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記在別人名下,想要拿回來卻不知道還來不來得及?專業律師完整解析借名登記返還時效的計算方式、法院判決見解,破解三大常見迷思,保障你的不動產權益。
你是否曾經聽過親友把房子或土地登記在別人名下?這種情況在台灣相當常見,但許多人不知道的是,這種「借名登記」關係結束後,要請求返還財產是有時間限制的!
今天我們就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帶你全面了解借名登記返還時效問題,包含時效計算方式、法院判決見解,以及最常被誤解的法律觀念,讓你不再因為不懂法律而喪失自己的財產權益。
想像一下,小明因為某些原因(可能是貸款條件限制或稅務規劃),把自己買的房子登記在好朋友小華的名下。雖然房子是小明出錢買的,但法律上的所有權人卻是小華。這種情況就是典型的「借名登記」關係。
借名登記就像請朋友幫你保管貴重物品:你擁有實際的所有權,但物品暫時放在朋友那裡。當你需要取回時,就必須依照法律程序辦理。差別在於,不動產的「保管」是透過登記在對方名下來完成的。
借名人可能因信用狀況無法取得貸款,借用他人名義購屋以取得銀行貸款。
為了分散財產或降低稅負,將不動產登記在家人或親友名下。
外國人或特定身分者無法直接購買某些類型的不動產,借用本國人名義登記。
為避免債權人追償,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但此種目的可能無效)。
在借名登記關係中,有兩個重要角色:「借名人」是實際出資購買財產的人,「出名人」則是名義上的登記所有權人。借名人雖然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但因為登記在出名人名下,若要取回財產,必須依法請求出名人移轉登記。
很多人擔心借名登記是否合法?法院會不會不承認?這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如果借名登記契約無效,借名人就無法請求返還財產。
「現今法院雖有變更見解,惟仍以借名登記契約不違反強行規定、公序良俗,且不是為了逃避債務或稅捐,法院才傾向承認該契約的效力。」
早期法院普遍認為借名登記是一種脫法行為,因此否定其效力,認為借名人無法請求返還。
現在法院已經放寬見解,只要借名登記的目的正當、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通常會承認其效力。
雖然法院現在較傾向承認借名登記的效力,但如果是為了以下目的,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借名登記返還時效不是從「登記那天」開始計算,而是從「借名登記關係結束那天」才開始起算。這個觀念非常重要,很多人誤以為登記多年後就無法請求返還,其實不然!
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原則上從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而借名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必須等到契約終止後才能行使。
「借名人須待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始得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故依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其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起算。」
「因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
從契約終止日起算
非登記日!
在某個真實案例中(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判決),原告在112年3月8日提起訴訟,並以起訴狀繕本的送達作為終止借名契約的意思表示。
「原告既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系爭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復未證明在此之前系爭借名契約已經終止,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自尚未罹於時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透過訴訟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時效是從訴訟文件送達對方時才開始計算,而不是從多年前登記時就開始計算。即使登記已經超過15年,只要契約尚未終止,仍然可以請求返還。
另一個案例(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3號判決)中,聲請人主張30年前有借名登記關係,但無法提出書面證明。
「聲請人僅提出近半年之文書實難證明其與相對人間於30年前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
這顯示口頭約定的借名登記在舉證上相當困難,可能影響權利行使。如果無法證明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即使時效尚未完成,也可能無法順利請求返還財產。
錯誤觀念
很多人以為借名登記是違法的,法院不會承認。
真相
不一定!早期法院確實較嚴格,但現在見解已經放寬。
「早期法院普遍認為借名登記是一種脫法行為,因此否定其效力。現今法院雖有變更見解,惟仍以借名登記契約不違反強行規定、公序良俗,且不是為了逃避債務或稅捐,法院才傾向承認該契約的效力。」
錯誤觀念
以為登記超過15年就無法請求返還。
真相
錯!借名登記返還時效是從借名登記關係「終止時」才開始計算。
「因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
這是最常被誤解的地方,很多人以為登記多年後就無法請求返還,其實不然。只要契約尚未終止,15年時效根本還沒開始計算!
錯誤觀念
沒有書面契約,借名登記就不成立。
真相
口頭約定在法律上可能有效,但舉證非常困難。
「多數皆主張兩造間僅有口頭約定,無法提出任何書面證明。」
雖然口頭約定理論上有效,但一旦發生爭議,如果無法證明約定存在,法院可能無法保護你的權利。強烈建議訂立書面契約並保留相關證據。
出名人可能因為利益考量、感情糾紛或其他原因,拒絕將財產返還給借名人,導致必須透過訴訟解決。
如前述案例所示,如果沒有書面契約或其他證據,很難證明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
如果出名人負有債務,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可能被債權人查封、拍賣,借名人的權益將受到嚴重影響。
參照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3號判決提到,借名登記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了解借名登記返還時效從契約終止時起算後,接下來要知道的就是如何正確終止契約。以下是常見的終止方式: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出名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返還財產。
建議使用存證信函,保留送達證明作為時效起算的證據。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起訴狀送達作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
參照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判決:「原告既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系爭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自尚未罹於時效。」
如果出名人願意配合,可以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並辦理移轉登記。這是最理想的方式,但實務上常遇到出名人不配合的情況。
如果您正處於借名登記關係中,且有意終止契約請求返還財產,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狀況,選擇最適合的終止方式,並確保保留完整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A:一般情況下是15年,但關鍵是時效從「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開始計算,不是從登記日計算。參照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判決明確指出時效起算點為契約終止時。
A:最常見的方式是透過書面通知或提起訴訟。參照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判決案例,當事人透過起訴狀送達來終止契約,是一個有效的方法。
A:要特別小心!參照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3號判決提到:「借名登記多係為避稅、貸款之目的,實務上向來有承認該類型借名登記契約有效,惟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如果涉及以詐術逃漏稅捐,可能觸犯法律。
A:雖然口頭約定可能有效,但強烈建議訂立書面契約。參照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3號判決顯示,沒有書面證明的情況下,舉證極為困難。
A:如果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返還。但時效是否完成需要具體判斷,建議諮詢專業法律意見。記住,時效是從契約終止時起算,不是從登記日起算。
A:主要風險包括:舉證困難、出名人不願返還、出名人債務問題、可能涉及法律責任等。參照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3號判決提到,借名登記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刑事責任。
A:不一定。只要借名登記契約不違反強行規定、公序良俗,且不是為了逃避債務或稅捐,法院通常會承認其效力。但如果是為了洗錢、逃稅或詐騙,就可能觸法。
A:出名人死亡後,借名登記關係原則上由其繼承人繼受。借名人仍可向繼承人請求返還財產,但可能面臨更複雜的舉證問題,建議及早處理。
借名登記在台灣是常見的財產安排方式,但相關的法律知識卻不是人人都了解。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您能掌握以下重點:
返還請求權的15年時效是從契約終止時才開始計算,不是從登記日計算。
借名登記必須基於正當目的,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最好有書面契約或相關證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如需終止借名登記,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保留送達證明。
如果你正考慮或已經處於借名登記關係中,建議及早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確保自己的財產安全無虞。記住,法律是保護懂得運用它的人!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每個案件情況不同,需依個案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