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抵押權是什麼?
簡單來說,土地抵押權就是拿土地當作借錢的擔保品。當你需要資金時,可以用自己的土地(或房子)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例如銀行或私人),約定如果將來還不出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拍賣這塊土地,並從拍賣價金中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是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所以抵押權最大的特色就是「不移轉占有」——你還是可以繼續使用土地,但土地上背負了一個擔保的負擔。
二、設定抵押權需要哪些條件?
設定抵押權不是口頭說說就算,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 有真實的債權存在:抵押權是為了擔保某筆債務而設,如果根本沒有借錢,抵押權就會因為缺乏「從屬性」而無效(後面會詳細說明)。
- 書面契約:雙方必須簽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擔保的債權金額、種類、範圍等。
- 辦理登記: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經過登記後才會發生效力。
如果缺少任何一項,抵押權就可能無效或可被撤銷。
三、抵押權的效力:優先受償與追及性
- 優先受償:當債務人無法還款時,抵押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拍賣抵押土地,並在拍賣所得中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人拿到錢。
- 追及性:即使土地所有權人把土地賣給別人,抵押權還是會繼續存在於該土地上,新所有權人必須承受這個負擔(除非抵押權被塗銷)。
重要提醒:如果你買了一塊有抵押權的土地,你買到的就是「帶抵押權」的土地,將來若債務人還不出錢,你的土地還是可能被拍賣。因此購買不動產前,務必查清楚是否有抵押權登記!
四、常見爭議與法院怎麼說?
實務上關於土地抵押權的糾紛非常多,以下透過兩個真實判決案例來說明法院的見解。
爭議一: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根本不存在
故事背景:
曾先生發現自己名下的土地和房屋被設定了一筆600萬元的抵押權,但他完全不認識抵押權人李小姐,也從來沒有向她借過錢。經過調查,原來是曾先生的母親與李小姐有金錢往來,但曾先生本人並未同意擔任「物上保證人」。於是曾先生向法院起訴,主張抵押權擔保的債權不存在,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權利,如果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也就不能單獨存在。曾先生與李小姐之間既無借貸關係,也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意思表示,因此判決抵押權不存在,應予塗銷。
「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不但無債權債務關係,且互不相識,自無可能於107年3月29日與上訴人達成意思合致,成立擔保債權總額6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亦不可能擔任被上訴人之母即李孟夏與上訴人間擔保債權總額600萬元抵押權之義務人(即物上保證人),故系爭抵押權暨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
——113年度重上字第15號判決
此外,最高法院也有明確見解:
「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擔保之債權存在為成立之要件,倘若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縱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仍難認其抵押權業已成立,此乃抵押權成立上(發生上)之從屬性。」
——109年度訴字第786號判決
所以,如果你發現自己的土地被設定了抵押權,但你根本沒借錢或根本不認識債權人,你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爭議二:土地抵押後,房子怎麼辦?——法定地上權的成立條件
故事背景:
甲有一塊土地,允許兒子乙在土地上蓋房子。後來甲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銀行,不久後甲過世,乙和丙(甲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了土地。後來銀行實行抵押權,土地被拍賣由丁拍定取得,丁要求乙拆屋還地。乙主張他有「法定地上權」,可以繼續使用土地。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法定地上權的成立必須符合民法第876條第1項的嚴格要件:「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也就是說,在「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和建築物必須是同一人所有(或相同數人共有)。如果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和房屋分屬不同人,即使後來因為繼承而變成部分相同,也不會成立法定地上權。
「法定地上權之成立應嚴守民法第876條第1項之要件,即設定抵押權時土地與建物須同屬一人或相同數人共有。本案於設定抵押權時,土地與建物所有人不同,且於實行時雖因繼承變為部分相同共有人,但並非完全一致,亦無法律明文擴張適用之依據,故無法定地上權成立之餘地。」
因此,乙無法主張法定地上權,必須拆屋還地。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你在別人的土地上蓋房子,而該土地被設定抵押權,將來土地拍賣後,你的房子很可能面臨被拆除的命運,除非你能證明符合法定地上權的要件。
五、土地抵押權常見問題 FAQ
Q1:什麼是土地抵押權?
土地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土地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就該土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Q2:設定抵押權需要本人同意嗎?
當然需要!抵押權設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經授權之人)親自辦理或出具委託書,並到地政事務所登記。如果未經同意被設定抵押權,可能是偽造文書,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Q3:如果我不認識抵押權人,也沒有借錢,卻發現土地被設定抵押權,該怎麼辦?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就像前面提到的曾先生案例一樣,只要證明你與債權人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係,法院就會判決塗銷抵押權。
Q4:土地抵押後,我還可以賣掉土地嗎?
可以,但抵押權會繼續存在於土地上,買方會承受這個抵押權。除非在買賣前先清償債務塗銷抵押權,或由買方同意承受抵押權(通常會反映在價金上)。
Q5:抵押權可以塗銷嗎?有哪些情況?
可以。常見塗銷原因包括:
- 債務已清償完畢(還清貸款)。
- 抵押權擔保的債權不存在(如前述案例)。
- 抵押權因時效消滅(例如債權人超過15年未行使權利)。
- 法院判決塗銷。
Q6:什麼是「法定地上權」?成立條件為何?
法定地上權是指當土地和建築物原屬同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在抵押物被拍賣而導致土地與建築物分屬不同人時,法律為了避免拆屋還地,推定建築物所有人有地上權。成立條件嚴格:設定抵押權時,土地與建築物必須同屬一人所有。如果不同人,就不會成立。
Q7:如果我的土地被拍賣,但地上有我蓋的房屋,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如果你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例如你是承租人、借用人),通常無法對抗拍定人,拍定人可以要求你拆屋還地。但如果你符合法定地上權的要件(例如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和房屋同屬一人),你可以主張有法定地上權,繼續使用土地,但可能需要支付地租。
Q8:抵押權設定後,我還可以再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嗎?
可以。同一不動產可以設定多個抵押權,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剩下的價金才由後順位抵押權人分配。
六、結語
土地抵押權是常見的融資擔保方式,但若不小心就可能引發糾紛。透過本文的說明與真實法院判決,希望你能更了解土地抵押權的法律關係,以及遇到問題時該如何處理。如果你發現自己的土地被不明抵押權綁住,或者對於法定地上權有疑問,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最後提醒:不動產權益事關重大,任何設定、移轉行為都應謹慎為之,並保存好相關文件,以免日後爭議不斷!
參考判決來源:
- 113年度重上字第1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
- 109年度訴字第786號: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法定地上權相關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