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欠債跑路怎麼辦?拋棄繼承時效與程序,律師教你自保絕招

發布日期:2026年1月18日
作者:蕭育涵律師(台大法學碩士、知名跨國企業訴訟代理人)

別讓債務變成傳家寶!3個月內一定要做這件事。小明某天收到法院通知,說他過世的父親欠債上千萬,他以為「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嚇得六神無主。幸好律師告訴他,法律上有「拋棄繼承」這招,只要在知道可以繼承後3個月內辦理,就能跟這些債務說掰掰!究竟什麼是拋棄繼承?該怎麼做?又有哪些地雷要避開?本文用白話文+真實法院判決,一次講清楚。

一、什麼是拋棄繼承?

簡單說,拋棄繼承就是「我不要這個遺產了,連帶債務也別找我」。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你必須在知道你可以繼承的那一天起3個月內,準備好文件向法院聲明拋棄。一旦完成,法律效果會溯及到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你從來就不是繼承人,自然不用背債

這裡有個重要觀念: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意思是你只要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書面,就生效了,不因為法院後來駁回你的聲請而失效。實務上有不少案例,法院因為計算期間錯誤而駁回,但當事人其實已經合法拋棄(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於意思表示時即生效力,不因法院是否准予備查而異。」)。所以別看到駁回裁定就慌張,趕快尋求救濟即可。

二、三個月怎麼算?「知悉得繼承之時」是關鍵

很多人誤以為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其實是從你知道你可以繼承的那一天開始算3個月。例如:

  • 你人在國外,父親過世半年後你才輾轉得知,那就從你知道的那天起算3個月。
  • 你早就知道父親過世,但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例如以為有其他順位),那從你知道自己是繼承人那天起算。

但要注意,「知悉」的舉證責任在拋棄人,所以最好保留相關證據(如LINE對話、信件等)。法院見解也強調,主張拋棄繼承的人必須證明他是在知悉後3個月內提出(參照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判決:「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潘陳含笑業於其知悉得繼承陳炘遺產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拋棄繼承之表示,難認潘陳含笑已拋棄對陳炘遺產之繼承權」)。雖然該案是舊法2個月,但道理相同。

三、拋棄繼承怎麼辦理?Step by Step

1. 準備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書(法院網站有範本)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
  • 拋棄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繼承系統表(自己製作,蓋章)
  • 拋棄人的印鑑證明(戶政事務所申請)
  • 拋棄人的印鑑章
  • 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的書面通知(若已知,可後補)

2. 向哪個法院聲請?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家事法庭提出。如果住所地不明,就向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

3. 法院審查

法院只做形式審查,也就是看文件齊不齊全、有沒有在期限內提出,不會去調查實質內容(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之拋棄繼承程序,屬非訟事件,法院僅作形式審查,其裁定無實體既判力。」)。所以只要文件OK,通常會准予備查。

4. 後續動作

拋棄後記得書面通知因為你的拋棄而變成繼承人的人(例如你是第一順位,拋棄後輪到第二順位的兄弟姐妹)。如果不知道他們住哪裡或無法通知,可以免通知。

四、拋棄繼承的效力:一筆勾銷,溯及既往

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白話文:從被繼承人斷氣那一刻起,你就不是繼承人了。所以:

  • 不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債主不能找你)。
  • 你也無權要求任何遺產(就算後來發現遺產很多,也不能反悔)。
  • 如果你在拋棄前已經動用遺產,可能涉及不當得利,要小心。

五、常見迷思與法院怎麼說

迷思一:法院駁回拋棄聲請,就代表拋棄無效?

錯!如前面所說,拋棄是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就生效。實務上曾有案例(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繼承人聲明拋棄後,法院誤算期間而駁回,但後來債權人強制執行時,法院認定拋棄已經生效,繼承人不用還債。所以即使收到駁回裁定,也別放棄,趕快抗告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迷思二:拋棄繼承一定要所有繼承人一起辦?

不用,每個繼承人都可以個別決定要不要拋棄。你可以拋棄,你的兄弟姐妹可以不拋棄。但要注意,如果你拋棄了,你的應繼分會歸給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如果全部拋棄,就由下一順位繼承。

迷思三: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知悉時點怎麼算?

實務上有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提到兩種見解:甲說認為應以法定代理人(父母)知悉時起算;乙說認為應以未成年人本人知悉為準。目前多數法院採乙說,也就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權,以未成年人實際知悉時起算。但為避免糾紛,建議父母一旦知道孩子有繼承權,就盡快代理孩子辦理拋棄。

迷思四:拋棄繼承後,如果發現遺產很多,可以反悔嗎?

不行!拋棄繼承不可撤回的單方行為,一經合法表示就確定生效,事後不能反悔。所以拋棄前請三思,最好先了解遺產狀況(例如調閱財產清冊)。

六、真實判決故事

故事一:法院算錯期間,拋棄仍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宜蘭有位被繼承人欠債,他的繼承人在90年11月15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但法院誤以為超過2個月法定期間(舊法)而駁回聲請。後來債權人拿執行名義要強制執行,繼承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法院認定: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就生效,不因法院駁回而受影響。最後判決債權人敗訴,繼承人不用還錢。

故事二:早年拋棄書遺失,但證據足以證明仍有效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高雄有個老案子,被繼承人在民國35年過世,當時女性繼承人拋棄繼承,但書面文件遺失了。上訴人提出土地登記簿等證據,證明她們確實拋棄過。最高法院認為:修正前的拋棄繼承不一定要向法院為之,只要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就生效;即使書面遺失,有其他證據證明拋棄事實,也不影響效力。最後發回更審,肯定拋棄有效。

故事三:拋棄後債權人仍執行,異議之訴勝訴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台北一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債權人仍持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繼承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自己已非債務人。法院認為拋棄已生效,且溯及繼承開始時,因此執行名義對該繼承人無效,判決債權人敗訴。

這些案例都告訴我們:拋棄繼承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會受到法律保護,即使法院程序上出錯,實體權利仍然存在。

七、FAQ 常見問題

Q1:拋棄繼承的期限真的是三個月嗎?從哪天開始算?

是的,從你知道你可以繼承的那一天開始算三個月。例如你收到戶政事務所通知、看到訃聞、或家人告知你成為繼承人,那一天就是起算日。

Q2:如果超過三個月,還有補救方法嗎?

原則上不行,除非有不可抗力的事由(例如天災、戰爭)導致你無法在期限內辦理,但舉證非常困難。所以一知道就趕快辦,別拖!

Q3:拋棄繼承需要哪些文件?去哪裡辦?

需要:拋棄繼承聲請書、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除戶謄本、拋棄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人印鑑證明、印鑑章。向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家事法庭聲請。

Q4:拋棄繼承後,我還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不需要。因為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起,你就不是繼承人了,債務與你無關。

Q5:如果我不知道被繼承人欠債,可以先繼承遺產再拋棄嗎?

不行!拋棄必須在知悉得繼承後三個月內辦理。一旦超過期限,你就成為繼承人(現在是全面限定責任,以遺產為限償債),無法再拋棄。所以千萬別抱著「先拿遺產再看看」的心態,可能會背債。

Q6:拋棄繼承需要通知其他繼承人嗎?

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例如你的下一順位)。但如果不知道他們的住址或無法通知,可以免通知。實務上很多人會一併將通知書寄給其他繼承人,避免爭議。

Q7:未成年子女可以拋棄繼承嗎?由誰辦理?

可以,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代為辦理。但要注意,如果父母本身也是繼承人,可能會涉及利益衝突,此時法院可能會選任特別代理人。建議諮詢律師。

Q8:拋棄繼承後,我還可以主張特留分嗎?

不行拋棄繼承後你就不是繼承人,沒有特留分權利。特留分是給「繼承人」的保障,拋棄後就喪失了。

Q9:如果法院駁回我的拋棄聲請,該怎麼辦?

你可以依法提起抗告。但即使駁回,只要你確實已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聲請,實務上認為拋棄已生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996號民事判決)。不過為了避免後續麻煩,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救濟。

結語:三個月黃金期,動作快才能保平安

繼承不一定是好事,如果長輩留下大筆債務,拋棄繼承就是你最有力的護身符。記住三個關鍵:

  • 時效: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
  • 程序:書面向法院聲請,文件備齊。
  • 效力:溯及死亡時,債務一筆勾銷。

遇到問題別驚慌,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讓法律為你擋下「債留子孫」的惡夢!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來源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等判決書片段,內容均來自公開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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