三大費用來源

① 公共基金(依條例第18條)

起造人在建造執照核發後須提撥一定金額作為公共基金,由管委會接管後優先用於共用部分修繕、保險、保安等支出。這是「老社區的緊急救命錢」。

② 管理費(每月固定收)

每月每戶繳交的管理費,扣除日常營運(清潔、保全、水電)後,剩餘款項通常會撥入「修繕儲備金」或補充公共基金。長期累積可應付電梯、外牆等大型維修。

③ 特別決議分擔(依條例第11條)

若是「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共用部分(例如電梯全套換新、屋頂全面防水翻修),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費用由公共基金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分擔比例:以「應有部分」為原則

依條例第10條第2項: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簡單講就是你家權狀坪數越大,攤越多。不是按戶數平均分!(除非規約另有約定)

修繕類別 由誰決定 資金來源
日常維護(更換燈管、修水管、油漆) 管委會逕行決定 管理費 / 公共基金
重大修繕(電梯換新、屋頂防水翻修、外牆拉皮) 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公共基金 / 全體分擔
緊急搶修(突發漏水、消防故障) 管委會緊急處理 公共基金事後補正

至於什麼算「重大」?實務上通常以「單筆超過公共基金一定比例」「涉及結構安全」「影響全體住戶長期利益」為判斷標準,建議召開區權會議決議比較保險。更多區權會決議的流程與門檻,可參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完整指南

六、規約自治vs法律強制:你以為規約都對嗎?

很多社區拿出規約大喊:「規約有寫,所以你要修!」但規約並不是萬能的。法律上有強制規定,規約違反強制規定的部分一律無效。

哪些是「法律強制、規約不可違反」?

  • 條例第7條: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有部分——例如把屋頂、地下室劃為某戶所有,無效。
  • 條例第8條:外觀變更禁止——規約不能允許住戶亂改外觀。
  • 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修繕由管委會負責——規約不能規定「電梯壞了由一樓住戶修」、「外牆掉磁磚算路人衰」。
  • 條例第15條:用途禁止變更——規約不能規定「住家可以變成酒店」。

哪些是「規約可以自治」的範圍?

  • 管理費的計算方式與金額。
  • 共用部分使用方式(例如:是否可在中庭辦活動)。
  • 約定專用部分的範圍與條件。
  • 違規罰款金額(在合理範圍內)。
  • 修繕費用例外分攤方式(例如:電梯維修費,一樓住戶減半)。

實務見解:規約效力的優先順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約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管委會決定。越上位的越強。規約違反條例的部分無效;管委會決定違反規約或區權會決議的部分也無效。實務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68號「回復原狀」判決已多次確認此原則。

七、管委會擺爛不修?住戶可主張的5種法律手段

最讓人頭痛的場景:明明電梯吱吱作響、頂樓漏水滴到三樓、外牆磁磚一片片掉,管委會就是不修。這時候怎麼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民法》,住戶有以下五種法律武器:

1

書面正式申請、保留證據

書面(最好寄存證信函)向管委會具體陳明修繕事項、急迫性、影響範圍,並要求回覆時程。這是後續所有救濟的「敲門磚」。

2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依條例第25條第3項,5分之1以上區分所有權人或5分之1以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住戶得連署召集臨時會議,要求決議修繕事項。決議通過後管委會即有義務執行。

3

向主管機關(建管處)申訴

依條例第48條、第49條,住戶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管處)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4

民事訴訟:請求履行修繕義務

依條例第10條與《民法》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管委會履行共用部分修繕義務,並可一併請求遲延所致損害賠償(例如漏水損毀家具、磁磚剝落損毀車輛)。

5

緊急情況:自費先修、事後求償

若情況急迫(例如水管爆裂淹樓下、消防故障威脅安全),住戶可自費緊急處理,事後依《民法》第176條「無因管理」向管委會請求償還必要費用。但需確保處理屬必要且金額合理。

實務案例:法院怎麼判?

依本所整理的判決資料庫,類似糾紛實務上多次被法院判決確認以下原則:

常見實務見解

自保3口訣

  • 先看法條,再吵架:吵之前先翻條例第10、11、12條。法條站你這邊,你就贏一半。
  • 所有溝通留下書面:LINE訊息、Email、會議紀錄、存證信函,缺一不可。
  • 找律師寫律師函比直接告划算:管委會收到律師函的反應,往往比訴訟還快。打官司動輒1-2年,律師函常常2週就有回應。

八、FAQ 快速問答

Q1:電梯壞了,維修費要全體住戶分攤嗎?一樓住戶也要付?

原則上是的。電梯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所稱的「共用部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都要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即使你住一樓不搭電梯,依法仍須一起付。除非規約另有約定(例如明文「電梯維修費僅由二樓以上住戶分擔」),才能不同負擔。實務上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71號判決已多次確認此原則。

Q2:頂樓漏水,住在頂樓的住戶要自己修嗎?

不一定。頂樓平台與外層防水層屬於「共用部分」,應由管委會出公共基金維修。但若頂樓專用權人在屋頂自行加蓋鐵皮、種菜、做防水改造造成漏水,則屬於條例第10條但書「可歸責於該住戶事由」,由該住戶自行負擔。處理時建議第一步:先找漏水源頭做鑑定。

Q3:外牆磁磚剝落砸到路人或停在路邊的車,誰要賠?

外牆磁磚屬共用部分,依《民法》第191條工作物責任及條例第10條第2項,管委會(管理負責人)為法定管理機關,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再由公共基金支付或按應有部分比例向住戶分擔。住戶可請求管委會應盡定期檢查、修繕義務。若管委會置之不理,住戶可循條例第48條向建管處申訴。

Q4:陽台、雨遮算共用部分還是專有部分?我可以自己改嗎?

依使用執照與建物所有權狀記載而定。多數情形下,陽台屬於「約定專用」、雨遮屬於「共用部分」。即使是約定專用,仍不得任意外推、加蓋或改變外觀,否則違反條例第8條(外觀變更禁止)及第15條(用途禁止變更),管委會可請求回復原狀,並得處4萬元至20萬元罰鍰。

Q5:管委會該修卻不修,住戶可以怎麼辦?

可採三步驟:①書面正式申請修繕並保留證據(建議寄存證信函);②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繕(條例第25、31條);③仍不修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建管處)申訴,或循民事訴訟請求管委會履行義務、賠償遲延造成之損害。重大公共安全瑕疵更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Q6:頂樓專用權的住戶可以禁止其他人上去嗎?防水層誰修?

若規約或起造人分管契約明定頂樓由特定戶專用,該戶有排他使用權,但仍不得妨害他人安全與管委會基本維護(檢修防水、消防、水塔等)通行需要。頂樓防水層、女兒牆、避雷針等仍屬共用部分,由管委會修繕;但若是專用人加蓋或破壞造成的漏水,由其負擔(條例第10條但書)。

Q7:停車場淹水損壞我的車子,管委會要賠嗎?

若停車場屬於共用部分(多數地下停車空間),且淹水原因是抽水馬達失修、防水閘門未維護、排水溝堵塞等管委會應修而未修事項,可依條例第10條及《民法》第184條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但若屬天災(極端豪雨超越設計標準)且管委會已盡注意義務,則可能不負賠償責任,建議蒐集當天降雨資料、馬達維護紀錄等作為證據。

Q8:戶內水管爆裂淹到樓下,是管委會問題還是我的問題?

要看水管位置。「主幹管、立管」屬共用部分由管委會修;「分支進入戶內後的水管」屬專有部分由該戶自負。若可歸責事由(自家裝潢敲壞水管、未維護冷氣排水)造成樓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由該戶賠償;若屬主幹管爆裂,則由管委會以公共基金處理及賠償。處理漏水糾紛時,建議先做漏水鑑定確認位置與責任歸屬。

結語:搞懂「誰該修」,社區才能少吵架

社區共同生活中,公設維護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問題——電梯壞了、頂樓漏水、外牆磁磚剝落、停車場淹水……這些故事每天在台灣大大小小的公寓大廈裡上演。但很多衝突其實只要搞懂三件事就能避免:

第一,「共用、約定共用、專有部分」的法律分類——這是判斷誰該修、誰該付的根本。第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11、12條的強制規定——規約怎麼寫也不能違反。第三,遇到管委會擺爛的法律救濟手段——書面申請、區權會議、建管處申訴、民事訴訟,一步一步來,最後一定有解方。

如果你正面臨棘手的公設修繕糾紛,無論是「管委會該修不修」「住戶該付不付」,還是頂樓加蓋、外牆糾紛、漏水訴訟,強烈建議先諮詢律師,釐清法律關係再行動。一個誤判可能讓你多花幾十萬、甚至要承擔全部修繕費,事前花點諮詢費,永遠比事後打官司划算。

本文法律資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11、12、13條》(全文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告資訊整理,如後續法規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布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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