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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存登記是什麼?用一句話解釋
想像一下:你蓋好了一棟房子,這棟房子在法律上當然是你的。但如果沒有去辦任何手續,外界(包括銀行、法院、買家)怎麼知道它是你的?這就是「保存登記」存在的意義。
保存登記,正式名稱叫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新建完成或既有的合法建物,第一次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手續。完成後,你才能拿到那張人人熟悉的房屋所有權狀——也就是俗稱的「房子的身分證」。
法律小補充:所有權 vs 登記
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移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房子蓋好時,出資興建者依法原始取得所有權;但若不辦保存登記,這個所有權就像沒有「公示」的秘密,法律對第三人的保護力大打折扣。
參考法條:民法第 75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存登記在學術上屬於「宣示登記」,意思是登記不是「創造」所有權,而是把原本就存在的所有權「公告天下」。但在現實的不動產交易裡,沒有辦保存登記,就等於在玩一場沒有保障的冒險。
二、「未辦保存登記」≠「違建」?先搞清楚這兩種情況
很多人一聽到「沒有所有權狀」,直覺反應就是「那不就是違建?」其實未必如此。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可以分成完全不同性質的兩大類型:
類型一:合法建物,但未辦登記(程序上的未登記)
這類建物本身符合建築法規,有合法的建造過程,只是屋主從來沒去辦保存登記。常見於:
- 台灣早期農村自建的房屋(民國 60、70 年代)
- 取得使用執照後,屋主忘了或懶得去辦登記
- 實施建築管理前即建造完成的老舊建物
結論:這類建物可以補辦保存登記,取得所有權狀!
類型二:確定違建——建物本身就違法
這類建物違反了建築管理法規,例如:佔用公共空間、超出建蔽率或容積率、頂樓非法加蓋等。它們不只是「沒有登記」,而是根本不符合法規,因此:
- 無法申請保存登記
- 主管機關可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開單拆除
- 新違建(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後建造)列優先拆除對象
結論:這類建物無法合法化,且隨時面臨被拆除的命運!
如何確認是哪一種?
可前往建物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建管處查詢有無違建記錄,或委請地政士協助查閱使用執照及建物謄本。若需要進一步法律判斷,建議諮詢不動產律師。
三、買房沒有權狀的5大法律風險
好了,假設你已經在考慮買一棟「沒有所有權狀」的房子,或者你繼承了一棟老房子才發現從來沒辦過保存登記——接下來這五個風險,每一個都可能讓你頭痛好幾年。
你買到的不是「所有權」,而是「事實上處分權」
依據最高法院長期以來的實務見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買賣,雙方之間只能移轉「事實上處分權」,而非民法上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
白話說:你拿到的是「佔有使用的事實」,不是法律認可的「所有人地位」。一旦出了爭議、或房子被第三人主張權利,你的法律籌碼遠遠不如持有正式所有權狀的人。
銀行不貸款——你得全額現金購屋
銀行核貸房屋貸款的前提,是可以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而設定抵押權,前提是你已是「登記上的所有人」。沒有保存登記、沒有所有權狀,銀行的核貸系統根本找不到這棟房子的資料,自然拒絕貸款。想貸款?先辦保存登記,整個流程至少要一個月。
「稅單在他名下」不代表是真正的所有人
常聽到的說法:「房屋稅都繳幾十年了,當然是我的!」但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房屋稅籍登記的目的純粹是「便利課稅」,與所有權的取得毫無關係。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真正所有人,應以「原始出資建造者或其繼受人」為認定標準。如果同一棟老屋有多個繼承人、歷經多次轉手卻都沒正式登記,誰才是真正的「事實上處分權人」?這個問題在法院常常打到天昏地暗。
若是確定違建,隨時可能被拆除
如前所述,確定違建不只是「沒有所有權狀」的問題,而是面臨主管機關依法拆除的命運。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新違建(民國84年後建造)屬優先拆除對象,既存違建雖暫緩拆除,但隨時可能因政策調整而被執行。買到這樣的房子,很可能人住進去了,房子卻突然被貼上紅單。
實價登錄申報有特別規定,不申報有罰鍰
就算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買賣,仍需申報實價登錄,但必須在備註欄加註「含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若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依地政三法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別以為沒有所有權狀就不用申報,這個誤解已讓許多人白繳冤枉錢。
四、如何補辦保存登記?流程、文件與費用一次看
如果你的房子屬於「合法但未登記」的類型,好消息是:補辦保存登記的程序並不算太複雜,關鍵是備好正確文件。依據土地登記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79 條的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應提出:
補辦流程(5步驟)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由地政人員實地測量建物位置及平面圖,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後領有使用執照者,也可改提供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的建物標示圖替代。
備齊應提文件
依建物情形不同,應準備的文件如下:
有使用執照的建物:
- 登記申請書
- 身分證明文件
- 建物使用執照
- 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 若申請人非起造人:另附移轉契約書
舊建物(無使用執照、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
- 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的證明文件
- 或替代文件:曾設籍之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水電費憑證(擇一或組合提供)
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備妥所有文件後,向建物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地政機關收件後 5 日內完成審查。
公告 15 日
地政機關會公告 15 日,讓相關權利人(如有爭議者)提出異議。公告期間無異議,即可進入登記程序。
取得房屋所有權狀
公告期滿無異議,地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狀。整體流程約需 30 天以上。
補辦保存登記費用參考
| 費用項目 | 計費方式 |
|---|---|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 每棟 4,000 元 |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 50 平方公尺 1,000 元(不足 50 平方公尺以 50 平方公尺計) |
| 登記費 | 建築工程造價 × 0.2% |
| 書狀費 | 每張 80 元 |
實務提醒
補辦保存登記後,若房屋的市場價值明顯提升,可能影響房屋稅評定現值,建議事前諮詢地政士或稅務專家評估。許多人補辦後,房屋才得以辦理抵押貸款、順利買賣,是相當值得的程序投資。
五、買賣前如何自保?律師給你的5個檢查清單
無論你是買方、賣方,還是繼承了一棟老房子的繼承人,面對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請先做完以下五件事,再決定下一步:
確認建物是否為違建
向建物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建管處查詢是否有違建記錄,並確認建物是否領有使用執照。這是最關鍵的第一步,決定了後續能否合法化。
確認賣方是否為真正的「事實上處分權人」
要求賣方提供建物的完整產權來源證明,包括:建造執照(或替代文件)、歷次轉手的私下契約、房屋稅繳納紀錄等,確認賣方確實是合法的「事實上處分權人」,而非無權處分的第三人。
在合約中約定「補辦保存登記」為賣方義務
如果建物可以補辦,建議在買賣合約中明訂:賣方應於交屋前完成保存登記,並以取得所有權狀為付款先決條件之一。若賣方違反此義務,應有違約金及解除合約的保障條款。
保留所有付款憑證與移轉文件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產權爭議,往往需要以「實際付款紀錄」、「事實上佔有使用」等證據來確認誰是真正的處分權人。所有的匯款紀錄、收據、合約正本,都應妥善保存。
委請地政士或律師協助查核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產權查核,涉及地政實務、建築法規、民法物權等多個領域,建議委請地政士(代書)或不動產律師協助,避免因資訊不足而做出錯誤決策。
六、FAQ 快速問答
Q1:沒有房屋所有權狀,我還算是房子的主人嗎?
在法律上,你只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必須完成登記才生效。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子,法律保障力遠不如持有正式所有權狀的情形,一旦出現糾紛,你的舉證責任也更重。
Q2: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子可以貸款嗎?
幾乎不行。銀行核貸房屋貸款的前提是可以設定抵押權,而設定抵押權需要先有所有權狀。沒有保存登記就沒有所有權狀,銀行不受理一般房貸。若要貸款,必須先要求賣方補辦保存登記,取得所有權狀後才能辦理。
Q3:未保存登記的房子一定是違建嗎?
不一定!未辦保存登記分兩種:一是「合法但未辦登記」(可補辦);二是「確定違建」(建物本身違法,無法申請保存登記,且有拆除風險)。購屋前務必先確認是哪一種,千萬不能只看有無稅單就當作「沒問題」。
Q4:補辦保存登記需要多少費用?
主要費用包括:建物位置圖測量費每棟 4,000 元、建物平面圖測量費每 50 平方公尺 1,000 元、登記費為建築工程造價的 0.2%、書狀費每張 80 元。整體流程約需一個月以上,費用相對合理,建議盡早補辦。
Q5:賣方說「稅籍在他名下,所以他是所有人」,這樣算數嗎?
不算。依最高法院見解,房屋稅籍登記的目的是「便利課稅」,與所有權的取得毫無關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真正所有人,應以「原始出資建造者或其繼受人」為準。稅單只是繳稅的憑證,不是產權的證明。
Q6:買到未保存登記的房子,要怎麼保護自己?
建議採取以下步驟:① 先要求賣方補辦保存登記再交屋;② 在買賣契約中明確約定補辦保存登記為賣方義務;③ 委請地政士或律師查核建物合法性;④ 確認建物非確定違建;⑤ 保留所有移轉憑證及付款紀錄。有任何疑問,強烈建議在簽約前先諮詢專業律師。
結語
「沒有所有權狀」不一定是世界末日,但絕對是一個警示號誌,提醒你需要進一步調查。
如果是合法建物只是還沒辦理保存登記,透過補辦程序,最短一個月就能讓房子取得正式「身分證」,之後貸款、買賣、繼承都順暢許多。但如果是確定違建,那不只是法律風險,更是隨時可能消失的居住環境。
台灣有大量民國五、六十年代以前建造的老舊建物,因歷史因素從未辦理保存登記,每年都有許多繼承案、買賣案因此引發爭議。無論你是要買房、繼承,還是已經住在一棟「有房無狀」的房子裡,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把問題在萌芽階段解決,省去日後難以收拾的法律糾紛。
本文法律資訊以民法第 758 條、土地法第 43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79 條及相關判決見解為依據,如後續法規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布之條文為準。法規查詢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