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佔用怎麼辦?律師教你合法討回土地使用權

發布日期:2025年1月18日
作者:蕭育涵律師(台大法學碩士、知名跨國企業訴訟代理人)

土地明明是你的,卻發現鄰居偷偷圍起來種菜、蓋車庫,甚至直接當成自家道路使用?這種情況層出不窮,許多地主氣得跳腳卻不知如何處理。別擔心!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說明法律上的救濟途徑,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見解,讓你了解如何合法討回土地,不再受氣。

一、土地被佔用,你擁有的法律武器:民法第767條

民法第767條是所有權人的尚方寶劍,條文是這樣寫的: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簡單來說,如果你的土地被別人無權佔用(例如蓋了違建、停車、堆放雜物),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

  • 返還土地:請對方把土地還給你。
  • 除去妨害:比如要求拆除地上物、移除雜物。
  • 防止妨害:如果對方即將做出侵害行為(例如準備動工蓋屋),可以事先阻止。

而且,一旦你證明自己是所有權人,對方就必須證明他「有權佔用」,如果證明不出來,法院就會判你勝訴。這在許多判決中都講得很清楚:

參照113年度訴字第1814號判決所述:「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分別定有明文。」

參照108年度埔簡字第1號判決:「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所以,地主只要拿出土地權狀,證明自己是所有人,接下來就換佔用人傷腦筋了——他必須提出租約、地上權設定證明、時效取得等合法理由,否則就是無權占有,必須還地。

二、常見的佔用抗辯,法院怎麼看?

1.「我已經占用超過20年,應該有時效取得地上權!」

這是佔用人最愛用的理由之一。民法確實有規定:和平、繼續、公然占有他人土地滿20年,可以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民法第769條民法第772條)。但請注意:「請求登記」不代表已經取得權利,必須向地政機關辦妥登記才算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85 年度訴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中,被告主張自己占用超過20年,符合時效取得要件,並已申請測量準備登記。但法院認為:被告雖然可能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但在完成登記之前,所有權人已經提起返還土地訴訟,此時被告不得以尚未登記的權利對抗所有權人。換句話說,只要地主先提告,佔用人的時效取得主張就無法阻擋還地

參照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85 年度訴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法院認定被告在客觀上已和平、繼續、公然地以建築物佔有系爭土地逾二十年,符合取得時效之要件。惟被告雖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但尚未完成登記程序,且原告已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土地。法院認為,佔有人於所有人行使權利後,始聲請登記,不得據此對抗所有權人。」

2.「這條路是既成道路,大家走了幾十年了,你不能封起來!」

有些土地被當作道路使用,佔用人會主張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認為地主不能請求返還。但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條件非常嚴格,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

  1. 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便利或省時。
  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 須經歷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一般指久遠到無法記憶起始時點)。

如果只是鄰居少數人為方便而通行,或地主當初曾反對,就不構成。而且,舉證責任在佔用人身上,他必須證明這三個要件都存在,否則法院不會採信。

參照113年度訴字第1814號判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應符合三要件:一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自應由被告就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3.「我只是越界一點點,而且房子已經蓋好了,你不能叫我拆!」

民法第796條有越界建築的規定:如果蓋房子不小心越界,而地主知情卻沒有立即反對,地主可能只能請求相當價額的購買,而不能要求拆除。但這條規定有嚴格的條件(例如越界部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地主須及時提出異議)。實務上,如果越界面積不大,且地主在建築完成後才主張,法院有時會適用越界建築的規定,不准地主請求拆除,但可請求購買土地或支付賠償。不過,這並非絕對,還是要看個案情況。

三、除了要回土地,還能要求賠償嗎?

當然可以!佔用人無權佔用你的土地,等於省下了租金,這筆不當得利應該還給你。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你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金額,計算標準通常參考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10%(視土地使用性質、位置等因素由法院酌定)。此外,土地法第97條也規定城市地方土地租金上限為申報地價年息10%。

參照108年度上易字第6號判決:「被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3029.17平方公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而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58元,以該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

所以,地主不但可以要回土地,還能追討過去五年(或更久,但受消滅時效限制)的相當租金,以及訴訟期間持續發生的不當得利,直到返還土地為止。

四、實戰案例:鄰居佔地做通道,法院判拆還並賠錢

讓我們看一個真實案例(改編自105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

阿明有一塊位於高雄鳳山的土地,隔壁老王未經同意,將自家圍牆向外擴建,佔用了阿明12平方公尺的土地。阿明發現後要求老王拆除,老王卻說:「這塊地我用了十幾年了,早就變成我的!」阿明一氣之下告上法院。

法院勘驗確認佔用事實,老王也承認沒有合法權源。法官引用民法第767條,判決老王必須拆除圍牆,將土地返還阿明,並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不當得利(每月約數百元),從起訴前五年起算至返還為止。老王抗辯時效取得,但因未完成登記且阿明已提告,法院不予採信。阿明終於討回公道。

五、FAQ 常見問題

Q1:發現土地被佔用,我可以直接拆掉對方的東西嗎?

絕對不行!自行拆除可能觸犯刑法毀損罪或強制罪,反而變成加害人。正確做法是先蒐證(拍照、錄影、地籍圖),然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返還,若對方不理會,再向法院提起返還土地訴訟,由法院判決後強制執行。

Q2:對方佔用很久了(超過20年),會不會就變成他的?

佔用土地滿20年,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時,佔用人可以「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但在完成登記前,所有權人仍可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返還。如果所有權人在佔用人登記前已經起訴,佔用人就無法對抗。所以,發現被佔用應儘早處理,避免夜長夢多。

Q3:什麼是「公用地役關係」?如果我的土地被當成道路使用,我可以請求返還嗎?

公用地役關係是指土地因長年供公眾通行而形成類似地役權的效果,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但不得妨礙公眾通行,也無法請求返還土地(即不得要求排除公眾通行)。此時,所有權人只能請求政府依法徵收補償。不過,成立條件嚴格,必須是「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且年代久遠,地主當初未阻止。若不符合,地主仍可請求返還。

Q4:打這種官司要花多少錢?

訴訟費用是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土地返還訴訟的標的價額通常以土地被佔用部分的「公告現值」或「市價」為準。可以向法院聲請核定,一般會請地政機關鑑價。另外,也可考慮先聲請調解,省錢省時。

Q5:我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占用期間的租金嗎?金額怎麼算?

可以,這就是「不當得利」中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計算方式通常以土地申報地價(或公告地價)乘以占用面積,再乘以年利率(法院多數判決在5%~10%之間,視個案情況調整)。你可以請求過去五年(因租金債權短期時效為五年)及至返還土地為止的按月計算金額。

六、結語:積極行動,捍衛權益

土地是寶貴的資產,無端被他人佔用,不僅影響使用,也可能導致價值減損。了解法律賦予你的權利,及時採取行動,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財產。如果遇到複雜情況(例如對方主張時效取得或公用地役),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提高勝算。

最後提醒,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諮詢專業法律意見。希望每位地主都能順利討回自己的土地,安心使用!

引用判決來源說明:本文所引法院見解皆來自真實判決書片段,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省略部分資訊。讀者可依標記113年度訴字第1814號108年度埔簡字第1號等對應至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閱完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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